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否FAFO | 有罪还是无罪?

228号审判庭


一名18岁的男孩戴着手铐坐在被告席上,他被指控杀害了自己的父亲,面对确凿的人证物证,就连男孩的律师都不愿意再替他进行辩护。


[审理已经结束了,相信各位对案件已经十分了解,你们现在的职责是坐下来好好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如果你们对案件有合理的怀疑,那么到时候请你们提出来,这样男孩就不会被判处死刑,如果没有合理怀疑,你们必须公平公正地判定被告有罪,男孩就会被认定为杀人犯。法庭将会对其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死刑。记住,你们的最终决定必须是一致的。这是一项沉重的责任。]

法官严肃地告知12名陪审员后宣布休庭。

坐在被告席上的男孩神情复杂地看着可以决定自己生死的12名陪审员一个接一个离开了现场……


工作人员将12名陪审员带到会议室,确认了他们的名字,告知有任何事需要帮助都可以敲门叫他后离开了房间,并把房门反锁了起来。

[这个房间可真热啊,连台空调都没有。]

[我打电话问过气象局,他们说今天是今年最热的一天。]

[这该死的电风扇还坏了。]

闷热的天气让陪审员们很是烦躁。

[话说你之前做过陪审员吗?]

[做过几次。]

[是吗,这是我第一次做陪审员。]

……

来自各行各业的11名陪审员相互攀谈着,他们似乎都觉得男孩是有罪的,并打算得出结论后尽快离开。

但有一个陪审员默默站在窗边,手上拿着烟,一言不发,好像在思考些什么。


这时,1号陪审员组织大家按照编号坐在桌边[好了各位请注意听我说,你们想怎么做都可以,我不打算制定任何规则,我想我们可以先进行讨论再来表决,当然也可以立即进行表决。]

7号陪审员因为买了晚上棒球赛的票,于是建议直接投票表决。


1号陪审员:[好吧,大家都知道这是一宗一级谋杀罪,如果我们裁决被告有罪,那他将会被判处死刑。]

在1号又一次强调了他们的讨论结果将对男孩造成的影响之后,陪审员们开始了第一次举手表决。


[那么认为被告有罪的请举手。]

[1,2,3,4,5,6,7…8,9,10,11。好,认为有罪的有11票。]

[认为被告无罪的请举手。]

先前站在窗边的8号陪审员默默地将手举了起来,其余人都看向了他,他们不明白已经铁证如山的案件为什么会有人投反对票。

而按照法律程序,必须所有人一致通过,也就是12对0的表决结果才会被法庭接受,而现在的局面导致他们不得不继续讨论下去。


8号告诉大家,他不知道男孩有没有杀人,所以无法立刻做出判断。

3号陪审员:[我的老天爷啊,你真的认为他是无辜的?你跟我们一样都坐在法庭里,我们听到的你也听到了,那孩子就是个危险的杀人犯。]

8号陪审员:[他才18岁。]

3号陪审员:[那也够大了,他拿刀往他父亲胸口里刺了四英寸,法庭上已经从不同角度证明了这一点,需要我一条一条告诉你吗?]


7号陪审员忙着去看球,于是问8号陪审员是怎么想的。

8号陪审员回答道:[我就是想讨论讨论,11个人都认定他有罪,如果我也认定他有罪,那么男孩就会在连讨论都没有的情况下被送上电椅。]

但7号陪审员始终认为男孩有罪,并表示无论8号陪审员花多久都不可能说服他改主意。

[我不是要改变你的注意,我们讨论的可是人命关天的事,怎么能五分钟就做出决定呢,万一我们错了呢?]听到8号陪审员说的话,7号陪审员显的有些无语,嘴里嘀咕着[万一我们错了呢?万一我头上这栋楼塌了呢?什么事都有万一,要花多少时间又有什么区别?]

8号陪审员对7号陪审员说棒球赛要8点才开始,希望他能认真地参与这场讨论。

7号陪审员看着眼前这个认真的男人,只能无奈妥协。

这时9号位置的老人突然说自己愿意在这多坐一个小时。

而这让旁边的10号陪审员有些不耐烦,不禁说道[我们为什么要坐在这里?]

[不知道,也许没有原因。这个孩子一辈子都在被踢来踢去。在贫民窟出生,九岁时母亲就去世了。他在孤儿院待了一年半,而他的父亲当时因为伪造文书入了狱。他度过了悲惨的18年。我觉得我们欠他个说法。]8号陪审员觉得应该给男孩一个机会。


而10号陪审员认为男孩已经得到了公平的审判,他表示自己曾经接触过像男孩一样的人,那种人生来就是骗子,不能相信他们的话。

这让9号陪审员感到十分不快,现场的火药味一下子浓郁了起来。

1号见此找了个时机打断他们的对话,希望8号陪审员可以告诉大家为什么不同意他们的说法。

而12号陪审员认为应该由其他陪审员们说服8号。


于是1号陪审员提议再按顺序发一次言。

第一个发言的是2号陪审员,他是一个戴眼镜的中年人,他认为证词已经表现得很明显了,没人能证明男孩无罪。

而且有目击者看到了男孩杀人。


紧接着3号陪审员说出了自己的看法[在男孩家的楼下住了一位老人,老人在当天晚上听到了楼上的争吵声,他听到了那个男孩喊出了「我要杀了你」的话,随后就听到了尸体倒地的声音,老人急忙从床上起来,跑到门口,而打开门正好看到男孩急匆匆地跑下楼,就报了警,然后警察就发现了胸口插了把刀的死者。验尸官推测死亡时间大约是午夜,而这些都是事实,这个孩子就是有罪,他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4号陪审员说男孩声明自己那天晚上在看电影,但在接受警察调查的时候,他却完全记不清电影和演员的名字,也没有人看见男孩在电影院出现过,由此可见男孩在撒谎。


这时10号陪审员插话说街对面的女人也看到了男孩杀人,案发当天,女人躺在床上难以入睡,看向窗外的时候,发现对面的男孩将刀插入死者的胸膛,他们两家只隔了一条列车轨道。

而且女人表示看着男孩从小长大,对他十分熟悉。

8号陪审员提出案发的时候正好有一辆列车经过,10号陪审员立刻表示当时已经是末班车了,里面空无一人,完全可以透过列车的玻璃看到对面发生的一切。

8号陪审员反问10号[他们明明都是居住在贫民窟的人,你不愿意相信男孩,为什么相信那个女人说的话?]这让自信满满的10号陪审员感到十分尴尬。

而轮到5号陪审员发言时,他表示自己弃权,没什么想说的。


于是6号陪审员开口说到自己一直在寻找男孩的犯罪动机,证词中表明,有人听到了男孩和死者的争吵,他们甚至还动了手,而这很有可能就是男孩行凶的原因。

8号陪审员却认为男孩每天都会被殴打,这种程度的冲突并不能成为男孩杀人的动机。4号陪审员接话[或许是次数太多了,人人都有忍耐的极限。]


7号陪审员则依旧肯定男孩就是凶手,男孩十岁就因为朝老师扔石头上过少年法庭,十五岁因为偷车进了少管所,因为行凶抢劫、两次持刀斗殴被捕过,还有人说那个男孩是个用刀高手,10号陪审员看着8号讽刺道[他可真是个好孩子。]


8号陪审员认为这是家庭环境造成的,而这让3号陪审员有感而发,他表示如今的孩子已经不懂如何尊敬家长,他也有一个孩子,说的同时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了钱包,惆怅地看着自己和儿子的合照[他九岁的时候,有次打架打不赢就逃跑了,我看到了,觉得太丢人了,就对他说「我就算磨掉你的小命,也要你成为一个男子汉」后来我让他成为了男子汉,到了16岁,他和我打了一架,从那以后两年我都没有再见到过他。]说到这里,3号陪审员不禁感叹现在的孩子总是让父母伤透了心。


一旁都4号陪审员说道[我觉得我们跑题了,我们就当这个孩子是家庭破碎、邻里环境糟糕的产物,这点我们无能为力,我们要在此判定出他有罪与否,而不是讨论他为何会遭遇这样的童年。他居住在贫民窟,贫民窟是罪犯的温床,贫民窟的孩子长大后更有可能威胁社会,这也不是什么秘密。]

10号陪审员表示完全赞同4号陪审员的观点,并说来自贫民窟的孩子都是垃圾,而这让沉默很久的5号陪审员再也无法忍耐下去[听着…我这辈子都住在贫民窟里,我小时候在堆满垃圾的后院里玩耍,说不定你现在还能闻到我身上这股臭味呢]

眼看冲突又起,作为主持人的1号陪审员立刻劝止了两人。

这时轮到8号发言了,而8号认为应该是其他陪审员说服他,应该让其他陪审员先说,这让10号陪审员很不满,认为都是因为8号,他们才待在这浪费时间,并且跟1号顶撞起来,1号也忍无可忍地说自己只是尽可能地让会议进行下去,如果10号想代替自己的话,愿意把位置让给他。

12号陪审员当起了和事佬,劝回了1号,于是讨论继续。


8号说根据证词,男孩确实是凶手,但当他看完整场审讯后,发现被告律师并未对证人做过完整的交叉讯问,而这其中可能还有被遗漏的细节,万一证人出错的话,那么男孩就被冤枉了。

而10号陪审员认为律师之所以没问是因为他们觉得此次案件已经证据确凿,没有必要继续问下去。

8号质问其他陪审员[如果他们出错了呢?,他们也是人,是人就会犯错误!]

靠在窗边的3号陪审员指着8号问[那插在死者胸口上的折叠刀又怎么说,男孩承认案发当天买了那把刀。]

8号陪审员表示既然说到刀,他也想再看看那把刀,于是1号让工作人员将凶刀拿来。


4号陪审员认为这把刀以及购买过程就是强有力的证据。

[第一,男孩承认晚上在被他的父亲打了几下后离开了家;第二,男孩径直前往了附近的旧货店买了那把折叠刀,而这种刀并不常见,刀柄雕花和刀刃都非常与众不同,把刀卖给男孩的店主也说自己的店里只有一把这样的刀;第三,男孩说自己在酒吧门口遇到了几个朋友,聊了一个小时,期间他的朋友都看见了那把刀;第四,男孩的朋友们在法庭指认中说那把刀与杀人凶器一样;第五,男孩说自己11:30左右去看电影了,而3:10左右回家的时候,他的父亲已经身亡,而刀在去看电影的路上就已经丢了。]

所以4号陪审员认为男孩就是在胡编乱造,案发当天晚上也没有去看电影。


就在这时,工作人员把折叠刀拿来了。

4号陪审员接过了折叠刀继续说道[我认为男孩一直待在家里,在跟他的父亲发生了第二次争论以后,将他父亲刺死了。男孩甚至还将刀上的指纹擦得一干二净。我很难相信这把刀真的从男孩的口袋里丢失,然后又被人捡到,跑去男孩的家中将他的父亲刺死。]

8号则说很有可能是有人用了一把相同的刀杀了人,4号将刀插在桌上说自己从来没见过这样的刀,而那个商店也只有一把这样的刀,不可能是其他人。


8号突然站起身来,从衣服口袋里掏出一把刀插在桌上,看着4号陪审员。众人大惊,全部围了上来,仔细观察着两把刀,发现两把刀居然一模一样,让众人有点被光速打脸的感觉。

[这把刀是哪来的!?]

[我昨天去散了几个小时步,经过了男孩的住所附近,在他家两条街远的当铺买到的。]

 

3号认为这样的刀可能还有十把,但并不能说明什么,讨论再次陷入僵局。


经过思考,8号陪审员提议大家以不记名的形式再来一次投票,而自己将弃权,如果还是11票有罪,那么他不会再坚持下去浪费大家的时间。立刻把有罪的判定告诉法官,但如果有一个人投了无罪,所有人就留到讨论出结果为止,说完便默默走到一旁等待。

1号陪审员见没人反对,立刻开始了投票。

所有人在纸上写了判决结果后交给1号,由1号来唱票。


随着一次又一次的「有罪」让8号不再抱有希望,然而当1号翻到第十张字条时,突然站了起来,「无罪」出现了!

这让8号重新打起精神,走回了座位,而7号和10号陪审员则立刻变得烦躁不堪。

这时3号来到贫民窟长大的5号陪审员旁边,他认定是5号改变了心意,并说5号已经被他人的胡言乱语迷惑了心智。

[你不能这样对我说话,你以为你是谁啊!]5号站起身盯着3号说到。4号希望他们可以冷静下来,坐下来好好谈。

而3号依旧激动地说,他们应该将男孩送上电椅,并再次询问5号为什么改变立场。

就在这时,9号位的老人打断了他们,并说改变心意的是自己。


9号陪审员:[这位先生一直孤军奋战地跟我们对抗,他没有说这孩子无罪,他只是不确定,要独自对抗他人的嘲笑并不容易,他孤注一掷争取支持,那我就支持他,我很敬佩他的动机。接受审判的这个男孩可能有罪,但我想多听听证词,现在的票数是十比二……]

然而7号没等9号说完,就直接起身走进了洗手间,这让9号老人非常生气。

8号出身安慰9号[他听不见你说话的,一个字都不会听的,坐下吧。]


1号决定等7号一会,于是提议大家休息一会。

8号走进了洗手间,7号站在旁边质问他为什么要浪费大家的时间,这个男孩明显是有罪的,8号却指出7号如此着急只是为了去看球赛,7号无话可说只能离开。

这时6号陪审员走了进来,对8号说他也坚持男孩是有罪的,同样认为8号在浪费时间……


休息过后,大家再次开始了讨论。

3号再次提到住在楼下的那个老人看到男孩跑下楼,而8号提出了自己的疑点,老人是怎么隔着天花板听清男孩的声音。

3号解释道因为那天同样很热所以开着窗,可以听清,更重要的是楼对面的女人透过驶过列车的最后两节车厢看到了男孩的行凶过程,这些都是直接证据。

8号想让大家想一想一辆列车经过需要多少时间,这时3号和12号居然玩起了井字棋游戏,这让8号非常生气,他愤怒地走过去,将纸夺了过来,[这不是在玩游戏!]

8号不理会3号的抱怨,并继续自己的分析,他再次问众人一辆列车通过一个地方需要多少时间,5号认为10到12秒左右,而2号也认为是10秒。

于是8号假设一辆列车通过一个地方需要10秒,而列车的声音特别大,经过的时候根本听不清别人说话,只有噪音,那么把楼下老人和对面女人的证词合并起来对照,就有问题了。

首先,楼下的老人听到了男孩大叫我要杀了你,而与此同时街对面的女人透过列车后两节车厢的玻璃看到了男孩行凶的过程,一秒钟后,老人听到有人倒地的声音,也就是说老人听到声音的时候,列车刚好经过。

那么在巨大的噪音下,老人是根本不可能听清楼上的声音的。但3号却坚持说老人听到了,这一切都发生在几秒内,没有人可以测量的这么准确。

而8号回答[我觉得能把一个孩子送上死刑椅的证词就得那么精确!]

8号的话引起了5号和6号的思考,他们也认为如果列车经过的话,老人是听不见声音的。

3号见又有人好像被说服,便着急的问道[为什么要撒谎?对他有什么好处?]

[或许是想引起注意。]9号老人回答道,3号激动地打断了9号的话,而这一不尊重老人的行为让6号十分不满,他起身指责3号,并对9号说[你为什么认为那个老人会撒谎?]

[不过是因为我观察了很长时间,他外套肩膀下对缝合处开线了,你们注意到了吗?我是说穿成这样来开庭,他是个年纪很大穿着破烂外套的老人,他走上证人席的步伐很慢,他的左腿一瘸一拐的,却想掩饰这点,因为他觉得丢脸,我认为自己比在座的各位都了解他。这是个安静、怯懦、毫不起眼的老头,一辈子一无所成,没人认得他,他的名字也从未登过报,没人会在意他,各位,这是件很可悲的事,一事无成,这样一个人需要有人征询意见,需要被倾听,哪怕就一次,对他来说也很重要,要他放弃这个机会太难了。]9号位置的老人很认真地说到。

这时有人插话说[你是说他为了体验一次大人物的滋味不惜撒谎?]9号否认了他,他认为老人可能自己都相信听到了那些话,认为自己认出了是那个男孩。

而10号认为9号在胡扯,2号看着尴尬的局面连忙掏出润喉糖问大家要不要吃。

8号并没有理会10号并说到由此可见,那位老人并没有听到男孩的叫喊声,就算他真的听到了,但喊出「我要杀死你」这句话的人大多数并不是真的想要杀死对方,而3号依旧认定男孩喊出「我要杀死你」这句话的时候是认真的。

8号反问3号如果男孩真想杀人又怎么会大声嚷嚷出来让附近的人都听到,8号认为男孩很聪明,是不会做这种事情的。

就在这时,5号改变了意见,他也认为男孩是无罪的。

此时票数变成了九比三,但有罪方依旧占优势。

7号见又有一人投了无罪,知道短时间内是走不了了,便开口问5号是不是相信了8号、9号的胡编乱造,7号认为连男孩的律师都相信男孩是有罪的,而律师是不会出错的。

8号反驳到律师必须相信被告无罪才能打好官司,而男孩的律师显然不相信男孩。

11号陪审员起身说到[从法庭上的证词来看,表面上男孩看起来是有罪的,但我有个疑问,假设男孩真的杀人了,而案发时间是12:10,那他是怎么被警察逮捕的?他在3点的时候回家,然后被两名警察在他家的走廊逮捕,那么我想问,如果他真的杀了自己的父亲,为什么还要回家,不怕被抓吗?]

12号说男孩回家是为了拿刀子,因为把刀插在别人胸口就到处跑可不太好。接着4号也认为男孩知道刀会被指认出来,所以准备在警察到来前取走,而男孩之所以一开始没取走,可能是因为太慌张了。

11号则说男孩都能冷静地把刀上的指纹擦了,又怎么会忘记拿刀,而且女人当时在目睹了凶案之后立刻放声大叫,所以男孩当时一定知道自己已经被人发现了,所以他是绝对没有理由回去的。

10号围着桌子走了一圈,对每个人说[你们忘记老人了吗!他可是看到男孩跑下楼!你们这群人为什么一直讨论这些细枝末节,最重要的反而不管!]

8号建议再进行一次投票,11号改变意见,认为男孩是无罪的。

票数变成八比四。

7号一脚踩在凳子上看着所有人说[那住在楼下的老人是怎么一回事,他可是15秒跑到门口看到男孩跑下楼的,难道他所说的都只是为了引起别人注意吗?]5号突然站起来,他意识到老人根本没有办法跑步。

于是他们要来了公寓的结构图,图上显示老人的房间在走廊尽头,老人的证词一直强调,从自己听到声音后用了15秒到达门口看到了男孩跑下楼。这是8号有了疑问,一个跛脚老人到底能不能15秒从床上起来然后出卧室再经过走廊来到门口。

8号计算了距离并简易地搭建了场景后准备测试老人走这些距离需要多少时间,而10号认为这个测试实在是太荒唐了,但8号并没有理会他并讯问在场的其他陪审员谁的手表有秒针,2号立即对8号示意自己的手表有秒针,于是8号让2号帮忙计时,如果准备好了就跺一下脚证明计时开始。

一切准备就绪,随着2号的跺脚声,8号慢悠悠地从椅子上坐起身来模仿跛脚老人的步伐拖着一条腿一步一步慢慢地挪动着,所有人的目光都锁定着8号的脚步。

[多少时间!]

[正好...41秒。]

8号认为这才是事实,而老人可能根本就没有看到凶手是谁,只是主观地认为是男孩,而15秒,则是老人在说谎!

然而面对这个测试结果,3号还是不认可,忍无可忍的他厉声吼道[你们是不是有病!这就是个骗局!却在这里为他开脱!你们明明都知道这个男孩有罪!他就该被烧死!]

8号问3号[你是刽子手吗?],3号回答自己是其中一个,对于这个孩子,他愿意亲手处死他。

8号严肃地说道[从你进来的那一刻就一副想替天行道的模样,简直就是一个虐待狂。]听到这句话的3号好像受了什么刺激,立即作势要扑向8号,他大叫着[我要杀了你!],5、6、7三名陪审员使劲控制住3号,不让他上前。

而8号冷静地面对着他,毫无惧色地回答[你该不会真的想要杀了我吧!],3号看着8号沉默了,无言以对的他终于冷静下来独自走向一边。

众人纷纷回到座位上,11号告诉大家[我们不是来这里吵架的,我们肩负着责任,我一直觉得这是我们民主社会的优点。我们接到邮件,被通知来到这里,决定一个我们素昧平生的人是否有罪,我们作出判决既没有好处,也没有损失。这就是我们国家强大的原因之一。我们不应该把这事带上私人感情。]

外面的天气越来越闷热,眼看就要下雨了,6号提出可以再投一次票。

这次的结果变成六比六,有罪和无罪第一次达成正比。

面对这样的结果,10号开口说道[你们有些人肯定脑子坏掉了,那样一个孩子!]一旁的9号激动地站起身说道[我觉得他是什么样的孩子和这事没多大关系,案子应该用事实说话,这也是8号陪审员一直想传达的观点,你一直在声嘶力竭地大吵大闹是干什么!]

突然,伴随一声巨雷,天空下起了大雨。

1号看着暗下来的会议室,打开了房间里的灯,而先前以为坏掉的风扇也转动了起来,原来房间里的灯和风扇是同一个开关控制的。

这场大雨让闷热的会议室稍许凉快了一些,所有人又陆续坐回位置讨论。

8号见讨论没有带来实质性的进展,于是提出了一个疑问[男孩被捕接受审问的时候竟然忘记了自己案发时看的电影的名字和出演影星是谁了。]4号接话说道这是男孩唯一的不在场证据,可他却说不清细节,而这证明他可能根本没有去看电影。

8号反问4号,如果他在精神极度紧张的情况下,能否记清这些细节。8号提出了几个生活中发生的事情让4号回答当时的细节,在开始时,4号可以轻松作答,然而当时间线越来越向前推时,4号对自己的记忆开始模糊起来,面对8号越来越快的高强度审问,4号最终承认自己记不清了。

这时2号提出自己想再看看那把凶刀,他说自己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对于死者的致命伤及其成因,切口是朝下的,这让我感觉有些不对劲,孩子高五尺七寸,他的父亲高六尺二,他们身高相差七寸,从下往上刺一个比自己高半尺多的人可不容易。]

3号则说完全可以,他接过刀和8号做起了演示,恍惚之中,他似乎真的要拿刀刺8号的胸口,让几位陪审员吓得站起身来。

3号蹲下身来,表示自己不可能乱来,并说男孩就是这样刺死他的父亲。

这时5号站起身走了过来,他表示自己在贫民窟生活时曾见过别人互砍,在他居住的地方折叠刀并不稀奇,没有人会反手拿折叠刀,因为这样还要换手,非常麻烦以及浪费时间,大家都是向下拿住刀柄,直接弹出刀子,这才是一般人会用的手法,5号认为除非男孩经过练习,否则是不会反手握刀的。

7号厌倦了这样的僵持,于是改变了立场,直接投了无罪一票,这让11号十分不满,直接出声指责[这不能算答案!你是个什么样的人啊!你坐在这里和其他人一起投了有罪,只因为你急着要去看棒球赛,现在你又改票,就因为你觉得自己厌倦讨论了?听好了,谁告诉你,你有权利这样玩弄别人的生命!?]11号认为,如果想改投无罪,那就必须相信男孩是无罪的,而不是因为受够了这种理由,如果认为男孩有罪,就坚持下去。

7号见11号如此认真,只能说自己现在反正不认为男孩有罪。

8号要求再次投票,这次1号、7号、12号也举起了手赞成男孩无罪。场上只剩下3号、4号、10号认为男孩有罪。

这时票数变成三比九,无罪占大多数。

10号愤怒地站了起来[你们一直在说这些细枝末节的东西,根本不重要!你们和我都看到那个孩子了,你们不会真的相信他说的什么刀不见了、去看电影了之类的鬼话吧。你们都知道这些人撒谎成性,天生如此!搞什么!还要我提醒你们?他们根本不懂什么叫真诚!听我说,他们杀人根本不需要什么很重要的理由,他们酗酒,所有人都是酒鬼,所有人!没有人会责怪他们,因为他们天性如此,你们懂我的意思吗?暴力!他们根本不会像我们一样把人命当回事,他们总是凑在一起,打作一团如果有人死了,他们根本不在乎!不过我也认识几个人品还不错的,但那都是例外,他们大多数就跟没有感情似的!什么事都做得出来!让我告诉你们,你们犯的错误可大了!那个孩子就是个骗子,我太清楚了,他们都不是好人,他们当中根本就没有好人!难道你们不了解像被告这样的人吗?他们...他们是很危险的。]

然而在10号发言的时候,其余的陪审员们一个接一个的离开座位,用后背、沉默回答10号的言论,他们不接受10号这番带有歧视性的言论。而这时座位上只剩下侧坐的7号和4号陪审员,4号开口对10号说[现在请你坐下,别再开口说话了。]

此时的10号不再气势汹汹,似乎意识到自己一直在无理取闹,他突然就像老了很多岁,默默地走到一边单独的位子坐下。

其他人也坐回自己的座位继续讨论。

8号说道[这种事想要排除个人偏见真的很难,无论怎么努力,偏见总是会遮住真相,我不知道真相究竟是什么,也认为应该没有人知道真相,我们九个人现在认为被告是无辜的,但我们只是在赌一个可能性,我们也可能是错的,我们或许会放走一个杀人犯,我不知道,没人知道,但我们有合理怀疑,而这正是我们司法制度中非常珍贵的部分。除非十分肯定,否则陪审团无法判决被告有罪。我们九个不明白,你们三个为什么依旧如此肯定。]

4号表示有些地方8号确实很有说服力,但他还是认为男孩有罪,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住在街对面的那位女士给出的证词,她亲眼目睹了凶案的经过,二是她在描述凶案过程中表示看到男孩把刀举过头顶朝他父亲的胸口刺去,那位女士看到男孩用了错误的握刀姿势。

在4号看来,这份证词牢不可破。4号说完自己的观点后看向8号, 8号沉默了。

接着4号又询问12号怎么看。

12号皱着眉头说自己并不知道,他觉得这个案子太复杂了,有很多证据需要考证,犹豫了片刻的他提出希望再进行一次投票,他再次认为男孩有罪。

票数变成八比四。

3号建议把案子判为疑案直接告诉法官,他们已经在这个案子上花了足够多的时间,而8号依然想再过一遍案子。

于是4号提议订一个最后期限,时间一到就得出结论,说着摘下了眼镜,按摩了起来。

9号的老人突然问4号是不是不太舒服,因为他的动作让自己想起了一个事,9号想知道4号为什么要这样按摸鼻子,是否是因为戴眼镜的原因。

4号说是的,而他认为9号现在说的事跟案子没有任何关系,是在浪费时间。

9号对此作出解释[眼镜在你的鼻子两侧压出了很深的印子,而出庭作证称自己看到凶案过程的那位女士鼻子两侧也有两道相同的印痕,那位女士染了头发,画了浓妆,拼命想让自己看着年轻一点,漂亮一点,并且为此摘掉了眼镜,但就算这样,鼻子上长期因戴着眼镜压出的印痕是抹不掉的,由此看出那位女士可能是近视眼。]

3号不耐烦地说道戴不戴眼镜有什么关系,就算戴眼镜,又怎么知道她是近视眼,而不是远视或者戴墨镜才压出的印子,愤怒的3号又和其余陪审员对质了起来。

这时8号问4号在睡觉的时候会不会戴眼镜,4号回答[我不戴,没有人会戴着眼镜睡觉。]

对此8号推测[那么那位女士在床上辗转反侧企图入睡时,也没有戴眼镜是不是变得很合理。甚至我猜测她看向窗外的时候也没戴眼镜,可她却作证说案发时,她刚好在往窗外看,灯光转瞬即逝,她根本没时间戴眼镜,那么她真的看清男孩杀死他的父亲了吗!我觉得她就只看到了一个模糊的影子。]

而3号依旧认为8号的推测都是一面之词,根本不能证明什么,他始终认为男孩有罪。

一向腼腆的2号突然严肃地呵斥3号[你不能只靠这样的证据就把一个人判了死刑!]

3号并不服气,然而在场除他以外,所有人都已经赞同男孩无罪。

此时票数已经变成十一比一。

3号说自己并不介意孤军奋战,这是他的权利。

这时8号想让3号谈谈自己的看法。

[法庭上的所有证词都指出男孩是有罪的,你们并不能证明老人没有看到男孩,而电影根本就是男孩编出来的借口,你们也不知道女人当晚到底有没有戴眼镜,男孩就是有罪!你们无法威胁我,我会坚持我最初的观点!]正说着,3号的钱包掉到桌子上,他看到了自己和儿子的合照,沉默很久说道[废物儿子,你把自己一辈子都毁了!]

紧接着,他撕毁了照片,沉默了一会的他突然捂起脸庞痛哭了起来并说道[无罪。]

至此,十二名陪审员得出一致结论,男孩是无罪的。

上面的内容出自1957年上映的美国电影《十二怒汉》。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这部影片的核心。

影片讲述12个各行各业、素不相识的普通美国人被挑选成为陪审员,来到法院决定一个男孩是否有罪,从第一次11票有罪对1票无罪的局面,经过激烈讨论,不断提出“合理怀疑”,到最后12票一致通过无罪的结果。

但相信很多人有着一个疑问,为什么12名陪审员明明是普通人,却有着可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生与死的权利。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陪审团都工作是认定案件事实,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会去认定事实,他们的主要职责变成控制诉讼程序,然后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各类复杂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程序,其本质的价值观判断,是必须和社会普遍价值观保持一致,而来自社会各行各业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就是实现正义的一项必要程序。

陪审团制度制度的原则是只要提出合理怀疑就可以宣布嫌疑人无罪,陪审团在讨论过程中支持有罪的一方要在逻辑上进行严密证明被告的行为,而支持无罪的一方则针对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这也是陪审团制度对每个人生命权的尊重。

而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无罪推定。

而《十二怒汉》中传达和宣扬的是一种现代法治精神——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所在。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后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陪审员的职责不是找出真正的凶手,而是在现有的信息下,合理怀疑嫌疑人有没有可能不是凶手。

法律的目的是让坏人得到惩罚,但它没有任何权利让一个好人蒙受冤屈,所以在最大程度缉拿真凶的前提下,疑罪从无,不错杀一个好人,则是法律这个冰冷武器,最有光芒也最温柔的部分。

它背后的逻辑,是对每一条生命的无差别的尊重和敬畏。


而接下来将会为大家讲述一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如何进行的。


挑选陪审员,组成评审团


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挑选陪审员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由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

法官的助手会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然后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的候选人数,而这个候选人数有时可能多达两三百人。

法官会将这份名单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候选人剔除。(例如:非美国公民、有犯罪前科、没有选举权等)

而接下来挑选陪审员则是公开进行的。

挑选时,法官和双方律师都会在法庭现场,法官在筛选候选人时,会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陪审的候选人可以在法庭旁听,他们通过抽签来确定在法庭的座位编号,这个编号非常的重要。

因为挑选陪审员时是按照编号顺序进行的。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法官助手会指示他们填写调查表,案件不同,调查表的问题也会产生变化。

(例如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

调查表还会涉及候选人与本案律师的关系问题。

(例如是否认识其中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师等)

而调查表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候选人与证人之间的关系。

候选人填完调查表后,法官和双方律师将根据调查表的结果对候选人再次进行筛选。

同时法官也可以直接询问候选人。

(例如什么因素可能会影响到他作出公正的裁决等)

虽然担任陪审员是美国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但列入候选的人也可以向法官提出不担任陪审员的请求,但需要说明理由以及出示相关的证据证明,这样经法官同意后则可以退出。相反如果法官不同意,那么候选人将不得擅自退出。

这里插一句,尽管担任陪审员有补贴,但数额很少,一般在8至15美元左右,而担任陪审员可能耽误时间,影响工作、生活,所以多数美国人是不愿意担任陪审员的。

法官剔除不符合的候选人后,接下来就会由双方律师对候选人进行筛选。

一方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按编号对候选人予以否决或保留,行使多少否决权由法官决定。

一般的案件,一方律师行使否决权的次数不能超过四、五次。如果案件特殊,也可能6次、7次,有的时候可能多达10次。

双方律师都会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双方律师可以对候选人提出问题,根据候选人回答的内容来判断是否行使否决权,将不利于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候选人剔除。

所以律师设计什么样的问题,是一门技术性相当强的学问。但律师不得直接提出“候选人如何看待本案”这样的问题。

法官也会对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把关,如果问题不妥,可以加以否决。

如果双方的否决权都使用完,仍没有达到陪审团的数量要求——12名陪审员时,法官就会按编号确定陪审员。

陪审团确定之后,为了防止意外,还需要有几名候补的陪审员。一旦陪审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陪审权时,就可以由候补陪审员代替。

(陪审团的组成往往可以决定案件的胜败。在著名的罗德尼金诉洛杉矶警察一案中,就因为初审组成了有利于被告的陪审团,而导致控诉方败诉。)

陪审团有一个协调和组织者,此人也可称为陪审团的“团长”。

陪审团的团长由全体陪审员选举产生。


正式开庭审理前


法官会将注意事项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陪审员。

告知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

(例如:不得与任何人讨论参加陪审的案件(包括其他陪审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法庭、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电话、其他人与陪审员非法接触的要及时报告法官、不能阅读关于本案的报纸等)

一般情况下,陪审员也不能单独与法官会面交谈。

如果要与法官会谈,也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场。

法官要求陪审员注意的事项有时多达几十项。

每个陪审员在阅读完这些文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自己已经了解了这些注意事项。

作案经过


美国的法庭审理实行交叉询问制,也就是说法官和陪审团都不能直接询问案件的证人,只能由双方当事人的律师询问。

(律师对自己一方提出的证人的询问叫做主询问,对对方的证人的询问称之为反询问)

法官控制着双方律师的交叉询问,而陪审团则通过双方律师对证人的询问来了解案件事实。

审理中法官也会不断地给陪审团发出各种指示。

(例如:指出哪些证据属于违法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陪审团在认定事实时不能采用该证据,如果陪审团采纳了该证据,则该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就是无效的。)


 陪审团进行裁决

 

陪审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都要认真听取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双方做完最后陈述以后,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包括法律原则及其应当如何适用,陪审团必须根据这些原则对事实进行认定,陪审员还会根据原告的请求初步形成一项裁决意见,然后进行投票表决。

首先,陪审团将进行评议。

陪审团进行评议的陪审室是同法院其他部分隔离开的,通常会有法警或警卫守候在门外,以确保无人打扰陪审团的工作。

陪审团在评议期间被隔离的做法在各地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允许陪审员白天集中进行评议,夜晚可以各自回家。

而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开来,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但将陪审团隔离的情形是很少发生的。

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

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外界影响。开庭审理案件一般都是连续审判,从开庭起一直到作出裁决,除法定休息以外,不得中断。

(著名的辛普森案件的审理,其陪审团就是与外界隔离的)

其次、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决的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

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一致通过,全票同意。

投票时,要求12名陪审员都要投票。

(历史上也曾有过诉讼中1名陪审员缺席,11名陪审员投票仍然有效的情形)

一般的案件如果不能就原告的请求是否成立达到9票以上时,就需要陪审团重新审议,直至形成多数裁决意见。

《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中对一致裁决的要求作了解释,认为这样可以保证少数派的成员在陪审团审议中同样有发言权,即多数派不能简单地拒绝听取陪审团两三个成员的意见。

这种一致裁决的要求迫使陪审员要有理有据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并相互听取意见。


陪审团是如何认定事实以及如何形成裁决的过程都是绝对保密的,即使在案件判决生效后,陪审员将案件的讨论过程透露出去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团同样只能在原告所要求的数额范围内作出裁决,不能超出原告请求的数额。

这一点与大陆法系中的辩论原则的精神相同。


裁决完成后


法官会告知当事人及双方律师和陪审团将在下次开庭时宣布裁决结果。

开庭时,法官将询问陪审团团长是否形成裁决意见。如果形成裁决意见,团长将宣布裁决及投票结果。

在陪审团团长宣读裁决结果后,法官还将一一询问各位陪审员的意见,是同意,还是反对。

如果同意,那么法官将对被告按照法规进行量刑,而这时有陪审员表示反对,反对票超过4票时,那么裁决就将无效,陪审团则需要重新审议。


陪审团解散


审判结束后,陪审团将会解散,而在陪审团最后解散之前,法官会向他们说明其他陪审义务,如陪审员是否可以自由离去,或者他们是否还要报到参加另一个案件的审判。

通常,法官会告诉陪审员其可以自由谈论此案,但并没有义务非谈不可。


根据以上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大家可能觉得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司法制度,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最大利益。

但它其实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


首先陪审团由非专业人士组成,对于证据疑点的质疑存在缺陷不足;其次难免因陪审员的文化教育水平差异大而导致出现地域、种族、性别、取向等歧视,严重影响理性分析;另外还可能出现,有的陪审员没有自己的思考,而被其他人的选择影响。


而这些问题缺陷可能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


2021年3月30日,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纽柯克科学与社会中心、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学院的一个项目——国家冤假错案信息中心(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发布了上一年度冤假错案年度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刑事案件中获得平反、无罪释放的数据信息。

(国家冤假错案信息中心是由民间机构通过公开渠道收集冤假错案信息,旨在推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以期减少和消除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该信息中心希望以此提高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对冤假错案的敏感性,激励他们在出现新证据证明存在冤案时积极为无辜者平反。)


据统计,2020年共有129起无罪释放案例。

而这些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无辜者被审判错误监禁而损失的岁月加起来共有1737年,平均每名无辜者损失13.4年。

因证人指认错误的定罪的案件有30起;涉及被告人错误认罪的案件有13起;涉及证人伪证、受害人诬告的案件有103起;涉及证据、司法鉴定结论错误的案件有38起。

而从1989年至2020年底,美国发生了2737起无罪释放案例。


通过观察以上冤假错案,其实可以发现美国法庭对于人证有一种执着的偏爱,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也称得上独树一帜。

例如,传闻证据(hearsay)原则上不得被采纳,这里的“传闻证据”不能简单等同于我国的“传来证据”,而是一切在法庭之外发表的言论。

其背后的道理是必须要让证人亲自来到法庭,当面做出陈述,才能让陪审团和法官对证言的可信性做出判断。

(简单来说就是证人在法庭上亲自讲口供,而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

但这样带来的弊端就是,双方律师为了胜诉就可以在证人上做手脚,他们会花时间帮助己方证人做准备,也会在交叉质询中设法刁难对方证人,让其在压力下做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消弱证言的可信性。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对于证人的作用持较为保守的态度,普遍允许用书面的证言来替代当庭作证,除非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法官很少会采取强制手段要求证人到庭。

而在我国,口头证词的效力要弱于物证,因为曾经在相当长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曾存在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甚至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而这显然是不可取的,所以随着我国司法系统的发展进步,逐渐不再信任口供,而是更加追求事实依据。

既然说到这,那就谈谈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

也就是由法官控制辩论的争议焦点,推动诉讼进程。

而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中,审判属于“对抗制”,特别强调双方律师的捉对厮杀、各种唇枪舌剑的临场发挥。

在多数情形下,法官不会直接参与争论,主要负责暗中观察,成为双方争论的“仲裁人”,最后依据法律,按照陪审员给出的有罪判断,给犯人的罪行作出量刑。

两者在论证方法上也有着区别。

英美法系的判决书,往往采用“归纳法”:大量列举事实和法律依据相类似的判例,得出其中的共同点,总结出一般的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

而大陆法系则更多地采取演绎法,也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

例如,以“故意杀人是犯罪”作为大前提,结合“某甲以杀人的故意拿刀捅某乙,致其失血过多死亡”的小前提,就能得出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

要是换做欧美法系的法官,在写判决的时候,大概思路就可能变成了“在之前某丙杀人案中,丙也是故意用刀捅死了别人,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本案中甲罪名成立。”

但两大法系的理念也有重合之处,例如,法国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在行政诉讼同样以判例法作为正式法律渊源;我国在判决书中加入对相识案例的检索和归纳。

司法体系不完善,是世上每个国家都存在的现象。

就算一直致力于制定和不断完善各项法律的制度,依旧会有许多法律无法触及到的灰色地带,许多法律无法覆盖到的阴暗角落。

很多人都会拿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作比较,总觉得这个好点,那个差点,非得比出个好坏、高低之分。

其实没有必要,只有互相借鉴,彼此吸纳对方的优点,才能推动法律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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