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和抢劫有什么差别?

第二十讲| 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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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7日6时30分许,李某刚伙同安某(因未满十六周岁作治安处罚)、张某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温州鹿城区过境路与宽带路路口瓯豪宾馆内,按照事先分工开好房间,张某成在楼下望风,由安某电话约来被害人吴某(女)到该酒店8202房间洗澡,然后在房外等候的李某刚敲门进入房间,安某借机进入该房卫生间并趁吴某已脱去衣服在卫生间洗澡不备之际,夺取了吴某放在卫生间洗脸台上的单肩包,包内有人民币1300余元和玫瑰金色VIVOXPLAY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38元)一部、吴某身份证一张,二人迅速逃离了现场,后取出财物将背包丢弃在本区葡工中路草丛中。事后,李某刚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张某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其余由安某分得。    案发后,背包被公安人员当场找回发还被害人吴某。    2016年9月8日18时许,李某刚、安某在温州鹿城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查获赃款人民币840元和玫瑰金色VIVOXPLAY5手机一部、吴某的身份证,上述赃款赃物均已发还吴某。    上述事实,李某刚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安某、邵某、杨某的证言、身份证照片、现金照片、手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住宿情况复印件、发票照片、手机信息照片、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李某刚的供述和辩解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抢夺赃款金额的认定。经查,1.同案安某供认其通过招嫖电话约来被害人吴某,在房间内预先支付了嫖资500元和车费40元,然后吴某放进包中再去洗澡,抢到的包中有现金1300余元;2.被告人李某刚供认系安某通过招嫖电话以人民币五百元的价格约来吴某到酒店房间;3、被害人吴某陈述其到房间卫生间洗澡时,被抢夺的包中有现金1300余元。综上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就低认定本案抢夺赃款金额为人民币800余元。


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刚犯抢夺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盛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变更意见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盛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及本案的全部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盛刚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盛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评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之物,例如:住宅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抢夺罪侵害的对象。

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提升

 

第一条,与抢劫罪、盗窃罪的区别

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强制,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强制,而抢劫罪必须是实施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强制手段。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强制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传统的观点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秘密窃取,后者是公然夺取。因此,当张三见李四摔伤在地,当其面将财物取走,此行为构成抢夺罪,而非盗窃罪。但现在有一种有力的见解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并非秘密性对公然性,而是平和性对暴力性,盗窃罪是平和型犯罪,但抢夺罪是一种对物的暴力性犯罪,在间接上有致人伤亡的危险。


第二条,抢夺致人死亡

本罪并未规定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不成立抢劫,而应以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按照最新司法解释,这可以抢夺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飞车抢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②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③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抢夺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例如,甲在下雪天驾驶摩托车抢夺行人李老太(90岁)的财物.导致李老太为应认为应认摔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为抢劫致人重伤。



好,今天的课就到这里,希望能对你有启发。也希望你能将今天的内容转发给曾经被抢夺过财物的亲戚朋友。

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45/365。


四、昨日思考题答案

问:警察采用暴力拘禁并强迫卖淫女交待嫖客的名单,好进行罚款,警察构成何罪?


答:卖淫嫖娼是治安案件,所以卖淫女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是证人,更非被监管人员,符合条件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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