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料炖法:大师又遇法青(三)

笑料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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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一天,有个青年心有郁结,到寺中找大师求解,:“我与白富美青梅竹马、情投意合,怎料她父亲觉得我矮穷挫,不许她嫁给我,要把她许给一个高富帅,我该怎么办?”

   禅师微笑答道:“如果白富美真的爱你,你大可放下心头之石,这世上岂有一个人不愿作这样的决定,他人还能帮他决定的道理。”

   青年两眼闪过一道智慧的光芒,答:“表见代理。”

   大师眉头一皱,桌子一拍:“怎么又是法青?!滚粗!”



干货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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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表见代理”是啥?

我答: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简言之,就是一个无权代表你的人代你做了一件事,但你还是要接受这件事的结果。

法条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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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打破沙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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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问:有哪些理由可以支持相对人(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我又答:比如,行为人持有公司介绍信或公章、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有特殊的关系(如夫妻关系、合伙关系)等。

你继续问:如果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我继续答:根据各方的过错,可以追讨相应的损失。但不想有所损失,最好的做法还是防患未然。无论是三角关系中的哪一方,都应依法谨慎行事,在事前做好防备措施,尽量避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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