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的司法实践探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村民小组决议一般都会将“外嫁女”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排除在外,究其根源,有长期形成的“嫁出的女,泼出的水”的思想在作祟,既然出嫁了,就是外人了,自然不能再享受本村集体经济利益。这跟现行的司法实践是有冲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可见,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是否享有本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前提。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和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外嫁女”户口登记在本村组,且系其娘家家庭承包林地的共同经营权人,取得土地承包权,出嫁后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应当认定具有本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遇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在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具有本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按照村民待遇分配给土地征收补偿费权益。


        综上所述,只要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能参与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与当事人是否为“外嫁女”的身份无关。如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费权益受损,可以向法院起诉本村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维权,农村基层组织实施村民自治原则,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决议,但村民会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话,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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