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学法 | 警察“三次警告”后再执法?有这回事?

电影上有这么一个镜头:

警察对犯罪分子说:警告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警告第三次!

犯罪分子无动于衷或负隅顽抗,于是,忍无可忍的警察开始采取强制措施。

图片来源于© 东方IC 

现实中,我们也看到这样的情况:

交警对驾驶员说:“熄火!请你配合工作,马上下车!现在对你进行第一次警告!”

不过,驾驶员不以为然,不予理会交警的警告。

“你的行为已经涉嫌阻碍执行职务,马上下车!这是第二次警告”。

驾驶员依然没有任何反应。

“马上下车,否则我们将采取强制措施,这是第三次警告!”

驾驶员仍然拒不下车,也不打开车窗。

三次警告无效后,执勤交警破窗,将驾驶员戴上手铐,强制带离。

那么,根据法律,有没有警察三次警告后再执法的情况?

没有这样天真,这恐怕也是电影看得多了。

一般来说,警察会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枪支等器械。

那什么时候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呢?

1996年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在条例的第五条说明,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不过,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而且,是经警告无效的,才可以使用警械。但没有说明是“经三次警告”。

所以,警察使用警械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不存在必须警告三次的说法!如果警察对你警告,还是乖乖的根据警察的要求来做,不要非要等到“三次警告”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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