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地球??流浪版权!!

原创: 法律之Yu e


  网络上铺天盖地的春节档影片票房统计宣传,其中就包括票房一路高歌的流浪地球。

  大年初一已刷流浪地球,虽然我还没有看过三体小说,但是流浪地球确实让我非常震撼,特别是配合电影院里的3D效果和音响环绕效果。

  中国史上第一部真正的硬科幻影片,我觉得这样的赞赏并不为过。

  但是群里一条微信消息让我想为包括流浪地球在内的,尚在上映期内的电影说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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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想到近日一直比较猖獗的盗版视频流传,甚至有1元购买流浪地球高清版视频的现象,影视剧的版权又岂不是一直在流浪?

  地球没有真的在流浪,但是版权是真的在流浪。

  我不好在群里直接说他们应该拒绝盗版(免得又被说较真、装逼),只能委婉的提议电影院观影效果更好。

  早在2月2日,春节档电影尚未上映前,国家版权局就发布了《2019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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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版权局自2016年开始不定期分批发布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旨在电影上映前及上映期内保护互联网传播作品的版权,打击未经授权的违法传播行为。

  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该类通知公告,针对的是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求相关服务商不得直接提供、禁止上传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已经提供和上传的,应及时删除内容或断开链接。

  为何互联网传播作品盗版如此猖狂,以前都是摄录的枪版,今年甚至出现了高清版。 

  年年都有保护和打击,却屡禁不止。其中原因诸多,诸如版权方未做好保护工作,侵权方多方面、多种手段团队化运作,侵权成本低、侵权责任轻,电影票价高等。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部分普通民众有需求,成了盗版视频稳稳的接盘侠,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也懒得去管所谓的视频来源、作品版权,盗版又如何?

  那么法律是如何认定互联网传播作品侵权以及如何处理的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他人传播受保护的版权作品,应该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面目前指的是为了盈利为目的盗取他人版权传播谋取利益,那么对于通过盈利者提供的链接自行欣赏的个人,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所以严格来说个人通过他人传播的链接自行观看尚在放映期内的电影并传播给他人观看的,并不属于上面所述合理使用的范畴,可能属于侵权行为。

  版权保护不应该仅仅是版权人的事,而应该是全社会应该形成的氛围,中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努力创新创作,却不能让国人拥有一个良好的、健全的版权保护意识,从长远来看势必有损民众利益和文化大国的建设。当然近年来我国已经在逐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惩处力度,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日渐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也逐步建立,并将于2020年基本建成知识产权法院体系。

  我们应该相信流浪的版权总有一天会安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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