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法》2022-08-01

今天读的这本《论犯罪与刑法》不是原书,是罗翔老师的解读版。这本书写于1764年,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观念。虽然已经过去了200多年,但书中的观念依然发人深省,直到今天,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士所使用的论点依然没有超越作者贝卡利亚200多年前所提出的思想。

我的理解是,法律的作用只能让大多数人感受到被保护,无法同时满足每个阶层,所有人的需要。对于每个人来说,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所以,会永远有争论,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适配所有的社会形态。

我们学习法律,要学会从更多的方面来理解。这也像是生活,没有绝对的对和错,从不同的角度看,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我们要的和谐,就是要并存更多的不同。

一、关于死刑,书里的观点,首先作者认为国家根本没有权利使用死刑。什么是国家?因为独立的个体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让渡出部分的权利后,联合起来共同生活,目的是为了形成一个更强大的集体,国家就诞生了。

我们自己有自杀的权利吗?因为生命并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所以,应该是没有。连我们自己都没有的权利,可以让渡给国家来执行吗?

二、死刑的目的是什么?从满足大部分人群利益的角度来考虑,是预防犯罪。但是死刑很短暂,虽然看起来很残酷,但执行时间很短,所以留下的印象很快会淡忘。相比之下,终身的苦役可能效果会更好。

三、死刑的存在会让人们越来越残暴。有仇必报的社会是快意恩仇的,但是法律已经禁止了谋杀,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死刑的存在就是告诉人们,只要正当理由,杀人就是被允许的。那如果个体都有了这种观点,当法律不能通过死刑来制裁犯罪的时候,是不是强大的个体可以充当制裁者呢?

再增加一些我的观点,法律的量刑要均衡,刑法与犯罪的程度要相匹配,不能太轻也不能过重,目的是避免犯罪之后的鱼死网破心理。但死刑意味着终结,生命都结束了还有什么顾虑呢。所以,之前看到评论说要对比如拐卖儿童的人执行死刑。从情绪的角度来讲,我是赞同的,但如果从解救儿童的角度来讲,给罪犯留有余地,他们只是拐卖不是杀掠,从量刑上有所区别,我们就会有更多空间去拯救受害者。

站在惩罚的角度,从个体的情感来讲,当然希望保留死刑;但从预防的角度,把影响面放大到群体,死刑带来的弊端会大的多。所以从满足大部分人的需要的角度,我们应该废除死刑。但这也让很多极端的人有了成为制裁者的冲动,比如近期上映的《神探大战》所描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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