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成还需要向中介支付费用吗?

房屋买卖遇到问题导致交易无法达成,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这是一个复杂且具争议的法律问题。委托人认为,买房目的没有达成是中介服务不到位,不用支付;中介则认为,购房交易虽未成功,但委托人享受了中介提供的服务,应该支付。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理。然而,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例
汤某委托一家房屋中介为其联系买房。约定:中介向汤某提供购房信息且促成房屋交易完毕,汤某向中介支付购房款的1%作为中介费;如果基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买卖不成,汤某也要支付佣金。后来中介为汤某找到一处房屋,汤某与房主很快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办理过户时,却被告知银行不准转按揭。双方无奈解除了买卖合同。此时中介找到汤某索要5000元中介费用。汤某以房子没有买成为由拒绝。中介遂将汤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用。

▌法律解读
案例中具体涉及到三种民事法律关系。一是汤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二是汤某与房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三是汤某与银行之间转按揭借款合同关系。

本案中,房屋交易成功的关键环节其实是中介公司能否顺利促成汤某与银行间的转按揭借款合同。只有贷款成功,汤某才能交付房款,房屋买卖合同才能实际履行。

按照房地产经纪活动惯例,中介合同一般会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的具体内容,这些代理服务包括帮助委托人向银行贷款、协助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

本案中,中介公司虽然提供了购房信息且促成汤某与房主买卖合同成立,但因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未对银行是否可以转按揭尽到注意、审查及告知义务,致使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随即解除,中介公司未实际完成中介服务,因此不能收取中介费。但是依据《民法典》第964条规定,中介公司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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