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双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七)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

(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高工资的限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两个限制:

1、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2、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月工资标准

用以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特殊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支付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未及时支付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的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 偿 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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