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相对人是否善意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原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总则编解释·原文

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笔记

1.  主旨

无权代理相对人是否善意的举证责任。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  对被代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  对行为人

视相对人是否善意,其应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此处的“是否善意”是指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是没有代理权。

a. 相对人为善意

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b. 相对人为非善意

适用过错责任,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  举证责任

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

4.  举例

张三代李四在购房合同签字,开发商起诉李四支付剩余房款。李四未追认张三的代理行为。后开发商起诉张三要求张三支付剩余房款。张三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此时,张三应就开发商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张三无李四的代理权而承担责任。如签署购房合同时,张三出具了李四的授权委托书,但实际为伪造,开发商尽到一般的审查义务即可,开发商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授权委托书为伪造,开发商不承担责任,张三应支付剩余购房款。如张三未出具授权委托书,开发商置业顾问名字张三代李四签字,则开发商为非善意,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5.  案例

(2021)桂06民终970号

芦彬于2018年9月在东兴碧桂园看房,由售楼中心的置业顾问刘星显(现已离职)接待,期间参观了样板房,发现样板房外的露天阳台(一楼商铺屋面)铺有瓷砖,屋面四周的围挡矮墙墙面也经过喷漆处理;就看中了与样板房一墙之隔,阳台外面也有类似“露天阳台”的1幢1单元103室。芦彬于2018年10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相关附件,约定购买上述103号房屋,面积107.0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5294.69元,总价款566849元;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交付范围包括“生活阳台”;其中《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三条第1项约定“出卖人设置的示范单位只作为买受人感受装饰与家具摆设的整体效果之用,不作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保修等其他问题。芦彬在交房日(2021年1月31日)前,发现其购买的103房外面的露台(楼面)未铺设瓷砖,还有施工废弃的木料等物品未清理完毕;楼面四周的围墙表面也只完成批灰,未喷漆处理;芦彬即与东兴碧桂园沟通并和原置业顾问刘星显电话联系,对方告知芦彬,露天阳台属于共有部分。

双方协商不成,芦彬诉请东兴碧桂园按样板房外的楼面标准铺设瓷砖,并对楼面四周的围墙表面喷漆和赔偿交通费损失。

法院认为,东兴碧桂园置业顾问在无东兴碧桂园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其无权代理东兴碧桂园与芦彬口头订立合同;其向芦彬所作的口头承诺,未经东兴碧桂园追认,对东兴碧桂园不发生法律效力。再次,芦彬自认东兴碧桂园置业顾问口头承诺在前,签订书面合同在后,如芦彬与东兴碧桂园确实已就露天阳台铺设仿古瓷砖达成合意,理应将该约定明确载入书面合同中,然而双方最后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并无关于露天阳台铺设仿古瓷砖的约定。因此,芦彬关于东兴碧桂园承诺露天阳台铺设仿古瓷砖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

你可能感兴趣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是否善意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