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9


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基于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使保险合同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的单方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解除权的规定具有特殊性,即原则上投保人享有任意的解除权,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其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该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知,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只是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但保险公司并不能直接解除保险合同,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仁至义尽,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A选项不符合题意。


        《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由此可知,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但并没有超过两年,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故B选项说法正确。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知,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C选项说法正确。


        《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由此可知,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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