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体系是实现和完成社会支付活动由系列法规制度安排和相应技术设施支持及相关组织监督管理保障的,并实现社会活动所需要的债权债务清偿、资金转移安排的一个有机整体。
支付服务组织、支付工具、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相关的法规制度等要素。
支付是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资金转移行为。支付体系是实现资金转移的制度和技术安排的有机组合。按照转账支付的进程,支付体系的四个基本概念依次是结算账户、支付工具、支付清算系统以及资金清算方式。
以支付主体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其功能是存储资金、记录资金收付情况,是资金转移行为的基础。目前,主要的结算账户类型包括:以银行卡为主体的个人结算账户、以活期存款为主体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虚拟账户以及预付卡账户等。
支付工具是支付指令的载体。支付指令是付(收)款人支付(收取)资金的意思表示。经济活动中的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银行卡和预付卡的签购单以及网上支付中提供的输入界面等都属于支付工具的范畴。
支付清算系统是实现支付指令在收付款银行、不同结算主体之间传输的基础设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通常以标准化的磁码、报文或电子信息等格式进行支付信息传输。目前,我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承担着每天数以亿计的支付指令的信息传输。
资金清算方式是支付清算系统对通过其传输的支付指令进行资金结算处理的手段与规则。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最常用的两类资金清算方式是:逐笔全额实时结算和批量净额轧差结算。同时,也有针对不同业务采取不同资金清算方式的混合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工具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本质是货币的转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和结果,因此,需要建立完善、高效、严格的架构体系。支付结算体系由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系统、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清算组织以及统筹、协调、监督支付清算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共同组成。
1、支付结算工具
是用于资金清算和结算过程中的一种载体,可以是授权传递支付指令并能进入金融机构(银行等)账户执行资金划转的证件,也可以是支付发起者合法签署的可用于清算和结算的金融机构认可的资金凭证。目前主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如下表:
2、支付结算方式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多层次的支付结算方式,核心有两层:
(1)资金结算:个人、组织在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通过结算账户完成货币的划付操作:存款、取款、转账;
(2)资金清算:金融机构通过在人行开立清算账户,完成金融机构间应收应付资金(由客户跨行业务或金融机构间资金往来产生)的划付。
资金结算、资金清算完成了支付结算过程中现金流部分;同时,为了提高支付结算效率,为用户提供便捷性和增值服务,出现了第三方支付、聚合支付等多种服务方式。
除了清算-结算两级实现资金流处理外,其他层级主要用于信息转发、清分轧差等信息流处理,以及为客户提供其他增值服务,所有层级都基于清算、结算核心才能完成最终的货币转移。
3、支付清算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支付体系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目前人民币支付清算组织为中国银联和中国网联,都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银联:中国银联是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通过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实现商业银行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保证银行卡跨行、跨地区和跨境的使用。
网联: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为支付宝、财付通这类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搭建一个共有的转接清算平台,通过网联统一和商业银行系统进行互联。
4、支付结算监管及法律法规
(1)基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2)支付结算系统法律法规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3)支付结算业务法律法规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上图是目前我国最新的支付系统架构体系,按照职责分为以下系统群:
1、中央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完成支付体系中金融机构间资金清算的职能,是支付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1)大额支付系统(HVPS)
是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5年底在全国建成。系统5*21小时运行,运行时间是工作日T-1的23:30到T日17:00,主要用于处理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跨行普通汇兑或5万元以下的跨行紧急汇兑业务,同时还负责处理国库资金汇划,资金拆借市场、证券买卖、外汇交易等业务的资金清算,现金存取、缴存款、再贷款等中央银行业务的资金清算以及同城票据交换净额清算等等,是大额资金汇划清算的主渠道。大额系统实行对支付指令逐笔发起、全额清算的方式,加快了大额资金汇划到账的速度及社会资金的周转。
(2)小额支付系统(BEPS)
是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于2006年6月底在全国建成。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模式,主要用于处理单笔5万元以下的普通贷记业务和定期扣划业务。与大额支付系统相比,小额支付系统采取了批量发送业务、定时清算轧差的业务处理方式,故其资金划拨的实时性没有大额支付系统高。小额系统的主要优势在于其支持的支付业务种类繁多,可以处理以下几类与单位和个人相关的业务,且划款费用低廉:
普通贷记业务:如普通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等。
定期贷记业务:如代付工资、代付保险金、养老金、定期缴纳社保、信用卡还款等。
定期借记业务:如代收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收费和国库批量扣税等。
(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IBPS)
俗称“超级网银”,支持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业务的跨行(同行)处理,业务逐笔发送、实时轧差、定时清算,采用实时应答机制,客户进行支付操作时,可实时获知业务最终处理结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接入,为其业务发展和创新提供公共清算平台。
(4)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
是央行开发运行的、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接收到的同城及异地支票影像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上线运行突破了支票只能同城使用的界限,实现了支票在全国范围内的通用。CIS于2007年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运行。
(5)同城票据交换系统
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组织运行,主要处理以支票为主的支付工具的交换、清分和轧差清算,同城清算系统主要处理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的清分和轧差。全国县以上城市建立了同城票据交换所,许多城市还建立了同城清算系统。
(6)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集中系统(ACS)
实现中央银行会计数据的高度集中,通过再造业务流程,实现内部管理扁平化,信息数据的网络化传输和共享,支持金融机构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为其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7)境内外币支付系统(CFXPS)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支持多币种运行的全国性银行间外币实时全额结算系统,为我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可以支持美元、港币、日元、欧元、澳大利亚元、加元、英镑和瑞士法郎 8 个币种的支付与结算,资金结算通过代理结算银行处理。代理结算银行由指定或授权的商业银行担任,资格实行期限管理,3年一届。该系统于2008年4月28日投产,已成为境内商业银行间外币支付的主要渠道。
(8)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和离岸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2、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内部结算系统
完成支付体系中资金结算的功能,依托CNAPS的清算功能,完成个人和组织之间的支付结算需求。是商业银行办理内部资金汇划的渠道,是其拓展支付服务市场、直接面向广大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设施,也是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的重要基础,按银行类别分为:政策性银行行内业务系统、商业银行行内业务系统和农村信用社行业业务系统。
3、金融市场支付清算系统
境内金融市场交易系统主要完成交易成员之间 的资金划付和金融工具交割功能,包括货币市场、债券、票据、股票等。
(1)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CBGS)
其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通过与大额支付系统连接,实现债券交易的 DVP 结算。
(2)银行间清算所债券业务系统
为金融市场直接和间接的本外币交易及衍生产品交易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以及信息服务、咨询业务等服务。
(3)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
采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和询价交易系统组织交易。竞价交易系统在会员自主报价的基础上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询价交易系统为会员根据“双边授信、双边清算”原则直接进行交易币种、汇率和金额等交易要素磋商提供技术便利。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外币资金清算通过境外清算系统办理。
(4)全国银行间拆借交易系统
银行间本币市场目前由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组成。通过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债券买卖、债券远期交易等途径,金融机构利用银行间市场管理资金头寸、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进行投资理财。
(5)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作为全国统一的票据业务交易平台,为票据市场参与者提供票据登记托管、报价交易、清算结算、风险管理、信息服务等全方位服务,引入了非银金融机构和非法人产品,创设了票据信用主体概念,实现了直通式处理(STP)和票款对付(DVP)结算机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极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为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的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6)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系统(CSDC)
负责交易所(上交和深交)证券市场各类证券交易的证券结算,证券交易对应的资金结算则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业务系统完成。
4、第三方服务组织支付清算系统
是第三方清算服务组织为特定行业、特定客户提供的清算支付功能。
(1)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CUPS)
是专门处理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转接和交易清算业务,具有借记卡和信用卡、密码方式和签名方式共享系统资源等特点,为境内外人民币银联卡跨行业务的集中、高效处理提供了技术保障,其资金结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2005年11月8日中国银联完成了各分公司交换系统的过渡切换工作,实现 了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易的集中处理。
(2)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作为全国统一的清算系统,主要处理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实现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商业银行一点接入,提供公共、安全、高效、经济的交易信息转接和资金清算服务。实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断直连,统一通过网联平台进行报文转发,提高清算效率,保证资金清算安全可靠。
(3)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处理系统
负责处理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汇票业务的实时清算,面向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提供专业化的支付清算服务。
(4)集中代收付中心业务系统
是集中办理代收水电煤气费、代发工资、代付养老金、保险等代收代付业务信息的收集、转发等信息处理的业务系统, 集中代收付中心以特许参与者的身份接入小额支付系统,各收付款单位可以通过与代收付中心连接,将其发生的代收付业务经小额支付系统转发给商业银行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
(5)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系统
面向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办理实时电子汇兑业务、银行汇票业务的异地资金清算,以及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