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在黑格尔哲学中的地位综述

摘要:国内对于黑格尔哲学体系该如何划分存在着两种主张。一种是以贺麟先生为代表的“三环节说”,将黑格尔哲学划分为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和应用逻辑学(包括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环节;另一种是以张世英先生为代表的“三部分说”,将黑格尔哲学划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部分。显而易见,这两种划分方式最根本的分歧在于:是否应该将精神现象学作为体系的一个部分。产生这一分歧的原因是,黑格尔本人对于精神现象学之地位和功能的表述在早年和晚年是不一致的,或者至少可以说是含混的。而要明确精神现象学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地位,除了回答精神现象学是否是体系的一部分外,还必然涉及另外两个问题,即精神现象学与逻辑学,以及精神现象学与精神哲学究竟具有怎样的关系;因为如果精神现象学是体系第一部分,而黑格尔哲学又是一个自我展开并返回自身的圆圈,那么精神现象学必然与体系第二部分逻辑学和体系最后一部分精神哲学都直接相关。

关键词:精神现象学;黑格尔哲学体系;哲学全书;逻辑学;精神哲学

一、问题由来简述

贺麟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发表的《对黑格尔哲学系统的看法》一文中便明确提到了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划分问题,40多年后又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与方法的一些问题》一文中重申了这一问题。贺麟指出,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第一种划分方式的主要根据是黑格尔《哲学全书》,因为《哲学全书》的最高原则——绝对理念,其发展的三阶段正是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故而这三阶段也就应该是构成《哲学全书》的三大部门,这种划分方式为格洛克纳编印的黑格尔全集本和韦伯的《哲学史》所支持 。而在汉语学界,这种划分方式同样被一些学者所采用,如萧焜焘《精神世界掠影——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体系与方法》就径直将黑格尔的哲学体系表述为哲学全书体系,称“黑格尔哲学体系由《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三大部分组成” ,他虽然承认《精神现象学》的重要性,但这种重要性更多地表现在“《精神现象学》具体地贯通地涉及黑格尔哲学体系三个组成部分的主要内容……《精神现象》可以视为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缩影,这个庞大哲学体系的基本原则、内容、结构等都可以在《精神现象学》中找到根据” ;换言之,精神现象学本身就是全部体系的一个缩略,而不是体系的某个具体部分。刘创馥《黑格尔新释》则甚至没有赋予《精神现象学》太大的重要性,认为“《精神现象学》可能是黑格尔最具创见和最独特的一部著作,但却并非黑格尔哲学的系统核心……它只是整个系统的‘导论’……严格而言并非系统的一部分” ;他直言不讳地宣称他这本著作“主要研究《哲学百科全书》,视之为真正的黑格尔哲学” 。赵林也说:“众所周知,黑格尔哲学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即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 。张世英先生同样认为“《哲学百科全书》标志着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完成” 。对此,贺麟先生虽也承认“这种看法当然是不错的,因为《哲学全书》实在为哲学体系的别名” ;但贺麟认为这种看法有三个缺点,其中之一就是“把作为‘黑格尔哲学的真正诞生地和秘密’的《精神现象学》忽略了,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似乎没有其所应占的位置” 。对此,贺麟提出应有关于黑格尔体系划分的第二种看法,即“不单以《哲学全书》为准,而是统观黑格尔的全部著作以求其全体系的重点所在、精神所注,以及中心论证辩证发展的整个过程,加以合理安排。依此看法,便应以《精神现象学》为全体系的导言,为第一环;以逻辑学(包括《耶拿逻辑》、《逻辑学》和《小逻辑》)为全体系的中坚,为第二环;以《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包括《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美学》、《宗教哲学》、《哲学史讲演录》为逻辑学的应用和发挥,统称‘应用逻辑学’,为第三环” 。贺麟的这一看法与第一种看法的区别在于它将《哲学全书》外的一些著作(甚至是黑格尔中途放弃的《耶拿逻辑》)也纳入了体系之中,而最明显的区别当然是将精神现象学作为了体系的第一部分。杨祖陶先生也对贺麟先生的这一看法持赞同态度,在其著作《黑格尔<精神哲学>指要》、《康德黑格尔哲学研究》和《黑格尔哲学体系问题——试论贺麟先生对黑格尔哲学体系构成的创见》一文中都明确提到应该将精神现象学考虑到黑格尔体系中。

二、精神现象学与科学体系

归结起来,造成这两种不同划分方式的原因在于黑格尔早年与晚年对于精神现象学之定位的模糊表态。在贺麟先生和王玖兴先生合译的《精神现象学》的译者导言中提到:“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具有海谋所说的三重意义,即‘作为整个体系的导言、作为整个体系的第一部分,并且作为一个自身的全体’” 。然而这三重意义相互之间却并不是毫无冲突的。我们知道,现在以《精神现象学》为名面世的这本书其本来的标题应是《意识的经验 的科学》,并且其书名的全称中还有一句“科学的体系,第一部分”。可见,在黑格尔最初的企划中,精神现象学不仅仅是科学体系的导论,而且本身就是科学体系的一部分。在1812年《逻辑学》第一版的序言中,黑格尔依然保持着这种看法,视“精神现象学”为“《科学体系》的第一部分”,而继之而来的第二部分则将“包括逻辑学和哲学的两种实在科学,即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而科学体系也就可以完备了” ,在黑格尔的这一完备计划中,“《逻辑学》构成了《精神现象学》的第一续编” 。然而黑格尔在1831年修订《逻辑学》第一版序言时却增加了一个注释:“《科学体系》这个名称于下次复活节出版的第二版中,将不再加上去。——下文提到的计划第二部分,包括全部其他哲学学科,我从那时以后改用《哲学全书》之名问世” 。这里隐约显示出似乎黑格尔对于哲学体系的设想发生了某些变化,精神现象学不再作为科学体系的第一部分。其实,黑格尔在1805年对哲学体系的设想就曾发生过转变,这次转变导致他中断了正在着手的被后世称为“耶拿体系”的哲学体系的构建,转而全力著述《精神现象学》。然而现在相同的历史似乎再次上演,黑格尔好像又转而放弃了他曾倾注了大量心血的《精神现象学》。

其实,不仅是上述哲学学者注意到精神现象学之定位的问题,另一位伟大的西方哲学家海德格尔也对此问题有专门的讨论。在1930年到1931年的冬季学期,海德格尔曾在弗莱堡大学开设《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讲座,他在讲座中就对《精神现象学》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定位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这一讲座稿后编入《海德格尔全集》第32卷;而在1942年题为《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之“导论”的讲解》的论文中他又以书面形式再次讨论了这一问题,这篇文章后被编入《海德格尔全集》第68卷;讲座稿和这篇文章现都已由南京大学出版社翻译成中文。如海德格尔所述,如果按照黑格尔原本的设想,科学体系应该这样安排:“科学的体系——第1部分:精神现象学的科学。第2部分,第1续编:逻辑的科学;第2续编:实在哲学的科学” ,但黑格尔“在1807-1812年期间就已经在酝酿改变计划了。体系之理念开始改变的标志是,《逻辑学》不仅删除了主标题,而且这部著作现在本身就独立成章;不是由于它过分详尽的扩展,而是由于在摇摆不定的体系计划中,《现象学》的功能和地位业已发生了改变。由于它不再是第一部分,所以《逻辑学》也就不再是第二部分了。《逻辑学》独立成章,因为它必须不受约束,以便在另外一个不同的、正在趋于成熟的体系计划中承担另外一种不同的角色” 。如此说来,《精神现象学》的地位发生了改变,它不再是体系的第一部分,而原本的体系第二部分则变成了后来的《哲学全书》;换言之,《精神现象学》和原本的第二部分即《哲学全书》,似乎各自独立成为了一个体系整体。事实上,海德格尔的确认为黑格尔存在两个哲学体系,他将前者称为“现象学——体系”,将后者称为“哲学全书——体系” ,并且认为成熟后的黑格尔的确降低了精神现象学的地位:“哲学全书抵偿了原计划体系的第二部分,这部分本应接续第一部分的现象学。但哲学全书不再作为旧体系的第二部分发挥作用,也不作为新体系的一个部分,毋宁说,它本身就是新体系的整体。这个体系既不把现象学特别地当作独立的部分,更不当作奠基的部分,而只是当作第三部分一个章节中的段落” 。张世英先生亦认为晚年的黑格尔“改变了‘入门’和‘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想法,明确认为‘科学体系’已由《哲学百科全书》完成,然而他又有此书作为早期有独特性的著作不必再作根本修改的想法” 。刘创馥同样认为“黑格尔后来似乎认为《精神现象学》不再是一部独立的著作,而系统导论的工作也由《哲学百科全书》开首‘思想对于客观性的三种立场’取而代之” 。

海德格尔的看法总结起来可概括为两个重点:1、精神现象学不再作为体系第一部分,而是降低为了哲学体系第三部分中的一个小环节;2、逻辑学也不再作是体系的第二部分,《哲学全书》与其说是取代了原计划的体系第二部分,毋宁说是取代了原有的体系本身成为了新的完整体系。杨祖陶先生对着两点都持相反立场,他认为,黑格尔取消《精神现象学》“科学体系第一部分”这一标题,只是因为逻辑学的写作计划被极大扩充了,原定的体系第二部分,即逻辑学和应用逻辑学已不可能用一两部著作写成,在这种情况下,恐怕《逻辑学》、《法哲学原理》、《美学》、《历史哲学》等等著作就要分别冠以“体系第二部分,第一续编”、“第二续编”、“第三续编”等累赘的标题,而“为了免除这种‘外在编排’上的困难和不便,最简单而又切实可行的办法就莫过于取消原先附加给《精神现象学》的那个‘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名称,从而使自己的一切其他著作都无需再去追加或附加诸如此类的名称” ;因此杨祖陶认为,“黑格尔不再给《精神现象学》附加上‘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名称,其真实意义就在于取消或废除原先设计的体系各部分之间的‘外在编排’,而不是要取消或废除《精神现象学》之作为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地位” 。那么,顺理成章的,“只要承认《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导言,为第一环,那么,随之而来的第二环就必然是逻辑学” 。

三、精神现象学与逻辑学

借助海德格尔和杨祖陶先生的思路,问题到这里已经从精神现象学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关系问题,转变为可能的体系第一部分精神现象学与可能的体系第二部分逻辑学的关系问题。

不同于海德格尔认为精神现象学不再作为体系第一部分那么理所当然逻辑学就不再是体系第二部分的观点。杨祖陶先生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学明显是精神现象学发展的结果。理由是,在《逻辑学》的导论中黑格尔就提到了精神现象学中的意识如何进展为逻辑学中的纯知:“意识,作为显现着的精神,它自己在途程中解脱了它的直接性和外在具体性之后,就变成了纯知,这种纯知即以那些自在自为的纯粹本质自身为对象” ;并且黑格尔明确指出了精神现象学与逻辑学具有演进关系:“在《精神现象学》中,我曾经从意识与对象的最初的直接对立起直到绝对的知这一前进运动,这样来表述意识。这条道路经过了意识与客体的关系的一切形式,而以科学的概念为其结果……精神现象学不是别的,正是纯科学概念的演绎,所以本书便在这样的情况下,把这种概念及其演绎作为前提” 。杨祖陶认为,黑格尔这里受到了康德的影响,认为在纯概念于逻辑学中正式展开以前,它需要在精神现象学中先进行“演绎”,即“从人类的意识或知识的历史发展中去研究概念的发生,并从概念的这种历史发生的必然性去证明它的真理性” ,而这就说明作为演绎的精神现象学是逻辑学的前提,精神现象学的终点——纯粹知识,是逻辑学的起点;“纯知是意识的最后的、绝对的真理。在导论中,已经说过精神现象学是意识的科学,是关于意识的表述,而意识所达到的结果则是科学的概念,即纯知。于是逻辑以显现着的精神的科学为前提” 。杨祖陶据此认为,“精神现象学只把纯概念(纯思维)或绝对知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或精神现象来描述,而不研究它们自身,所以它是逻辑学的导言” 。张世英先生在这一点上倒也持同样的看法,“到了这个时候,精神现象学就终结了,然后就开始了专门论述纯粹概念发展过程的‘逻辑学’。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下,我们可以说《精神现象学》是逻辑学的导论” 。

对于这个问题,邓晓芒的解释是:黑格尔从一开始的确认为精神现象学是逻辑学的前提,“然而他又认为这个前提是应该被‘忘记’和‘放弃’的……在他看来,当着手于纯知的探讨时,并不受那个过去了的前提(即现象学)的束缚” ;换言之,哲学体系一开始是精神现象学作第一部分,逻辑学作第二部分,但随着对精神现象学这个开端的遗忘,逻辑学也就顶替现象学成为了哲学的开端,这也就是后来《哲学全书》体系的形成。邓晓芒认为,“黑格尔这样做是为了掩盖自己全部哲学的最初的起源,最初的起源是《精神现象学》,但是在正式的哲学体系里面他把这个起源掩盖了” 。邓晓芒认为,当马克思说《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真正的诞生”时,“这意味着黑格尔哲学有一个虚伪的、表面上的诞生地” ;而马克思也正是通过揭穿黑格尔的这一把戏才超越了黑格尔,“不将现象学当作整个黑格尔哲学的‘导言’或‘前科学’,而是视现象学为黑格尔对其抽象的逻辑学体系的实际上的暗中理解,把它看作是对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真实注脚,看作他整个体系的真正开端和最终秘密。这就是对黑格尔哲学的真正超出,它为将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形式再颠倒过来,提供了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 。

笔者认为,关于这个问题依然有很多值得讨论之处,杨祖陶先生只给出了《逻辑学》中黑格尔对精神现象学与逻辑学之关系的见解,这还不足以作为充足的理由,因为黑格尔是否到了《小逻辑》中依然保持这一见解仍然是有待考察的。其实,海德格尔不把《精神现象学》作为体系的导论和第一部分也是有根据的;因为,在《逻辑学》(即《大逻辑》)中黑格尔还煞有介事地讨论着“必须用什么作科学的开端”,但到了《哲学全书•逻辑学》(即《小逻辑》)中,黑格尔已明确指出:“哲学是独立自为的,因而自己创造自己的对象,自己提供自己的对象。而且哲学开端所采取的直接的观点,必须在哲学体系发挥的过程里,转变成为终点,亦即成为最后的结论。当哲学达到这个终点时,也就是哲学重新达到其起点而回归到它自身之时。这样一来,哲学就俨然是一个自己返回到自己的圆圈,因而哲学便没有与别的科学同样意义的起点” ,换言之,“哲学上的起点,只是就研究哲学的主体的方便而言,才可以这样说,至于哲学本身却无所谓起点”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 中也提到:“真理就是它自己的完成过程,就是这样一个圆圈,预悬它的终点为目的并以它的终点为起点,而且只有当它实现了并达到了它的终点它才是现实的” 。似乎此时他已认为哲学不需要一个确定的开端,在黑格尔后来的著作中,他也展示了如何分别以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为中介发展出全部体系,可见哲学体系的任何一部分都可以作为开端。那么,作为体系的导论和第一部分的《精神现象学》也就失去了它的作用;精神现象学之于哲学体系似乎俨然第一推动者、上帝之于整个宇宙:当它推动那第一下以后它便退出到整个体系外,而这个体系从此开始自发运行。

但杨祖陶先生则认为,承认《精神现象学》的导论和体系第一部分的地位,恰恰才符合黑格尔哲学是一圆圈运动的说法。他认为《逻辑学》中提到的哲学的开端“不是绝对的,而是以意识的先在的运动为前提;而关于意识的运动的科学即精神现象学也必须有一个开端,这就是‘直接意识’。但直接意识这个开端也不是‘真正的直接性’……这就是说,直接意识这个开端也不是绝对的。在黑格尔那里,直接意识是灵魂的在先的运动的产物或结果,因而意识的科学即精神现象学又以灵魂的科学即人类学为前提。当然,人类学也有它的开端——自然灵魂,而这个开端也不是绝对的,因为自然灵魂是自然的先在的运动的产物或结果,因而人类学又以自然哲学为前提,如此等等” 。也就是说,若以逻辑学的纯知为出发点,往前展开依次的环节是自然哲学、精神哲学,往后展开依次的环节是精神现象学、自然哲学;借用赫拉克利特的一句话来形容就是:“那上升的路和那下降的路本是一条路”。只有把精神现象学考虑到体系内,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才能真正构成一个首尾相接的圆圈。故杨祖陶得出结论:“黑格尔关于逻辑学必须以精神现象学为前提的观点始终没有改变,因而他关于精神现象学是整个体系的导言和第一部分的思想也始终没有改变” 。

四、精神现象学与精神哲学

如果问题的核心在于黑格尔哲学体系是一首尾相接的圆圈,那么到这里,问题就从作为体系第一部分的精神现象学与体系第二部分的逻辑学的关系问题,进展为精神现象学与体系最后一部分即精神哲学的关系问题。就具体内容来看,《精神现象学》与《哲学全书•精神哲学》存在着大致的对应关系:前者中的“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对应于后者中的“主观精神”部分,前者中的“精神”对应于后者中的“客观精神”部分,前者中的“宗教”、“绝对知识”对应于后者中的“绝对精神”部分。但后者的内容无疑比前者要丰富得多,比如在“主观精神”部分,除了包括“意识”,还包括前者中没有提到的“灵魂”和“精神” ;再比如后者的“绝对精神”部分除了“宗教”和“绝对知识”(即“哲学”),还增加了“艺术”。

但《精神哲学》又绝不仅仅是《精神现象学》的扩写。首先,《精神现象学》中的“精神”还不能认定就是“客观精神”,“宗教”和“绝对知识”也还不能认定为完全属于“绝对精神”,因为它们在《精神现象学》中是被归入“理性”之下的,即“作为精神的理性”、“作为宗教的理性”和“作为绝对知识的理性”。《精神现象学》的汉译者也曾谈及过这一困难:“这样也有一定道理,即把理性当作精神现象学的中心,把后三者,都当作从属于理性的环节,但却不能表达在这里潜伏着的、在‘精神哲学’中明白提出的客观精神与绝对精神的阶段性和差别性” 。其次,两部著作的侧重也不一样,“同《精神现象学》相比,《精神哲学》的一个显著特色,就是对主观精神的阐释极为详细,其篇幅远远超过了《精神现象学》对主观精神的阐释” ;“主观精神哲学包括以灵魂为对象的‘人类学’,以‘意识为对象’的狭义的‘精神现象学’,以精神为对象的‘心理学’三个组成部分。这三个部分合起来占了《精神哲学》全书约二分之一的篇幅……由此可见黑格尔在《精神哲学》中对主观精神哲学尤其是人类学是何等重视……相对而言,黑格尔阐释以意识为对象的‘精神现象学’的篇幅较小” 。最后,《精神现象学》中的“精神现象学”与《精神哲学》中的“精神现象学”所指也是不同的。《精神哲学》中的“精神现象学”仅指以主观精神中的“意识”为对象的“狭义的精神现象学”,这似乎回到了“精神现象学”的本意“意识的经验的科学”;因为黑格尔原先写作《精神现象学》“只写意识、自我意识和理性三大部分……黑格尔在写的时候,写到‘理性’章的第三节,他逐渐发现近代理性不能解决理性自己提出的问题……他发现这个问题之后,认为要真正理解世界就必须进展到精神层面……所以他这个书的书名定为‘精神现象学’,也是因为全书在写作过程中发生转折和扩充之后,才改到以精神为主题,他原定的题目其实是‘意识经验的科学’,是讲意识的” 。

那么,“精神现象学”在《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中尚且被认定为体系的导论和第一部分,而到《精神哲学》中只被作为主观精神部分下的一个环节,这是否意味着从《精神现象学》到《精神哲学》的过程中精神现象学在黑格尔哲学中的地位降低了呢?

邓晓芒认为这中的确存在问题,“在《哲学百科全书》里面第一部并不是《精神现象学》,而是《小逻辑》,是《逻辑学》。这就有一个问题,他最初写《精神现象学》的时候,把《精神现象学》作为《哲学百科全书》的第一部,科学体系的第一部,他的哲学百科全书就是科学体系了,但是第一部为什么不是《精神现象学》而是《逻辑学》呢?‘精神现象学’只是被归到第三卷《精神哲学》中的‘主观精神’里面的第二个环节……精神现象学只在这么一个位置,已经早就不是科学体系的第一部,而是成为他科学体系里面一个环节中的一个小环节,已经下降到这样一个地位。这是一个大的改变了,这里头有什么秘密?” 邓晓芒认为,黑格尔在《精神哲学》中“对早年的《精神现象学》做了更加逻辑化的理解”,也就是说,《精神现象学》采用的是一种经验性的理解路径,而《精神哲学》则采用了一种逻辑性的理解路径,“经验的东西在黑格尔看来是一种世俗的东西,一种堕落” ,于是,“这个经验性的《精神现象学》在这个逻辑体系里面得到了一种‘拯救’” 。

与此不同,杨祖陶先生认为:“精神现象学既是整个体系的第一部分又是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的双重地位并不彼此排斥或相互否定,而是黑格尔关于哲学体系是圆圈的思想的必然结果。在黑格尔那里并不存在先前只把精神现象学当做整个体系的第一部分和后来又只把精神现象学看做哲学体系内的一个环节这样截然对立的两个时期” 。杨祖陶认为:“在体系中处于不同位置的精神现象学既有同一,也有区别,是不能完全等同的……作为主观精神的一环的‘精神现象学’以阐述主观意识的发展进程为己任,它只是按照逻辑学的辩证进展模式概括地重述了《精神现象学》中‘意识’、‘自我意识’、‘理性’三阶段的一些主要环节,舍弃了其中包含的历史——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而根本没有涉及‘精神’、‘宗教’和‘绝对知识’这样三个阶段和三种意识形态。由此可见,它同以阐明直接意识到绝对知识的辩证进展的必然性为己任的,作为逻辑学的导言和整个体系的第一部分的《精神现象学》之间是有重大差别的” 。

邓晓芒把黑格尔对精神现象学的理解划分为《精神现象学》与《精神哲学》两个不同的时期,其理由是:“黑格尔哲学中有两大要素——努斯精神和逻各斯精神” 。“精神”更接近于“努斯”,“理性”更接近于“逻各斯”。“在按照努斯精神还是按照逻各斯精神来划分精神现象学的章节这个问题上,黑格尔表现出举棋不定……《精神现象学》当然要按照精神来划分了,早年是这样来理解的;但是到了他的《哲学百科全书》的时候,要建立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的时候,他发现精神现象学还得按照 理性、逻各斯来划分,要符合整体的逻辑结构。这时逻辑学是第一部,精神现象学已经不是第一部了……所以《精神现象学》本来是要以精神作为线索的,但是当精神显现出它背后的逻辑范畴这样一种力量的时候,它就让位于逻辑理性”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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