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判决----摩尔脾脏案

1990年7月9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接到了这样的起诉,其中涉及个人细胞或器官的产权问题:

原告摩尔,在1976年被加州大学医学院诊断为白血病,为更好的治疗,需要切除他的脾脏,切除之前医生让摩尔签署了一份同意书,其中明确表明医生有权全权处理他被切除的任何组织或器官。

医生切除摩尔的脾脏后,意外发现他的血细胞能够产生一种特殊的蛋白质,这种蛋白质可以间接抑制白血病,于是医学院借此通过研究摩尔被切除的脾脏开发出一系列产品治疗白血病。

但医生一直未将此消息告诉摩尔,被切除的脾脏非常值钱。直到后来摩尔要搬家的契机,医生要他再次签署了一份声明放弃一切由他器官开发出来的产品的权利的协议。摩尔觉得事情蹊跷,随后的调查中,摩尔终于知道了真相。

于是有了这个起诉----摩尔诉加州大学董事会案。原告要求获得对应的赔偿或产品分红。

从全局看整个案件,如果事先知道摩尔细胞能治白血病,为了更好的利用资源,由于“科斯定律”的存在,摩尔的细胞最终会落入医学院的研究员手中,从而造福全人类。

科斯定律:在交易费用为零或足够低的情况下,不管资源最初的主人是谁,资源都会同样流到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去。

但人获取的信息始终是有限的,所以还是得从产权角度思考该问题。

假如我是法官,我的思考方法是这样的,案件要么胜诉,要么败诉,假设两种可能的结果后,分别延伸其可能导致的后果。

假设摩尔胜诉,则代表着人拥有自己身上所有的细胞、器官的产权,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这样就直接承认了人体器官交易的合法性。当人们贫穷毫无出路时打算出卖自己的器官,社会还要不要阻止?人们压力过大想跳楼自杀,社会还要不要阻止?社会出现分化,分为一种是不卖器官的“人上人”、一种是专卖器官的“菜人”,这样的社会是不是我们想要的?答案很明显。因此不能让摩尔胜诉。

摩尔只能败诉,但我必须给出败诉理由。

人自身的器官、组织既属于个人,也属于社会上的所有人,意思是在某些情况下你拥有自己器官的产权,比如你利用双手写下充满艺术感的毛笔字进行出售;在某些情况下你又不具备自己器官的产权,比如你在想自残的时候被别人救下。没错,这逻辑就是这么操蛋,你既属于你,也属于全社会,同时你还是你。所以当时的法律上既没有说人拥有自身器官或组织的产权,也没有说人不拥有自身器官或组织的产权。

我的败诉理由是:人的器官归个人所有,但切下的器官或组织可能会被个人遗弃,遗弃的器官不再属于个人所有。此案中的脾脏属于被摩尔遗弃的器官,因此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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