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律大臣沈家本》带给我的启发

学习过中国法制史的人肯定都听说过沈家本这个名字,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礼法之争”中,他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会通”思想,与传统礼教派据理力争,担当起清末修律的重任,使中华法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被后世誉为中国近现代法学的奠基人。虽然教科书上对他的介绍只有寥寥数语,但这个人却勾起了我强烈的好奇心,我想知道,他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有如此巨大的能量,在清朝末年这个腐朽没落的时代,为中国法律带来现代文明的曙光?是时代选择了他,还是他影响了这个时代发展的轨迹?带着许多疑问,我走进了这本书《修律大臣沈家本》。

本书的体裁是传记体小说,有很强的可读性,作者搜罗了海内外近乎所有关于沈家本的资料,让读者可以全面细致、生动鲜活地接触、了解乃至感悟这位有血有肉的伟大历史人物。我在读这本书的时候,感觉就像在和一位有深厚人生阅历的长者对话,既对这位法律前辈产生了深深的敬意,也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有了很多启发,受益良多。

沈家本人生的经历离不开那个时代的影响。他出生于鸦片战争时期,他的前半生,在国家内忧外患的大背景下经历了很多苦难与磨练,而工作和生活多年都没有太多起色,就如同他自己的叹息:磨驴陈迹踏年年。年轻时的沈家本是不得志的,他20岁进入刑部,由于没有考中进士,工作二十多年依然还是职位低微的司员。幸在,考场上一直失意的沈家本没有就此沉沦,他是个有心人,在处理公务中喜欢思考,凡是接触到的案子或能看到的案卷,他都细细梳理,研究,分析,记录下自己的思考,从特殊的个案中捡拾经验。他甚至将工作中所有的实践经验以及自己的感悟反思集结成册,著作了《内定律例稿要》和《学断路》。到43岁考中进士时,他精湛的业务能力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部早已闻名遐迩。也正是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和对律法知识的扎实积累,才为后来被举荐为修律大臣打下了基础。

又过了十年,53岁的沈家本被任命为天津知府,正式步入仕途。后来八国联军占领保定府,沈家本等五名中国官僚被联军囚禁,其他四人被处死,沈家本侥幸逃过一劫。或许真的是“大难不死必有后福”。已进入花甲之年、仕途却一直黯淡的沈家本,因机缘巧合,得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机会,1902,赏识沈家本才学的三名总督保荐他出任修律大臣。在现代,60岁已经到了可以退休安享晚年的年纪,而大器晚成的沈家本迎来了他厚积薄发的时刻。

修律,与我们普通大众是有距离的,关心的人不多,对其了解也就更少。然而,它却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也维护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在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里,个人是难以安身立命的。

与沈家本一起担任修律工作的伍廷芳,是我国第一个游学西方的法律学者,香港知名的大律师,伍廷芳的到来,给沈家本打开了另一扇窗。已经年逾六十的沈家本,毫无老人的保守与固步自封,他以饱满的热忱,开始学习与研究西方法律,并加以分析与比较,选择性地接受与移植,这一经历让沈家本有了深厚的中西法学素养,成为后来修律中的灵魂人物。

为了给中国律法带来先进思想和新鲜血液,沈家本广招翻译人才,引进大量西方法律著作,为修律积累了丰富的参考文献,也促进了汉语法律语汇的丰富和发展,为法制现代化奠定了语汇基础。在培养人才方面,沈家本主持开办了修订法律馆,设立新式京师法律学堂,培养了大批专业法律人才,为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

修律之路远比想象中的要更加坎坷艰难。先是部院之争,就是官场上权力的争夺,接着是礼法之争,传统礼教派与现代法理派为是否破除律法中的封建思想争论不休。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所要坚持的官民平等,男女平等,在朝廷上下掀起轩然大波。王公将臣的愤怒蜂拥而至,他们要维护亲亲之义,男女之别这些封建伦理道德。敢于挑战封建传统伦理,换来的是几欲置他于死地的锋利弹劾。

与朝廷重臣的激烈反驳和年轻法理派的冲动愤怒不同,沈家本在表达自己立场和思想时从不咄咄逼人,只是结合自己对古今中外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列举事实,简洁明了,语词温和却态度坚决。得益于他的沉着冷静,终于使得一系列与世界接轨的法律条文,得以问世。

  经过"礼教派"和"法理派"的这场激烈的争论,尽管双方都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愿主导修律,但在双方的合力之下,一方面,新律吸收了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建立起了近代法律体系,引进了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制度,删减了旧律中落后与野蛮的内容,如《大清新刑律》删去了纲常名教的基础--《五服图》,主张尊卑、良贱、男女在法律上平等,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刑事民事诉讼法》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了"宗法"、"家族"、"服制"的作用,并采取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员制度。另一方面,在礼教派坚持下,修律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礼教在中国的广泛影响,使礼教在新律中得以体现,如律后附《暂行章程》五条。由此,中国法律在中西融合的轨道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与顽固保守派的斗争中,沈家本主持制定了包括《大清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等数十部法律,其立法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质量之高,令今人惊叹不已。特别是,沈家本将大量体现民主进步思想的法律原则贯彻其中,不仅确定了民法中的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所有权原则,刑法中的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原则,诉讼法中的公开审判、辩论及证据原则等,而且确立了近代国家的律师制度、独立审判制度、公司法制度等内容。伴着“法礼之争”而修订的新律,虽然在清末多未能实行,但对其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的影响极大,有些是起草法律的根据或蓝本,有些则直接被沿用。

  以沈家本为主导的清末修律导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同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这也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作为我国法律界第一个睁眼看世界的领军人物,沈家本对我们这个古老民族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和影响,中国法系在他手里承前启后。以至于沈家本曾孙、著名法律史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沈厚铎在首届沈家本研讨会上也不得不感叹:“当知道沈家本的人数达到知道曹雪芹的人数一半的时候,也许我们的法制建设就昌明了”。而生活在现代的我们,在享受现代法治社会带来幸福的同时,依然要承担起法律人的责任,为建设和发展中国法治社会努力奋斗,就像沈家本那样,不畏艰难,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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