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特卖商品,商家无须承担质量保障责任吗?

【小剧场】

家住山东青岛的马先生到了夏天喜欢喝冰镇啤酒。周末陪太太逛超市时,看见某品牌的啤酒正在特价促销,就买了几罐。当晚喝啤酒时,马先生发现刚买的啤酒中竟有3罐已过期了。

第二天,马先生到该超市要求退货。可是,超市工作人员看了一眼购物小票却说:"这个牌子的啤酒是特卖产品,超市不予退换。"马先生觉得即使价格比较便宜,但是超市也不能拿这种过期产品蒙骗消费者.

  那么,超市对出售的特卖商品是否付质量保障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我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因此,本案中,无论商品特卖与否,马先生都享有退换货和要求损失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均应当履行退换货及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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