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善意取得和抵押物的转移制度& 居住权与租赁权

善意取得和抵押物的转移制度

 ★★★《民法典》第 311 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313 条【善意取得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民法典》第 406 条【抵押物的移转制度】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居住权与租赁权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的权能】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67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的性质和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70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371条【遗嘱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VS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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