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是以民间艺术为蓝本所创作的作品,是创作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继承和发扬。

与一般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借鉴了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元素,那么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应如何受到保护呢?下面橘豆给大家介绍一则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



案情回顾

洪福远从事蜡染艺术设计创作多年,被文化部授予“中国十大民间艺术家”等荣誉称号。2009年8月其创作完成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发表在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福远蜡染艺术》一书中。

洪福远曾将作品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邓春香,由邓春香维护著作财产权。根据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的设计(下称“今彩”),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贵州辣子鸡等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在鸟与花图形的结构造型、线条的取舍与排列上一致,只是图案的底色和线条的颜色存在差别。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



橘豆点评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我国法律法规目前没有对其概念有明确的解释,其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由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保护对象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相近性,我国现有立法采取的仍是将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划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的方法。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据此橘豆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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