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不再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准法律”

新中国建立后,经历公有制改造,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每次变革都是颠覆性的,调整民事经济的民法也随之进化,终于在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完成了这部百科大全书。与此同时,国家政策完成了“准法律”的使命,不再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据法。

一、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出台之前,没有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规则,处理民事纠纷完全依据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出台以后,成为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民法通则是原则性规定,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仍然需要政策在民事活动中作为民法通则的补充,直接发挥调整作用。

二、《民法总则》开始,“国家政策”不再是法律的补充,不能直接适用为法院裁判依据。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俗。但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第10条完整吸收了《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国家政策”不再是民事法律的补充,不能再直接被等同法律适用。

改革开放以来,债权法、物权法、婚姻继承等法律陆续出台,分项完成了民法典的立法准备工作,《民法典》的出台也就是水到渠成了。随着《民法典》这部“百科大全书”的诞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得到了很好的规范和保护,不再有未尽之处,“国家政策”的补充作用也就完成了历史使命。

三、“国家政策”仍然需要遵守,只是不再是法院裁判案件的准据法。

“国家政策”不再是民事法律的补充规则,并不意味着国家政策可以不遵守,只是说国家政策不再具有视同法律的地位。

政策始终是政策,仍然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不能没有法律,也不能没有政策,发挥各不相同的作用。

四、“国家政策”应当符合法律。

法律是最高层次的“政策”,政策要符合法律,不能违反法律。法律是最高层面的社会规范。政策承担着具体落实法律的职责,自然不能违反法律。

五、国家政策仍然对社会经济发生深远影响。

法律需要公示、公信、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国家政策则不同,需要及时和细致入微,动态调整社会关系。与之前相比,政策除去了法律属性,回归政策本原。

政策去法律属性,回归政策,这是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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