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问题我真不懂,请咨询有权机关

从上大学开始学习法律已二十余年,但有一些问题,直到现在也没学清楚。在此求教明白人指点!!

1、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么问题就来了!在侦查阶段,被害人能够委托代理人吗?从诉讼主体权利保护以及诉讼构造的合理性来说,还是从发生的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权利被侵犯的活生生案件来说,都应该赋予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所以,刑诉法46条这样规定的法理是什么?我想不明白。

2、人民法院法庭纪律中,不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我们每次开庭前,书记员都会宣读法庭纪律,不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实际上就是不允许录音录像。如果不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对这样的规定能够理解。但如果是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什么不允许呢?现在科技这么发达,录音录像完整地呈现出法庭审理的全部情况,远远优于书记员纯纸质的记载,因为一方面书记员很难做到完整、意思不变的记录,另一方面声音、语调、面部表情都可以反映出当事人陈述心理,进而可以判断陈述的可信程度,但书记员纸质记录没有这个功能。再说了,如果允许录音录像,原来发生的法官指责律师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审判长指挥,律师指责审判长不让律师说话的现象就会责任清楚明了,可以减少无意义的争执。所以,我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录音录像的规定,想不明白。不知道录音录像的坏处是什么,有害于司法公正吗?

3、律师到法院开庭(特别是刑事案件),有的法院要对律师进行安检,上交手机,有的法院不用这些。同时人民法院,执行标准为什么不统一。我不明白。

4、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刑诉法规定要提交的手续包括,律师执业证、当事人亲友委托书、律所会见介绍信(刑诉法规定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除外)。司法实践中遇到有的看守所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执行,但有的看守所就要求律师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与嫌疑人关系证明、侦查机关同意会见的材料(特别是涉黑恶的)。同时看守所,对法律态度可不一样。

5、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能不能复制,最高检、最高法好像态度也不一样。我的理解既然一方面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同步录音录像,就表明讯问过程就要符合这些规定,另一方面也说明,讯问过程应该经得起他人的质疑。那为什么许多检察院、法院不允许辩护人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呢?我不明白。

6、民事立案窗口,尽管最高法实行立案登记制,尽管立案是形式审查,但实践中经常遇到,对立案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找各种理由不立案。更重要的是,不予立案不给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没有任何资料,就口头说,不符合立案条件。民诉法明确规定和最高院的立案登记制的规定,统统失灵。我不明白为什么。

7、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出具收据(存在于部分法院)。你要他们给个收据,他们反问你不相信法院吗?要不你拿走,不用提交。法院判决案件都经常使用“XXX的主张,因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故不予支持”,既然你自己判决的逻辑都是,提出主张要提供证据,那为什么收取人家提交的材料,不给人家出具收据呢?不是信任不信任的问题,这是规矩。我真想不明白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居然能说出这样的话!

8、拒收律师提交(包括邮寄)材料,律师是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法官是案件的裁判、执行者。从法官的职责来说,对当事人或律师提交的材料都因该接受,即便当事人或律师的意见根本站不住脚,应该予以批驳,也应该在做出的裁决文书上体现,而不是拒收。更令人不解的是,有些时候,律师由于路途遥远,采用快递邮寄,结果,邮件被退回,理由是收件人拒收。律师的意见还没有看,还不知道律师写的啥内容,就拒收了。奇葩吧!想不明白为什么。

9、申请证人出庭的,无论从诉讼法、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则的规定来说,还是从证据法理论来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方都应将申请出庭证人名单提交法院,由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实践中,按法律规定操作的不多,有一次,我把申请出庭证人名单、联系方式提交法院时,居然遭到主审法官这样的训斥“你们申请证人出庭里,你们自己不通知,让谁通知啊?不想出庭算了!”我发迷糊的是,这种做法的法官居然不是个别少数,居然很多法官都是这样操作的。

我不懂的问题,还有很多,估计还有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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