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9日)

问题1:应收账款——预收计提销项税这个科目核算的是什么?属于应收还是预收?期末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如何进行对冲?

解答:

我个人估计,“应收账款——预收计提销项税”应该企业自行设计的二级明细科目,应该是预收性质。

因为科目明细名称是——“预收计提销项税”,说明应该是预收货款,但是给交款方开具了不征税,但是为把预收款中的税额给分离出来,特意设立的。

财政部最近关于新收入准则实施有关答疑中,专门说明,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预收货款的就计入“合同负债”,但是“合同负债”必须是不含税金额。至于税额该计入什么科目却没有解释,是留给企业自行安装会计准则基本原则处理。

对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征税发票的,按照增值税规定“先开发票的”,在开具发票就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预收款,税额应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

对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不征税发票或没有开具发票的,税额计入什么科目财政部没有解释,企业自主决定计入“预收计提销项税”也是可以的。

为方便对账,对于同一家企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最好只使用一个科目就够了,不要同时使用。如果已经同时使用的,最好在年底关账前相互抵消,从次年开始就用一个科目就足够了。

问题2:超市销售面值卡开具不征税发票,何时确认收入?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年第53号)关于单用途卡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超市在销售预付卡或给预付卡充值,开具不征税发票时,并不产生增值税义务,按照预收资金处理不缴纳增值税。

当消费者持卡消费时,超市销售货物或服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才发生,税务上才确认收入。

问题3:某乡镇企业厂长月薪1600,但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乡政府决定奖励他8万。厂长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答:

由于乡镇企业的投资主体通常就是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相当于是乡镇企业的股东。

乡政府奖励给乡镇企业厂长的奖金,如果是从企业直接支出(相当于乡政府支出给一个可发奖金的红头文件);或者是乡政府财政所把奖金拨付到企业账上,然后再由企业转发给厂长的;因为该奖励与厂长工作直接相关,且是企业直接支付的,因此属于该厂长的“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该厂长每月工资只有1600元,还远远不够交税标准,所以奖金可以工资合并后交税。

全年的收入=1600×12+80000=992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9200-60000=39200.00元(假定不考虑社保、专项附加扣除等)

全年应交税额=39200×10%-2520=1400.00元。

如果有社保、专项附加扣除等,还可以扣除,应交税额还会减少。

问题4:关联方开具的软件维护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A公司持有B公司90%以上的股份,AB是同一法人,那么B公司给A公司开具的软件维护费发票,A公司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

解答: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能否税前扣除,主要看是否满足《企业所得税法》以下几条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简单而通俗地说,需要满足:

1、真实发生,且支出与收入相关,并具有合理性;

2、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需满足“独立”交易原则。

如果能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会要求做纳税调整。

问题5:12月期末做采购业务的时候,运费发票没有在系统勾稽,结账前没有发现,现在结账跨年了怎么办?

因为我的工作疏忽,在拿到运输发票的时候没有在费用发票模块审核和勾稽到外购入库单里,现在年初已经结账了,如果硬去翻账会给其他模块的同事带来很大的工作量,有更好的办法吗?

解答:

可以在1月份把12月份错误处理下推冲红,然后再重新录入一遍蓝字的,然后把运费发票一同钩稽进去。

如果采购量比较大,而调整的运费发票金额较小,就可以不再调整,只是对库存的单价会产生小幅影响。

如果采购量很小或者购进材料已经被全部领用等情况,按照我前述方法调整后,可能对库存单价造成太大影响,甚至造成0库存但是还有金额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您们使用的系统,看看能不能直接只调整库存金额。

不同版本的ERP系统,在库存管理系统有些不一样,您可以先咨询一下您们的系统管理员的意见,以影响最小为好。

当然,如果能反结账到12月份,重新按照正确的做是最好的。

问题6:二手设备没有发票如何做账务处理?

解答:

如果是向企业购入的二手设备的,可以让销售企业按照规定开具。

如果是向个人购入的二手设备的,可以让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如果购入二手设备不能按照规定取得发票,会计方面是可以正常地入账,但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不能税前扣除折旧,作为转手销售的不能税前扣除成本。

因此,即便是二手设备,取得发票对于购进企业也是非常重要。

问题7:税率优惠期间税率选高了怎么办?

解答:

税务申报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申报。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因为纳税人自己申报错误而多交税款的,可以在三年以内申请更正申报和退税。

问题8:合同变更如何影响原合同及履约义务?

解答:

如果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则合同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的合同(未来适用法);如果未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需要判断未转让的商品与已转让的商品之间能否明确区分。

若能够明确区分,作为原合同终止和新合同订立(视同重新订立合同);若不能明确区分,则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累计追加调整法)。

问题9: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应该怎么核算?

解答: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即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你可能感兴趣的:(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