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出轨,对方一定会少分财产吗?

李雯和王强经人介绍相识,后准备登记结婚。李雯的上一段婚姻就是因前夫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进而双方都同意解除了婚姻关系的。李雯备受心灵创伤,有了前车之鉴,对此段婚姻更是颇为小心,深怕悲剧重演。于是,婚后就跟王强商议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其中规定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婚外情,要净身出户并且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后来,李雯发现王强和他单位的一个小姑娘有不正当往来,存在婚外情关系,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李雯伤心欲绝,提出了离婚。但对于当初两人签订的协议,王强是不愿遵守。离婚已成定局,王强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诉求法院准予两人离婚。李雯对离婚之事不持异议,但她反诉王强,要求支付100万违约金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套500万房产放弃全部财产权益。

那法院会支持李雯的说法,判决夫妻共有房产全部归李雯所有,并且判王强支付李雯违约金100万元吗?


这就要看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忠诚协议到底有什么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那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2019年7月,江苏省高院最新出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于当下涉及婚姻家事热点疑难问题给出了50条指导意见,在此之前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在法律上确属空白,而在这份指导意见里,特别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说明,咱们可以来参考一下: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由此看来,江苏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并不承认忠诚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即便签署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有些聪明的朋友又要问了,江苏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全国通用吗?我如果不在江苏,那忠诚协议的效力受这个意见的约束吗?

问题问的很好,是的,这个江苏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从理论上来讲,它不是法律条文,也不是司法解释,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但是一般在江苏省范围内的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是会参考本省高院意见进行裁判的。但在其他法院是否一定会遵循、参考呢?还真不一定,有可能会,也有可能不会,但以前属规定空白,现在至少是江苏省有了指导意见,多多少少是会影响到全国法院法官对此问题的裁量空间。

所以,讲到这里各位就知道了,这类“忠诚协议”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下,大概率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

看来,“忠诚协议”没办法保财产,更没办法保忠诚;如果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是在“协议”下的屈服,即使“承诺”恐怕也不会太长久。恋爱虽易,婚姻不易,只要领证登了记,彼此之间就是负有法律义务的,忠诚是最基本的婚姻法则,一旦触碰了、违反了,可能就真的不好再继续了。爱情是脆弱的,婚姻也是一样,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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