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过程中的结算

一、工程结算的概述

1、工程结算的概念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再完成工程任务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2、工程结算的意义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占用资金额较大,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对于施工企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a)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b)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c)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3、工程结算的分类

1)建筑产品价值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工程结算必须采取阶段性结算的方法。
工程结算一般可分为: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价款结算: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展情况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3)工程竣工结算: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工程价款结算的一项经济活动。

4、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方式

a)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中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b)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再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

a)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再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清方式。
b)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的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结算。

3、分段结算方式

当年开工,且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安好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例如:
(1)工程开工后,按工程合同造价拨付40%;
(2)工程基础完成后,拨付20%;
(3)工程主体完成后,拨付30%;
(4)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5%;
(5)工程尾款5%。
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当年结算的与当年完成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结算。

二、建筑、安装工程预付款结算过程

1、工程预付(备料)款结算

工程开工前,为了确保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给施工企业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备料)款。为该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和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的限额,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a)工程项目中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重;
b)材料储备期;
c)施工工期。

预付备料款限额=工程合同造价×预付备料款额度
预付备料款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只包工不包料工程,则可以不预付工程备料款。

预付备料款的扣回

但工程进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工程所需储备的主要材料和结构件逐步减少,建设单位应将开工前预付的备料款,以抵充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陆续扣回,并在竣工结算前全部扣清。

a)扣款的两种方式

  •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计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扣起,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抵工程预付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b)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
M=(P-T)×N => T=P-M/N
M——工程预付款数额;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程金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案例一:
某工程合同总额为6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20%,主要材料和构件所占比重为60%,求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工程预付款:M=600*20%=120万元;
起扣点:T=600-120/60%=400万元;
则当工程完成400万元时,本工程预付款开始抵扣。

2、工程进度款结算

(1)定义

工程进度款: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后,施工工厂企业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规定,以当月(期)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

(2)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分三种情况:

开工前期结算;施工中期结算;工程尾期结算。
1)工程前期结算
从工程项目开工,到施工进度累计完成的产值小于“起扣点”,这期间成为开工前期。
此时,每月结算的工程款应等于当月(期)已完成的产值。计算公式为:
本月(期)应结=本月(期)已完成产值算的工程进度款
=∑本月已完成工程量×预算单价+相应收取的其他费用,或=∑本月已完成工程量×综合单价+相应收取的其他费用。
2)施工中期结算
当工程施工进度累计完成的产值达到“起扣点”以后,至工程竣工结束前一个月,这期间成为施工中期。
此时,每月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应扣除(当月)应扣回的工程预付备料款。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本月(期)累计已完成产值-起扣点)×主材费所占比重

本月(期)应结=本月(期)已完成产值-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对于起扣点恰好处于本月完成产值的当月,其计算公式为:
“起扣点”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累计完成产值-起扣点)×主材费所占比重

“起扣点”当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
=本月(期)完成产值-(累计完成产值-起扣点)×主材费所占比重

3)施工尾期进度款结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质保金”。待保修期结束后,视保修情况最终支付。
工程尾期(最后月)的进度款,除按施工终期的办法结算外,尚应扣留“质保金”,其计算公式为:

①应扣保留金=工程合同造价×保留金比例
保留金比例,按合同约定计取,一般取5%。

②最后月(期)应结算的工程尾款
=最后月(期)完成产值×(1-主材费所占比重)-应扣保留金。

(3)案例一:

合同造价780万元,工期5个月,工程预付备料款比例为20%,工程进度款逐月结算,主要材料费所占比重为60%。质保金为5%,各月实际完成的产值如下表,三月(95万元),四月(130万元),五月(175万元),六月(210万元),七月(170万元)。求该工程如何按月结算?

解:工程预付备料款=780*20%=156万元;
起扣点=780-156/60%=520万元;
(1)开工前期每月应结算的工程款
三、四、五月份累计完成产值400万元,未超过起扣点(520万元),故无须抵扣工程预付备料款。
三月:应付工程款=95万元;
四月:应付工程款=130万元;
五月:应付工程款=175万元;
(2)施工中期进度款结算:
六月份累计完成产值=95+130+175+210=610万元>起扣点(520万元),故从六月份开始应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工程预付的备料款。
六月份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610-520)×60%=54万元;
六月份应付工程款=210-54=156万元
(4)施工尾期进度款结算:
应扣质保金=780×5%=39万元;
七月份办理竣工结算时,应结算的工程尾款为:
工程尾款=170×(1-60%)-39=29万元。
(5)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
各月累计结算工程进度款=95+130+175+156+29=585万元,
再加上工程预付备料款156万元和质保金39万元,共计780万元。

案例二:
合同造价800万元,工程预付备料款额度为18%,起扣点为工程进度款68%,主材费用比重为56%,设该企业在累计完成工程进度64%后的当月工程产值为80万元。求该月应收取的工程进度款及应扣还的工程预付备料款。
解:(1)累计完成工程进度64%(800×64%=512万元),小于起扣点68%(800×68%=544万元),加上当月累计完成产值80万元(512+80=592万元),起扣点恰好处于本月完成产值的当月,其计算公式为:
“起扣点”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累计完成产值-起扣点)×主材费所占比重
=(592-544)×56%=26.88万元

“起扣点”当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
=本月(期)完成产值-“起扣点”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80-26.88=53.12万元

(4)工程进度款支付步骤

  • 工程量测量与统计
  • 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 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确认(计量前24小时,七天内)
  • 业主认可并审批(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
  • 支付工程进度款

3、竣工结算

(1)概念

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一项经济活动。

竣工结算时再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等实际情况由施工企业负责编制的。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遇到一些原设计无法预计的情况,如基础工程中施工遇到软弱土、流砂、阴河、古董、孤石等,必然引起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原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竣工结算。

(2)竣工结算的一般程序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8天内),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4天内将竣工交付
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报表,监理工程师审核竣工结算报告(28天内),通知经办银行支付施工单位结算价款。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规定: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
4)5000万元以上,60天。

(4)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 a)工程清单、标底及投标报价
  • b)图纸会审纪要:指图纸会审会议中设计方面有关变更内容的决定。
  • c)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是在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由业主提出设计修改要求后,经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修改通知单。
  • d)施工签证单或施工记录:凡施工图预算未包括,而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如原油房屋拆除、树木草根清除、古墓处理、淤泥垃圾土挖除换土、地下水排除、因图纸修改造成返工的等),要按实际耗用的工料,由承包人作出施工记录或填写签证单,经业主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 e)工程停工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供应不上或因改变设计、施工计划变动等原因,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时,其停工时间在1天以上者,均应由施工员填写停工报告。
  • f)材料代换与价差,必须有经过业主同意认可的原始记录方为有效。
  • g)工程合同,施工合同规定了工程项目范围、造价数额、施工工期、质量要求、施工措施、双方责任、奖罚内容等。
  • h)竣工图
  • i)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单
  • j)有关定额、费用调整的补充项目

(5)竣工结算的方式

a)工程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方式
把经过审定的原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凡原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历次发生的由于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所增减的费用等。
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后,与原施工图预算一起构成竣工图结算文件,交付建设单位经审计后办理竣工结算。
这种结算方式难以预先估计工程总的费用变化幅度,往往会造成追加工程投资的现象。

b)预算包干结算方式
预算包干结算,也称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结算。即在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同时,另外计取预算外包干费。

预算外包干费=施工图预算造价×包干系数
结算工程价款=施工图预算造价×(1+包干系数)
包干系数:有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双方商定,经有关部门审批确定。

在签订合同条款时,预算外包干费要明确包干范围。这种结算方式,可以减少签证方面的扯皮现象,预计确定总的工程造价。

c)每平方米造价包干结算方式
该结算方式是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或概算指标,事先协定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然后按建筑面积汇总计取工程造价应付的工程价款。

d)招、投标结算方式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按照中标报价、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奖惩规定、付款计结算方式等内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的工程造价就是结算造价。工程结算时,奖罚费用、包干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项目另行计算。

(6)竣工结算的内容计编制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与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只是结合施工中历次设计变更、材料价差等实际变动情况,在原施工图的基础上作部分增减调整。
a)工程量差的调整
工程量的量差:是指原施工图预算所列分项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不符而发生的差异。这是编制施工结算的主要部分。这部分量差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1.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工程开工后,由于某种原因,设计单位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
    1. 施工企业提出的设计变更
      此种情况比较常见,由于施工方面的原因,如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某种材料缺货需改用其它材料代替,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后,填写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
    1. 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根据自身的意向和资金筹措到位的情况,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或改变某些施工方法。经与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协商后,填写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
    1.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
      此种情况是因为发现有设计错误或不足之处,经设计单位同意提出设计变更。
    1. 施工中遇到某种特殊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
      在施工中,由于遇到一些原设计无法预计的情况,如基础开挖后遇到古墓、枯井、孤石、流砂、阴河等情况进行处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填写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

计算分部分项工程增减工程量的直接费,通常采用本地区规定的表格进行,也可按下列表式计算:
编号,洽商记录,定额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增加部分(数量,工料单位,工料合计,其中(人工单价、人工合价)),减少部分(数量,工料单位,工料合计,其中(人工单价、人工合价))
b)材料价差的调整
辅材价差一般采用系数调整方法,这属于政策性价差调整。其调整系数不同地区、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规定,应严格按照各地区的规定执行。
因材料供应缺口或其他原因发生的以大代小等情况所引起的材料价差,应根据工程材料代用核定通知单计算。
c)费用调整

  • 费用调整是指以直接费或人工费为计费基础,计算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规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等费用的调整。
  • 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会引起的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的增减,这些费用应按当地定额规定作相应调整。
  • 各种材料价差一般不调整间接费。因为费用定额是在正常条件下制定的,不能随材料价格的变化而变动。但各种材料价差应列入工程预算成本,按当地费用定额规定,计取计划利润和税金。
  • 其他费用,如属于政策性的调整费、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的窝工费用、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的清工和借工费用等,应按照当地的规定计算方式在结算时一次清算。
  • 另外,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使用建设单位的水电费用,也应按规定在工程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做到工程账清。

(7)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

目前,竣工结算书没有统一规定的表格。有的用预算表代用,有的则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设计表格。
竣工结算书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a)竣工结算书封面,封面形式与施工图预算书封面形式相同,要求填写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造价等内容。
b)编制说明,主要说明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有关文件、变更内容等。
c)结算造价汇总计算表,竣工结算表形式与施工图预算表相同。
d)汇总表的附表,包括工程增减变更计算表,材料价差计算表、业主供料计算表等的内容。
e)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各类签证、核定单、工程量增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通知单等。

(8)竣工结算时工程价款的确定

竣工结算时,若因某些条件变化,使合同工程价款发生变化,则需按合同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

  • a)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城堡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 b)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
=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案例:
某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未2300m3,经协商合同价为180元/m3,并规定:
(1)开工前支付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工程款中,按5%扣质保金;
(3)工程进度可逐月计算;
(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
(5)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承包人个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m3):1月500,2月800,3月700,4月600。
求预付款是多少?每个月的工程量价款是多少?

解:预付款=2300×180×20%=82800元。
各月的工程价款:
1月工程量价款=500×180×1.2×(1-5%)=102600元。
2月工程量价款=800×180×1.2×(1-5%)=164160元。
3月工程量价款=700×180×1.2×(1-5%)-82800/2=102240元。
4月工程量价款=600×180×1.2×(1-5%)-82800/2=81720元。

三、设备、工器具价款的结算

1、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结算

发包人对订购的设备和工器具一般不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大型专业设备和船舶的价款,按合同分期付款。
发包人收到设备和工器具后,要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付款,不应无故拖欠。
延期付款,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2、进口设备、工器具价款的结算

标准机械设备
标准机械设备是指通用性广泛、供应商有现货立即提交的货物。
专制机械设备
专制机械设备是指根据发包人提交的的定制设备图纸专门为发包人制造的设备。

  • 1.进口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大都使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凡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收益方)或其指定方授权另一方进行付款、或承兑、议付汇票。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进口标准设备的结算两阶段:
    首次合同付款:当采购货物装船,卖方提供所需的文件和单证后,即可支付合同价款的90%;
    最终合同付款:货物在保证期截至时,卖方提供所需的单证后,即可支付余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
    支付时间的期限:一般为卖方按规定提出付款申请后45天内支付。
  • 2.专制设备的结算一般分为三个结算:
    预付款:实在合同签订以后开始制造前,买方向卖方提供合同总价的10%~20%的价款。
    阶段付款: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以设备加工制造到关键部位作为阶段划分,分阶段验收并按设备合同总价的一定百分比付款。
    最终付款:是指在保证期结束是的付款。
  • 3.进口设备、工器具的出口信贷结算方式
    进口设备、工器具常利用出口信贷的形式来进行。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带动商品的输出,出口信贷又分为买房信贷和卖方信贷。
    a)买方信贷的两种形式:
    出口国银行→(出口信贷)→买方→(付现)→卖方;
    出口国银行→(出口信贷)→进口国银行→买方→(付现)→卖方;
    b)卖方信贷:是卖方将产品除销给买方,规定买方在一定时期内延期或分期付款。卖方通过向本国银行申请出口信贷,来填补占用的资金。
    出口国银行→(出口信贷)→卖方
    买方→(延期或分期付款)→卖方

四、建设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物价水平是动态的、经常不断变化的。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经常受到物价浮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按照我国现行的结算办法,对通过膨胀等动态因素考虑不足,所以要动态结算。

1、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方法

(1)实际价格结算法
定义:是指对承包人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
这种方法比较方便,但一方面,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另一方面,发票金额可以作假。为了避免副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最高结算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也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货来源。

(2)调价文件结算法
甲乙双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发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
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3)竣工调价系数法
定义:是指受那个合同双方采用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调价系数以定额直接费定额材料费为计算基础,在原合同造价的基础上,调整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因上涨、工程变更扽各因素造成的价差,并对承包人给予调价补偿。
计算公式:
工程实际结算款=工程合同价×(竣工时工程造价指数/签订合同时工程造价指数)

(4)调值公式法(动态结算公式法)
定义:在发包方签订合同中明确了调值公式。
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一般是采用这种方法。
调值公式法的过程:

  • 确定计算物价指数的品种
    一般来说,只确立那些对项目投资影响较大的因素,如设备、水泥、钢材、木材和人工费等。
    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合同价格条款中,应写明经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考核几种物价波动到何种程度进行调整。
一般都在±10%左右,也有的合同规定,在应调金额不超过合同原始价5%时,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在5%~20%之间时,承包方负担10%,发包方(业主)负担90%,超过20%时,则必须另签附加条款。

二是考核的地点和时点:
地点: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场价格;
时点:指的是某月某日的市场价格。这里要确定两个时点价格,基准日期的市场价格(基础价格)和特定的付款证书有关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的时点价格。

  • 确定每个品种的系数和固定系数。
    品种的系数要根据该品种价格对总造价的影响程度而定。
    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系数应该等于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三项。

五、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1、工程变更的概念

(1)工程变更:是指由于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原来签订的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内容不同而对原合同的任何部分的改变。
(2)施工过程工程变更的种类:
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变化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工程变更。
(3)导致工程变更的原因:

  • a)由于勘测设计工作不细致,以至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
  • b)由于客观原因,如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返工、工期拖延等;
  • c)由于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原因导致的,如发包方对工程有新的变更要求或对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导致了工程变更,承包人由于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等。

2、工程变更的内容与管理

1.工程变更的内容
工程范围的变更:超出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的变更。
工程量的变更:指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以内的工作,只是在其工程数量上有所变化,一般统称为“工程变更”。
“工程量的变更”与“工程范围的变更”有着本质的区别。
2.工程变更的管理

  • a)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处理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发包方办妥上述事情后,承包方根据发包方变更通知并按工程师要求进行变更。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一造成的承包方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 b)承包方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应提前14天以上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方: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工程师审查(同意)→承包方:提出变更价款→工程师审查(同意)→调整合同价。
    施工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约定:

  • a)招标工程以投标截至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b)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 c)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 合同中已有使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 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
  •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
    间接套用,即一句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
    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案例
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为100万m3,合同中规定:土方工程单价为5元/m3,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5%时,调整单价,单价调为4元/m3。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为130万m3,则土方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解:合同约定范围内(15%以内)的工程款
=100×(1+15%)×5=115×5=575万元
超过15%之后部分工程款
=(130-115)×4=60万元
则土方工程款=575+60=635万元。

4、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的变更与估计

1.工程变更

  • a)变更权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约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获得此类货物。
    工程师街道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b)构成工程变更的情况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或尺寸的改变;
    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除非知道工程师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做任何修改。
    2.工程变更的估价
    -a)各项工作内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的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b)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第一种情况:
    1)实际工程量比工程量表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4)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十章 建筑工程结算定额费率项目
    第二中情况:
    1)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2)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3)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3.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的变更与估计
    案例:某项工程项目,采用以直接费为基础的全费用单价计价,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全费用单价为446元/m3,直接费为350元/m3,间接费费率为12%,利润率为10%,营业税费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费率为3%。施工合同中约定: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量以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工程保留金按工程进度款的3%逐月预留,工程师每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为25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方就出现的变更约定如下:
    若最终减少的该混凝土分项工程量超过原先计划工程量的15%,则全部工程量执行新的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的间接费和利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其余数据不变。该工程计划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如下:
    1月(计划500,实际500);
    2月(计划1200,实际1200);
    3月(计划1300,实际700);
    4月(计划1300,实际800);
    求应付款是多少?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是多少?

解:1.新的全费用单价计算
直接费:350元/m3;
间接费:350×12%×1.1=46.2元/m3;
利润:(350+46.2)×10%×1.2=47.54元/m3;
计税系数:(1/(1-3%-3%×7%-3%×3%)-1)×100%=3.41%;
含税造价:(350+46.2+47.54)×(1+3.41%)=458.87元/m3;
则新的全费用单价为458.87元/m3。
2.每月价款
(1)1月工程量价款:500×446=223000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23000×(1-3%)=216310元;
因低于工程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25万元,所以1月份不付款。
(2)2月工程量价款:1200×446=535200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535200×(1-3%)=519144元;
(3)3月份、4月份减少的工程量超过原计划工程量的15%,因此全部工程量应按全费用单价计算。
3月工程量价款:700×458.87=321209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321209×(1-3%)=311572.73元;
3月份签发工程款为311572.73元。
4月工程量价款:800×458.87=367096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367096×(1-3%)=356083.12元;
竣工时甲方应付工程款为216310+519144+311572.73+356083.12=1403109.85元。
加上保留金,甲方最终结算款:1403109.85/97%=1446505元。

六、工程计算审计程序

1、工程结算设计程序

施工单位编制结算
→建设单位初审后报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接收相关资料;
→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形成咨询初步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要求提交送审资料保建设单位;
→评审中心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
→手机并审阅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
→经公司三级审核后,形成咨询初步成果;

a)结算资料审查——结算资料既是审计依据也是审计对象!
结算资料是否齐全;
有问题的书证,如未按合同约定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不全;
签证、设计变更是否连续编号,有无重号、缺号。

在竣工该结算审计实践中,送审资料不全,边审核边补充结算资料的现象较为严重,影响审计效率。对于送审资料缺、漏、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完善。

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六条承包人如未按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催促14天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b)结算审计实施

  • 工程量核对确认
  • 单价/价格核对确认
  • 结算审计报告

2、工程结算审计内容

1.工程变更价格审计
a)工程量变更
《2013清规》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机计措施项目费用应予以调整。
【要点说明】合同中有约定,按合同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工程对应的措施(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单位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漏填”项目工程量变更怎么结算?
    《2013宣贯》认为,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项目的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得不到支付,在竣工结算时将不被承认!
    1问:投标人未填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时存在核增核减吗?若存在,如何调整?
    答:工程量变更时,按《2013清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理。

2问:变更部分的单价如何确定呢?
答:先协商出未填项目的合理单价,但其他已填单价项目单价应下调,然后考虑工程量变更幅度的影响;
其他已填项目单价不变,未填项目工程量变更在幅度以内部分执行“0”单价,幅度以外部分协商出合理单价进行增减结算。

例:某合同规定:对承包人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设计变更减少项目,工程师将按合理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减。

b)工程内容变更

  • 新增实体项目和措施项目

(2013清规)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使用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在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
3 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013清规)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
原措施费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6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工程结算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工程内容变更)
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厚度为4cm,其单价为80元/m2。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度5cm,变更后路面的单价如何确定?
解: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价格,本案中协商单价的确定方法为三种:

  • 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5/4×80=100(元/m2);
  • 以定额单价为基础定价:套定额得预算单价为120元/m2;
  • 加权定价法:80+120/5=104(元/m2);

甲方——根据清单计价规范: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5/4×80=100(元/m2)。
施工单位——套定额得预算单价为120元/m2;

案例二(工程施工条件变更)
在一工业厂区项目中,业主提供了地址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厂区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道路填方材料。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问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吗?

解:工程师否定了该索赔要求,理由是:填方的取土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它因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而改变,不能提出索赔要求。
若本案例中没有下雨,而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地下土质过差不能用于填方,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能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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