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销售佣金需要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对于提问中的“境外企业”,我们暂且默认为非居民企业。
一、非居民企业如果在境内有常设机构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对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常设机构的,且税务机关没有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支付方可以不扣缴企业所得税,而是由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自行申报。
二、非居民企业如果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
非居民企业如果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需要先判断非居民企业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如果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的,支付方就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佣金,实际上就是一种劳务报酬。
如果在服务期间,境外企业没有派人入境,其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按照税法规定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服务期间,境外企业有派人入境,其服务不算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则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按照税法规定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说明:如果境外企业所在的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可以按照规定适用优惠政策。
问题2:春节公司发放员工过节礼盒及过节购物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公司发放员工过节礼盒及过节购物卡,是因为员工在任职或者受雇的原因,所以员工取得这些应该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对于单位节假日期间给员工发放的过节费、礼品或购物卡等,都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3:未支付的合同违约金是否可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未实际支付的合同违约金,不能算做上述规定的“实际发生”,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4:如何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
解答:
要区分这两种情况,首先需要搞清楚哪些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备注: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视同销售也要区分销售是否免税等——视同销售可能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规定需要确认“收入”的情况。
虽然税法规定了“视同销售”的,但是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的,是不需要再重复“视同销售”。
比如,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给职工发福利,按照税法规定是“视同销售”范围,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企业在用自产货物发福利时,会计上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因此税务处理就不需要重复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如果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也应该是免税的。
比如,农业公司或农业合作社,在春节前给员工发自产的农业产品(如鸡蛋、水果等)。由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本身就是免税的,当然“视同销售”也是免税的,为生产这些农产品取得进项税额也是不得抵扣的。
同样类似的案例,超市销售新鲜猪肉、鸡蛋等属于流通领域也可以免税。如果超市选择适用的免税政策,在春节前用新鲜猪肉、鸡蛋等免税商品作为员工福利发给员工,“视同销售”依然是免税,免税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然是不能抵扣。
但是,如果超市销售新鲜猪肉、鸡蛋等选择不免税的政策(理论上是存在的),那么春节用这些不免税的商品发给员工,“视同销售”也就不免税,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当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同样的是“视同销售”,如果酒厂给员工发福利是自己生产的酒类。由于酒类等饮料,不属于免税货物,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视同销售”也需要交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不免税货物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所以,“视同销售”的结果依然是免征增值税的,其进项税额当然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视同销售”的结果是不能免税等,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对上述讲述,可以用流程图来描述一下,思路会更加清晰一点:
三、注意“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差异
实务中,很多人傻傻地分不清楚,对于集体福利等,到底该“视同销售”还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实,这里面主要是涉及到二者的范围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我们以“集体福利”为例可以看出:“视同销售”仅限于“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包括购进的货物等;
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正好相反,仅限于“购进货物”等,而不包括“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相互弥补的,二者不存在重叠的情况,不会造成纳税人无所适从。
问题5:我公司为印度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劳务发生在中国国内,在给印度公司开出发票,对方公司汇款时是税局直接扣缴了20%的所得税,想确定一下,这个20%的所得税在我公司进行汇算时能抵减应纳所得税吗?具体填写哪张报表抵减呢?有没有相关的政策呢?
解答:
直接填写《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未超过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问题6: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解答: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假如企业2020年新购入了价值4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40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20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4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400×75%=300万元。
问题7:在理解时段法确认收入的第三个条件时,是否只有定制化的商品和服务才符合“不可替代”?
解答:
由于合同限制,企业在商品创建或改良过程中不能将其轻易用于其他用途,或由于实际限制不能将完工的商品轻易用于其他用途,则企业履约创建了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资产。
定制化是一个考虑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即某些情况下商品可能是标准化的,但仍可能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因为合同约定限制企业重新指定商品的使用。
例如,房地产销售合同中所预售房产是客户特别“指定”的标准化商品,从而满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条件,但难以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因此不能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问题8: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 50%计入工资薪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解答: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问题9: 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答:
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对于不动产出租分摊后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免增值税的规定仅限于“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不但非企业性单位不得享受,就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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