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8则(2020年12月25日)

问题1: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借入外债支付的利息,境内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除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先说结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注释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有规定如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说明:请注意此处公式中用的是“税率”,也就是说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应税行为,都是“税率”,没有“征收率”。

附加税费的扣除: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前,依然需要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如果境外母公司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可以考虑享受优惠税率。

问题2:年底开出发票只收到30%货款,必须确认收入交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吗?

客户12月预付了6w货款,合同全额20W的发票需在12月底前开出,我们次年1月份交货。这20W必须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先说结论——增值税需要按照开票金额全额计算交税,企业所得税完全不用计入应税收入,也就是企业所得税不用交。

依据如下: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描述,贵公司虽然12月份只收取了30%的货款,但是12月份却开具100%(20万元)的发票,所以在12月份也就产生了纳税义务,跟是否收到款与是否发货无关。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如下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描述的业务不满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的确认标准,原因如下:

(1)不满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因为尚未交货;

(2)不满足“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原因还是尚未交货;

(3)根据描述是先收款后发货,典型的预收款销售,因此不满足“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原因还是尚未交货。

综上所述,描述的业务情形,增值税需要全额计税,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不需要交税)。

问题3:为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法人和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制企业,且《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有明确规定。

对于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红所得或股息所得,是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之接近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有明确规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问题4:分公司可以给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总公司与用户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总公司完成了大部分业务,分公司也派了人员参与该项目的工作,发生了人工、差旅等费用,项目完工,总公司按合同总额给用户开具了发票,收入全部计入总公司,现分公司账面只有该项目的成本,没有收入,分公司是否可以给总公司开具发票,将分公司完成的收入部分与总公司结算?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城市,分公司财务是独立核算,在其所在地缴纳税金。

解答:

先说结论——分公司可以给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不在同一个县(市、区),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在没有特殊审批通过的情况下,总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各自注册地申报纳税。

根据描述,总分公司在建筑施工方面,已经构成总分包的关系,分公司相当于是分包商。

分公司因为发生的成本而收到进项税额可以,同时应按照结算(进度)给总公司开具专票。

问题5:单位报销所需收据必须从外部取得吗?

我是单位财务,单位报销需要发票或收据,但卖家没有收据,同事想从单位财务借一张让卖家填,这样可以吗?收据是否必须从外部取得?

解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对方为单位的,对方可以开具发票以外的外部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规定中,对于“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并没有做具体的形式要求,原则上要满足“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即便是单位内部的收据,只要对方个人有签字加盖指纹印,对方是单位的加盖对方印章(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也是可以的。

问题6:请问今年买的东西明年开发票明年能报销吗?

今年买的东西如果开发票已经过了报销时间了,那可以让商家明年开发票然后明年再报销吗?

解答:

其实,无论是今年开具发票,还是明年开具发票都是没有影响的,千万不要被“跨年发票不能报销”所误导。

今年购买的商品,已经到货并办理了验收手续的,库房应该按照正常的购进办理入库,会计处理时没有收到发票,就暂时按照暂估入账进行。

借:存货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库

如果需要领用,库房仍然可以办理领用,会计上按照正常的领用进行处理: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存货

虽然没有发票,购进的货物可能已经进入了成本费用,但是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日)前收到发票,仍然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没有进入成本费用,在12月31日依然在“存货”中就更加没有任何影响了。

因此,购买了商品或服务的,可以及时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哪怕是跨年度报销也是不受任何影响的。

问题7:从农户购进鸡蛋销售能否免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请看清楚上述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并不包括常见的皮蛋、松花蛋、盐蛋、咸蛋及其制品。

因此,无论购进鲜蛋自制皮蛋、松花蛋、盐蛋、咸蛋及其制品,还在直接购进,都不能免增值税;免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鲜活蛋产品的销售。

问题8:固定资产折旧完后销售问题。如果公司买了一辆100万的车,折旧3年后全部折完了。那么可以1万元卖了吗?

解答:

企业销售货物或资产,税务局无论是从增值税角度还是企业所得税角度,都会关心企业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如果销售价格不合理的,与销售当时的市场价格较大的,税务局有权予以核定征税。

作为固定资产,其处置的时候,售价与其计税基础是没有关系的。比如购进一辆100万元的汽车,税务上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计税基础就变为0了,难道仅仅到次年就可以极低价格出售吗?——显然是不行的,谁都知道不可能是那样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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