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那点事,你知道多少?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婚前彩礼做了详细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此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古代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寓意喜庆的物品构成的"彩礼"。女方家庭收受彩礼后,也会赠送男方价值相当的财物,称作"回礼"。女方出嫁时,娘家会在彩礼的基础上增添多倍的财物随女方嫁至夫家,称为"嫁妆"。

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经一度被废止,但是在民间确始终顽强存在。一直沿袭至今,各地还依旧存在着索要彩礼和嫁妆的习俗,但因为地域的影响,各地的彩礼的数额却是不等。

彩礼沿袭至今,并不为法律所限制,这一传统习俗是婚姻中的调节剂,有其存在的空间,为婚姻更添加了一份喜庆。合理的彩礼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是在某些地域,某些家庭,彩礼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甚至成为了某种负担,失去了本意。导致越来越多的情侣因给不起彩礼而分离。这种舍本求末的行为,往往得不偿失。

“彩礼”能否请求返还?

《民法典》严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在现实中,彩礼却依然存在,关于彩礼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首先彩礼是能够被返还的: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请求退回彩礼是能够被支持的。

但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仅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构成同居关系。其一方为了结婚而给于的彩礼能否请求接受彩礼的一方予以返还呢?

答案是不确定的。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其返还的数额”。


不能够被返还的“彩礼”

若是有以下情形则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总之,彩礼只是一个形式,是用来表达男方对女方的重视程度。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如果目的未能实现,男方是可以请求返还的,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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