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让我带病投保,真的可以吗?

梅艳芳、姚贝娜、计春华、李咏……

重疾险、医疗险、年金险、意外险、寿险……

为什么要把这些保险和明星联系在一起呢?

这些年很多公众人物因癌症去世,不禁让我们意识到疾病和意外离我们并不遥远,渐渐地我们的保险意识也越来越强。

比如,2018年著名节目主持人李咏去世时,媒体此前没有对他的患癌进行报道。

从我们知道他患癌到他抗癌失败去世,中间时间非常短,这让他的粉丝们都难以接受。

不少人进而反思自己的生活,有的人转身辞掉大城市的工作,去小城市享受生活,有的人转而给自己和家人买了各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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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卡卡,就是李咏的粉丝,也是受李咏患癌去世的影响,差不多是在3年前给自己和家人买了重疾险保额均有80万

朋友当时想的是以防万一,自己和先生负担着一家老小的开支,再加上房贷车贷,虽然不算吃力,但已经不能承受其他的风险了。

可不幸的是,卡卡前不久查出了甲状腺结节。医生告诉她,这种疾病恶性肿瘤几率非常高。

卡卡目前正在预约进行下一步的治疗和检查,并把这个情况第一时间告知了保险销售

希望一旦确诊可以尽快得到理赔,这样无论结果怎样都能及时治疗

保险销售了解情况后,告诉她像这种情况,如果最终检查下来,是恶性肿瘤,那就是属于重疾

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80万元并且终止保险合同,以后复发就不再赔付了。

如果检查下来是轻症,保险公司会赔偿20万,并且免除后续的保费,保险合同继续生效

同时保险销售还另外建议,在最终检查结果出来前,再买一份百万以内的保险

但卡卡清楚的记得之前买保险时,就被告知过不能带病投保,不然到时候不仅不能理赔保费都不会退还。

可保险销售现在明知她很有可能患肿瘤,还推荐她再买一份保险,还说这就是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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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卡把内心的担忧告诉了保险销售,销售人员告诉卡卡,本身有一份保险,另外再买的话,保险公司是不会核保的。

保险合同有2年的等待期,只要过了2年,就算知道是带病投保也没有问题的。

卡卡对于保险销售的话,非常疑惑,但又拿不定主意,就来咨询我。

询问是否可以在知道自己大概率会患癌的情况下,再买一份保险的话,最坏的结果是什么?

首先卡卡此次患病甲状腺结节,很容易诱发甲状腺癌,属于可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费率的情况。

若卡卡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且是故意而为

再者认定为恶意的话属于欺诈,从法律上讲,保险公司是有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那么此次疾病无论是确诊轻症或重疾后,或者病情在两年内复发,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并不退还保费

当然确实存在,如果两年后复发其他癌症,保险公司因为法律规定必须要支付保险金

但如果是跟此次患病有关联的癌症(比如甲状癌),也会被认定为既往症,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所以,销售的推荐显然是一个有风险的选择再次投保大概率会被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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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但对于已发生的疾病,试图通过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获利的消费者,人民法院通常也是不予支持的

另外,除了未如实告知,一般保险常见的拒赔理由以下四种情况:

等待期出险、不属于约定疾病、疾病未达到约定状态及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

所以在购买保险时要特别注意这五点,不能等到保险公司拒赔了,才想到去看保险合同、咨询律师之类的。

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保险公司对风险高、理赔率高的非健康人群会尽量不接受承保

所以买保险还是要趁早、趁身体没问题的时候,不要等到生病了,失去资格了才想到保险的好。

总结下来就是,保险是为了转移风险而做的交易。

买保险最好的结局是风险并未发生;其次才是安心投保,顺利理赔;最糟糕的是在可以买的时候没买,等到不好买时乱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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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诚信投保是十分重要的原则,千万不要有隐瞒和虚报自己身体情况的想法,不然最终后果还是需要我们自己来承担。

最后,提醒诸位,哪怕被病情、病史阻碍投保的脚步,还请睁大双眼、竖起双耳,切莫以为天上真会掉下“无端优惠”的保险“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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