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5

民法典》新规定了“居住权”,您了解吗?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案例】两位老人黄昏恋再婚重组家庭,男方有一套住房,为婚前财产,基于对子女继承权的考虑,男方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中注明其身故后房屋留给自己的子女。女方也同意他的做法,但是女方担心在老先生身故后,其子女不让自己居住在该套住房,自己又没有住房,到时候可能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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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可以与老先生协商以遗嘱的方式为老伴儿设立居住权,那么即使老先生先于女方去世,女方仍可以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同时因公证遗嘱,老先生的子女也可以继承取得房屋,双方都有法律保障。

【知识加油站】

居住权是一种非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与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居住合同的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以遗嘱方式是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之一

老人一旦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老伴儿仍享有居住权。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居住权人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更无权要求老人支付房屋使用费。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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