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野味喝茅台”是不是侦查行为

上海一家饭店老板起诉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给钱,民警的答辩理由是吃饭属于侦查行为,法院一审以不属于受理范围驳回了饭店老板起诉。咱们可以把这个事儿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不是侦查行为,二应不应该给钱。

是不是侦查行为不能以公安部门“表示”为判断标准。要想给公众一个交代,公安部门起码要有证据证明三件事。一是为什么案件跨区侦查;二是为什么采取秘密侦查方式;三是通过吃饭要侦查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前两个很好解决,麻烦的是第三件事。我们知道,侦查行为就是收集证据的过程,不能要求每一次侦查行为都必须收集到证据,但起码不能破坏证据。如果说吃野味是为了查明店里是否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喝茅台是为了查明酒是不是假冒商品,那么把野味吃了,把酒喝了,就是把证据销毁了。司法人员故意销毁证据,这可是妥妥的渎职行为。如果吃饭不是为了侦查野味和酒,那么吃饭到底是去侦查谁,侦查什么。除了涉及保密事项,应当进行披露,以解公众疑惑。

假设调查的结果属于侦查行为,我觉得这个钱也应该给。如果侦查的是野味和假酒,在本次侦查过程中未发现违法行为,未取得违法证据,况且酒菜都已下肚,即使不按菜单结账,也得依成本赔偿。如果吃饭只是布控,既然侦查对象都不是饭店,结账不更是天经地义的事嘛。后一种情况,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应该受理并作出裁判;前一种情况,的确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可以通过国家赔偿解决。

当然,还有一种猜想。民警原本就想自己吃点野味,没成想老板因为想“疏通疏通”,一下子上了那么多菜和那么贵的酒。当时老板说好的请客,后来因为结果没达到所以又不承认了。这种情况下,民警当然不需要付饭钱,但必须要接受违规办案处罚。

现在,联合调查组已经介入调查。孰是孰非,相信很快就会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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