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 服务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著作权法法律快车2018-05-1510:21:062415人阅读15赞

不论是专业人士,还是普通民众,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感知总是通过日常频繁接触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传播媒介得以实现的。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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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交互式传播”在技术上也有两个突出特征:

其一,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网络用户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网络用户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也被称为“按需传播”;

其二,交互式传播采用“点对点(P2P)”的模式,网络用户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假设某一服务器上存储了100部电影,可允许众多用户同时登录,并选择电影进行在线欣赏,则每一名用户都可以在各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单独选择一部电影进行在线欣赏。用户们登录服务器的时间不同,选择的电影不同,在同一时刻欣赏到的内容当然也不会相同。换言之,对特定电影的传输是在这个特定用户和服务器之间发生的,是两个“点”之间的传输,而不是由服务器这一个“点”同时向无数个不特定的“点”进行的传输。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是典型的“窄播”,而非“广播”。

“交互式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根本特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被顾名思义地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而只能是“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所以我们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该行为是否具备交互性自然成为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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