这样拉长审理期限,不合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有两种庭审模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一个月审理完毕,特殊情况一个半月。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个两个月内审理完毕,特殊情况三个月内审理完毕。

      所谓的审理完毕其实不是法律术语。确切的说应该是作出判决。

      但是,最近本人就遇到了这么个问题。一法院从未安排简易程序开庭,开庭安排合议庭审理案件。审理后一直未下判决。电话催促中,法官答复说期限还有好多天呢。我一算,不对啊,应该从立案到判决还剩几天。为何法官说还有几十天呢?

      原来法官说,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所以审理期限多出来一个半月。就是说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从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

      我认为,这样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接下来,与法官理论理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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