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病假&医疗期&劳动合同

张某 2005年参加工作,自2008年1月入职某公司任销售主管岗位,其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个人业绩也不错。但从2013年开始,张某由于各种原因开始不停地向公司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条。面对这种情况,公司领导一再指示,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却与法务部产生了分歧。人力资源部认为,病假与医疗期没有关系,只要韩某的医疗期已满,不上班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务部则认为病假就是在休医疗期,只要韩某能不断提供医院出示的病假条,单位就不能不批,自然也无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那么病假与医疗期到底是什么关系?对于像张某这样的员工,公司可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条款中都提到了“医疗期”这一概念。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个期间劳动者的实际工龄以及在本企业的工龄有关。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工作年限与医疗期规定

本案中,截止2013年,韩某在该公司工作已经有5年了,但实际工作年限不足10开年,依照上述规定,他至少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而医疗期6个月是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是休假的一种,而医疗期的员工必定是以申请病假的方式来享有医疗期的,所以医疗期本身就是在休病假病假没有期限限制,仅需要医院出具证明就可以申请,但是申请期限超过医疗期的,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因此,本案中能否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关键是看在连续的12 个月内,韩某的病假是否累计超过6个月,如果超过,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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