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标票产品盘点与新规解读

又搬来一篇文章

感谢公众号:园园ABS研究

本文针对不同票据的不同账户交易流程做了阐述

名词解释方面

支付存托对价

根据《票据法》第10条,对价是指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它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对价是相对应的代价,比如出票人收款人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签发一张10万元的支票给收款人,收款人所提供的10万元商品就是相对应的代价。

第二,代价应由票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代价,无论是商品,还是劳务、债权等,均需双方认可、同意。

《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在实务中,票据的取得不给付对价有两种情况:

一是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依法取得;

二是不支付对价或相当的对价而取得。

第一种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本身系无偿法律行为,因此而取得的票据,自然不受对价原则的限制,无偿取得票据者享有票据权利,但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这里的前手应为直接前手。

第二种情况,除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形外,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相当对价的,票据的取得人只要没有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等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比如持票人,因无息借贷取得票据,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未能对其直接前手履行交货义务且基础合同关系仍然有效而并未解除时,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DVP交割

付款交割方式(或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 system or DVP,delivery against payment):在价值交换结算系统中的一种机制,确保他方在并且仅在他方的资产最终转让发生的同时发生本方的资产最终转让。资产可能包括货币资产(诸如外汇)、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参见价值交换结算系统,最终性转帐。

"DVP"结算是指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地进行相对交收并互为交割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现券买卖、买断式及质押式回购等,债券交易的结算都可采用"DVP"结算方式。在海外市场,高效率、低风险的"DVP"结算方式早已成为防范结算风险和避免结算纠纷的国际通行做法。

 

再复习一下账户概念

基础资产托管账户(票交所开立):系指存托机构为标准化票据产品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开立的,用以记载其持有的已存托基础资产的余额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标准化票据产品产品资金账户(票交所开立):系指存托机构以标准化票据产品名义在票交所开立的,用于办理存托商业汇票对价支付、托收和追偿索等相关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以及入金、出金等资金收付的电子簿记账户

标准化票据银行资金账户(ECDS电票功能):标准化票据银行资金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电票账户:系指存托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受让基础资产的相关资金账户

标准化票据专用存款账户:标准化票据银行资金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电票账户:系指存托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受让基础资产的相关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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