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风险实务探讨

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鼓励下,鼓励年轻人创业,创新,开辟新的就业渠道,但是创业需要勇气,需要资金,需要人脉,而且还风险大,成功率低,曾经的台湾经营之神王永庆说过:“创业需要准备两条毛巾,一条擦汗,一条擦泪 ”。可想而知创业不仅需要投资,还需要做好承受压力,克服重重困难的思想准备,笔者曾经就开到过七家小公司,说起来都是泪,实在混不下去了才去做专业人士的。

今天笔者想从一个律师兼会计师的角度来跟各位创业的小伙伴分享一下创业的路上有关股权融资哪些坑?企业初创期肯定需要资金投入,大部分初创企业选择股权融资,因为股权大家风险共担,但是投资者也不是吃素的,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会签订很严苛的投资合同来控制初创企业,下面分享几个常见的合同约定条款,以防掉到坑里。

第一、风险来源于优先清偿权条款

 这一条是最狠的一条,就是当公司在发生清算事件时,投资方有权根据该协议,在项目公司向股东进行财产分配时,优先获得总额相当与投资方投资额N倍的金额,剩余财产由项目公司所有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若项目公司向股东分配的财产不足投资总额N倍的,由创始股东应从其财产中补偿投资方即兜底,以确保投资方获得的分配总额相当于投资方投资额的2倍的金额。

通常优先清偿权条款会详细约定触发事件包括:解散、关闭、合并、被并购、主要资产转让、及其他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事件,投资人有权按投资协议约定优先于普通股东获得投资总额N倍的金额。

优先权分配方式会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不参与后续分配;第二种参与后续分配;第三种附上限,还可能约定创始人有差额补足责任等等。

举例:

假设某初创公司的投资前估值1000万,投资人投资500万,投资人要求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倍数为2倍(2X),清算回报上限是4倍(4X)。根据以上数据,投资人的股份(可转换优先股)比例为约33%(500万/ (1000万+ 500万)),优先清算额为1000万(500x 2),清算回报上限是2000万(500 x 4)

1、如果公司清算时的价值低于投资人的优先清算额,即1000万,那么投资人拿走全部,若不足1000万创始人补足差额。

2、如果公司清算时的价值高于6000万,那么投资人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与普通股股东按股份比例(33%)分配清算价值,投资人获得的回报是2000(6000x33%),而不受优先股清算回报上限(2000)的限制。

3、如果公司清算时的价值介于1000万至6000万之间,投资人先获得优先清算额(1000万),然后按股份比例跟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的清算价值。此时会有一个有趣的情况:当清算价值介于4000万至6000万之间时,投资人拿走优先清算额之后,剩余的清算价值为3000-5000万,投资人按股份比例理论上可以分配的金额为1000-1670,两项相加投资人获得的回报为2000-2670(=优先清偿额1000万+剩余清算价值33%),突破了清算回报上限2000万了,因此,按照约定,此时投资人仍然只能获得2000万,多余的部分由普通股股东分配。

第二、风险来源于反摊薄条款

如果标的公司后续股权融资的单位价格低于本融资协议的单位价格,则投资人有权按照完全棘轮的方式,对股权比例进行调整。股权比例调整方式可以包括标的公司向投资人增发股份,也可以包含创始股东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转让等等。

第三、结构性防稀释条款

举例:初创股东最初拥有企业100股股票,总值100元,第一轮投资中投资者A向原始股东购买企业50股股票,价值50元,此时,投资者A拥有企业50%股权;企业如向另一投资者B增发100股总价值为100元的股票,那么投资者A持股比例即从50%降至25%,此种股权摊薄即为比例摊薄。若有反摊薄条款,初创股东股权比例为零,投资者A仍为50%。这个条款要求公司在进行B轮融资时,目前的A轮投资人有权选择继续投资获得至少与其当前股权比例相应数量的新股,以使A轮投资人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B轮融资的新股发行而降低。另外,优先购买权也可能包括当前股东的股份转让,投资人拥有按比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降价融资的防稀释保护权

举例:如果A轮融资$200万,按每股优先股$1的初始价格共发行200万股A系列优先股。由于公司发展不如预想中那么好,在B轮融资时,B系列优先股的发行价跌为每股$0.5,则根据完全棘轮条款的规定,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也调整为$0.5,则A轮投资人的200万优先股可以转换为400万股普通股,而不再是原来的200万股。

棘轮条款使得公司经营不利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完全由企业家来承担了,对普通股股东有重大的稀释影响。

第五、风险来源于对赌条款

如果目标企业在20XX某年(利润承诺年)实际利润不足XXX万元,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企业针对投资款进行予以现金补偿;如果目标企业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履行补偿义务。

目前的VC和PE投资中的对赌条款,通常约定对赌方为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股东,根据“苏州海富诉甘肃世恒案”最高院判决,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业绩对赌无效,但是与创始股东的业绩对赌有效。

对赌标的:利润、营业额,其他重要业绩指标,IPO等证券化指标

对赌方式:单向对赌,双向对赌(超额业绩奖项)

补偿机制:单向对赌、双向对赌(超额业绩奖项)

第六、风险来源于增资权

例:本轮融资交割之日起两年内,投资人有权追加投资1000万人人民币,

获得目标公司10%股权,这是一个对投资人单项有利的条款。

第七、风险来源于一票否决权

如系董事会决议事项,须通过投资方委派董事的投票确认方可形成决议;

如系股东大会须经投资方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小结

作为40岁的大叔律师,提醒各位年轻小伙伴:创业道路上没有平坦的阳光大道,一路都是崎岖和坎坷,作为创业者要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投资人的资本不是那么轻易拿的,多流汗水做好产品做好服务才是王道,稳健持久的经营才能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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