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系列:陷入错误

张明楷《诈骗犯罪论》将“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作为各种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

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

现将“陷入错误”这一节大概梳理一下。

这一节主要是从四方面理解:

一、受骗者的范围

诈骗罪,受骗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以外的动物、机器、组织体等都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不具有处分能力的婴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也无所谓陷入认识错误和处分财产,故都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此外也不要求受骗者具有特定性。

二、受骗者与被害人不必为同一人

比如,三角诈骗。

三、受骗者陷入或强化认识错误

欺骗行为是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继续维持)认识错误的行为,所以要认定行为人骗取了财产,就要求受骗者因受欺骗而陷入或者继续维持了认识错误。

1.错误是指受骗者的意识与事实、真相不一致。

2.错误必须以处分财产为内容。

3.受骗者的认识错误必须是现实的。

4.受骗者的认识错误包含将信将疑。

四、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的竞合

在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行为与恐吓行为的性质,因而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也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可谓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的竞合。

1.只有当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恐吓性质时,才同时触犯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认定为想象竞合更为合适,从一重罪处罚。

2.如果不能认定行为同时具有诈骗与恐吓性质、对方同时陷入认识错误与产生恐惧心理,则不能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的,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2)行为人仅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虽陷入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恐吓性质,对方仅限于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宜认定为诈骗罪。

(4)行为同时具有恐吓与欺骗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产,而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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