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智车科技
/ 导读 /
2022年8月26日,欧盟发布了自动驾驶车辆的型式认证法规Reg. (EU) 2022/1426-全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ADS)型式认证的统一程序和技术规范(Reg. (EU) 2022/1426-laying down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 (EU) 2019/214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s regards uniform procedures an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type-approval of the automated driving system (ADS) of fully automated vehicles)。该规则是欧盟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的工作涉及自动/联网车辆(安全/网络安全)的规则,覆盖轻型车辆(客车和货车)和重型车辆(公共汽车、客车和卡车)。
该法规是针对完全自动驾驶车辆(fully automated vehicles)的型式认证立法,相对于与之前UN R157法规中对ALKS自动车道保持系统(Automated Lane Keeping Systems)来说,规范的对象从L3级自动驾驶进一步跃升到了L4级和L5级。
欧盟L3及更高自动驾驶车辆的车辆型式认证系统是一个期待已久的前提条件(迄今为止,只有德国、法国和英国可进行国家型式认证)。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允许成员国批准注册和销售每年每种安装有先进自动驾驶技术的汽车制造商车型多达1500辆汽车的技术法规。批准设定的初始销售限额将在两年后进行审查。
这项立法将修改欧盟国家批准汽车销售的方式,是对汽车安全标准“通用安全法规”(GSR)进行更广泛修订的一部分。新的自动驾驶系统(ADS)法规将只适用于以欧盟小批量模式进行的车辆型式认证(参见欧盟法规动态-整车型式认证WVTA中新增自动驾驶、软件更新要求),对于大批量生产的车辆的型式认证要求将会纳入欧盟委员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中,预计在2024年7月之前完成。
自动驾驶车辆定义
此前,EU GSR 通用安全条例内容中对自动驾驶车辆技术规范及认证提出了下级法规要求。其中对自动驾驶车辆的定义如下:
(21)“自动车辆(automated vehicle)”是指设计和构造为在一定时间内自动移动的机动车辆,无需持续的驾驶员监督,但仍需要驾驶员干预;‘automated vehicle’ means a motor vehicle designed and constructed to move autonomously for certain periods of time without continuous driver supervision but in respect of which driver intervention is still expected or required;
(22)“全自动车辆(fully automated vehicle)”是指设计和构造为在无任何驾驶员监督的情况下自动驾驶移动的机动车辆;‘fully automated vehicle’ means a motor vehicle that has been designed and constructed to move autonomously without any driver supervision;
(EU) 2022/1426内容简介
2022年8月26日,欧盟发布了自动驾驶车辆的型式认证法规Reg. (EU) 2022/1426。
欧盟ADS立法有两个主要部分:ADS性能要求和ADS合规性评估。法规附件2规定了自动驾驶系统必须遵守的性能要求。法规附件3规定了技术服务部门必须对自动驾驶系统进行的合规性评估过程,以确认其符合附件2中规定的性能要求。
作为型式认证申请的一部分,制造商必须编制文件,详细说明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其“安全概念”以及制造商运行的安全管理系统,以证明在整个系统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对功能和运行安全进行了全面考虑。本文件将由技术服务部门审查,并评估是否符合法规附件3中规定的标准。
认识到制造商在每种可能的交通情况下(例如车速、天气条件、环境照明条件等)对全自动驾驶系统进行物理测试是不实际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制造商使用虚拟测试技术被认为是验证系统性能的可接受方法。然而,作为合规性评估的一部分,制造商使用的虚拟测试工具将由技术服务部门进行审查,并评估是否符合法规草案附件3中规定的标准。
最后,要求制造商向相关技术服务部门、型式认证机构、市场监督机构和欧盟委员会提供有关其全自动车辆投入使用后出现的任何问题的数据。如果车辆发生碰撞事件,导致其中一辆车辆受伤或严重物理损坏,则必须立即报告。其他问题必须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每月或每年报告一次。条例草案附件3详细说明了不同问题的严重性分类。
解读与分析
笔者对法规进行了初步解读,供读者参考。
欧盟Reg. (EU) 2022/1426自动驾驶车辆型式认证法规是世界上首个允许成员国批准注册和销售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汽车的技术法规。此前,德国、日本等国家法规仅允许销售L3级自动驾驶车辆。
尽管法规有销量限制,但下一阶段欧盟委员会将在2024年7月前进一步制定并通过欧盟对无限制批量生产的全自动车辆进行整车型式认证的必要要求。
法规关于如何进行自动驾驶系统评估的描述非常完整,对性能、测试、场景评估、安全概念、工具链、在用报告提出了具体的详细要求。
R2022/1426法规认证对象为“全自动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automated driving system (ADS) of fully automated vehicles)” ,也即L4/L5级自动驾驶系统。
法规不涵盖对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automated driving systems of automated vehicles)的批准,也即不适用于L3及以下级别的自动驾驶系统。
法规通过参考(欧盟)2019/2144号法规附件中关于ALKS自动车道保持系统的联合国第157号法规来涵盖自动驾驶系统,也即欧盟将采用联合国ALKS法规来管理L3级及以下级别自动驾驶系统的认证。
适用车辆包括预订范围内运输乘客或货物的自动驾驶车辆、点对点预定线路输乘客或货物的自动驾驶车辆、预定停车场内自动停车自动驾驶车辆,基本上已涵盖了市内和高度hub2hub及自动泊车等常用客、货运输场景,可以说是一个包括性的自动驾驶法规。
法规现阶段未包含多品牌车辆编队数据交换的协调格式,这也意味着相关标准化活动完成后有可能采用相关数据交换格式规定,此项对卡车编队行驶技术及产品开发有影响,需要保持关注。
新法规提出了自动驾驶系统性能要求,指定了具体的测试内容和要求。制订了合规性评估流程,通过制造商文件补充法规的性能要求和测试,证明自动驾驶系统在相关场景和ADS寿命期间不会对车辆乘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的安全风险,要求车辆制造商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以实现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全生命周期”的有效管理,包括有关的交通场景、评估标准、安全概念、危害和风险分析以及所使用的建模与仿真工具链,乃至对在用车辆产生数据的收集和上报。
与道路安全官员/执法人员、道路维护人员、应急服务人员、道路检查员等安全互动。
响应突然出现的障碍物(碎片、货物)。
在MRM期间,带ADS的全自动车辆应减速,在考虑到周围交通和道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在最安全的地方完全静止。
ADS应为车辆乘客提供要求最小风险操纵以停止全自动车辆的方法。
紧急情况下,对于配备自动操作门的车辆,应在安全的情况下自动解锁车门。(不会再出现着火打不开车门的情况了)
能够检测并适应不同道路几何形状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发生在整个速度范围内的预期ODD内。
符合国家交通规则,并在整个速度范围内适应道路基础设施(如道路施工现场)的各种永久和临时变化。包括临时改造:例如,交通标志、锥体和其他信号指示的道路维护操作、通行限制。
响应高速公路入口、出口和收费站。
在不可避免的人命替代风险的情况下,AV不得基于人的个人特征提供任何加权。
对全自动车辆外部其他人的生命的保护不应低于对全自动车内部人的生命保护。
避免/缓解策略应考虑相关道路使用者的脆弱性。
制造商采取的措施应确保,与运营领域内的类似运输服务和情况相比,全自动车辆在车辆使用寿命期间不会对车辆乘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的安全风险。
制造商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以实现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全生命周期”的有效管理,包括有关的交通场景、评估标准、安全概念、危害和风险分析以及所使用的建模与仿真工具链。
制造商应定义验收标准,从中得出ADS的验证目标,以评估ODD的剩余风险,同时考虑到现有事故数据、合格且谨慎驾驶的手动车辆的性能数据和最新技术。
制造商应具有管理ADS在使用寿命内的安全性和持续合规性的流程(部件磨损尤其是传感器、新交通场景等)。
制造商应将任何安全关键事件通知型式认证机构、市场监督机构和委员会。
法规保持技术中立,未规定使用何种自动驾驶技术。
本法规不影响成员国监管交通中全自动车辆的流通和运行安全以及本地交通服务中这些车辆的运行安全的权利。成员国没有义务根据本条例预先定义区域、路线或停车设施。
欧盟自动驾驶车辆型式认证将影响中国型式认证法规的制定实施,同时也会对未采用型式认证制度的美国带来冲击。
参照当前自动驾驶车辆的技术、开发及应用水平,法规从系统性能要求、网络安全与软件更新、数据记录、在用报告、产品安全管理体系、测试方法、虚拟工具链评估等各方面提出的全面要求将给自动驾驶技术企业和整车企业带来严重考验,不仅仅是技术方面的,更重要的是要求承担基于普遍应用相对应的企业责任,这对自动驾驶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议自动驾驶企业在技术方面针对性进行改善,满足法规性能要求,在合规性评估方面,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流程和体系。
欢迎加入智能交通技术群!
联系方式:微信号1851544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