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

是指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及程度、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因医疗损害发生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

是指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活动。

鉴定分级不同

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有三种情形:死亡、残疾、其他后果。

构成残疾的,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伤残等级;属于其他后果的,可以直接描述造成损害的情况。

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甲、乙

二级医疗事故:甲、乙、丙、丁

三级医疗事故:甲、乙、丙、丁、戊

四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一)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一)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二)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鉴定机构不同

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为:

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

医学会

申请主体不同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主体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

(2)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3)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当事人申请等。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主体

(1)卫生部门介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委托申请等。

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不同

医疗损害鉴定

全部原因,即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主要原因,即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同等原因,即损害后果的造成,医疗过错行为和其他因素的作用难以确定主次;

次要原因,即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原因,即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

无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无关。

医疗事故鉴定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赔偿考虑因素不同

医疗损害鉴定

(一) 医疗损害后果;

(二)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 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

(一) 医疗事故等级;

(二)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大家,一定要去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如果在就诊过程中碰到医疗效果不满意,认为对个人造成了伤害,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如果属于医疗事故范畴,可以在医患双方协商后,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向卫生部门反映,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最终根据鉴定结果再决定是否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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