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解读——泸州遗赠案】

【经典案例解读——泸州遗赠案】

古往今来,有关于继承权的相关问题几乎从始至终地贯彻于社会的每个阶层、阶层中的每个家庭之中。这之中,遗嘱在继承权争夺中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通常是直接决定继承权归属的关键所在,但此前,也并非无遗嘱明确却无法获得相应财产继承权的先例。今天我们要解读的案件就是该种先例之一的——泸州遗赠案。

该案主要涉及三位当事人,分别为黄永彬、蒋伦芳与张学英。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余年,两人膝下育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

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本案判决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但却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评价为“道德与法”、“情与法”的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一起错案,因为该财产最终由谁继承、最终归属于谁,事实上是否说得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二话。

在多数案情复杂的案件中,“道德与法”总是作为镜子的正反面般的存在,法理难以兼顾,在面临这种情况时,抉择往往是以法理为先,因为对于社会来说,如果法律一而再再而三地为道德让步,那么法律本身的威严性也就不复存在,一方面这不利于法理的推行,社会法制建设维护的推进;另一方面,不利于法律制裁的开展,相关法治建立起来的和谐秩序将面临挑战。

那么这期的相关事项就到此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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