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白炽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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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灯具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表12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和顺序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型式试验

出厂检验

1

外观检查

3.4

4.1

2

低温试验

3.5

4.2

3

高温试验

3.6

4.3

4

温度和温升试验

3.6

4.4

5

湿热试验

3.7

4.5

6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3.8

4.6

7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试验

3.9

4.7

8

盐雾试验

3.10

4.8

9

长霉试验

3.11

4.9

10

振动试验

3.12

4.10

11

玻璃制件耐温度骤变试验

3.13

4.11

12

接地试验

3.14

4.12

13

电源适应性试验

3.15

4.13

GB/T 3027—2012

1 2 ( 续 )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型式试验

出厂检验

14

绝缘电阻测量

3.16

4.14

15

电气强度试验

3.17

4.15

16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检验

3.18

4.16

17

防触电保护检验

3.19

4.17

18

外壳防护试验

3.20

4.18

19

光学性能试验

3.21

4.19

o

注:●必检项目; 协商检验项目; —不检验项目。

5.2 型式检验

5.2.1 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或定型;

b) 正式生产的灯具,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灯具性能;

c) 正常成批生产的灯具,每隔四年进行一次;

d) 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5.2.2 灯具型式检验按表12规定的项目和顺序进行。

5.2.3 样品数量为三台,随机抽取。

5.2.4
灯具所有样品全部项目检验符合要求时,判定灯具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
时,应加倍取样进行检验,若复验符合要求,则判定灯具型式检验合格;若复验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则判灯具型式检验不合格。

5.3 出厂检验

5.3.1 灯具出厂检验按表12规定的顺序和项目进行。为全数检验。

5.3.2
全部项目检验符合要求时,判定灯具出厂检验合格。若其中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允许采取
纠正措施后进行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仍判灯具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出厂检验
不合格。

6 标识、包装和储存

6.1 标识

6.1.1 灯具应设有铭牌。铭牌应设置在容易见到的地方,铭牌内容一般包括:

a) 灯具名称;

b) 型号;

c) 额定工作电压;

d) 功率;

e) 出厂日期;

f) 产品编号;

g) 检验标识:

GB/T 3027—2012

h) 制造商标识;

i) 其他标识。

6.1.2 铭牌应字体端正,字迹清晰、持久。

6.2 包装

灯具出厂应有可靠的包装,包装应能防止在运输中受到损坏。灯具包装中应有合格证及必要的使

用说明书。包装箱上应注明"防潮、易碎、请勿倒置、小心轻放"字样和相应包装标识。

6.3 储存

灯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定期(不超过六个月)检查保管情况。

GB/T 302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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