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内容的要点
1
主体
合同签约主体是否适格,或者是项目部等需要补正的情况;合同主体名称有无 变更、是否存续;合同抬头与合同落款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则相关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或者构成表见代理;施工方落款处签字的个人是不是施工方的员工,否则可能系工程掮客或者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挂靠施工方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挂靠人以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名义签名,系证明工程存在挂靠关系的有力证据。
2
项目名称
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标的的名称,即项目工程名称,往往从双方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可以反映出来,不合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常常是缺失或者不规范的。所以,项目名称一方面可以印证涉案工程的合法性,主要判断标准是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另一方面,其也是在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中表述的重要基础。如果涉案工程系不合法的建设工程,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无从谈起。
3
工程地点
要特别注意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地点的约定,此关系到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涉案工程由不同的子工程构成或者分为不同的标段位于多个辖区内,则数个法院均有管辖权。
在一些履行地不明确的装修案件中,当事人出于方便诉讼、方便执行等角度,故意不明确工程地点,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当合同中对项目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时,应当对原告进行询问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补充证据。
4
纠纷处理方式和争议标的
审查案件有无约定仲裁,如果约定仲裁的话,选定的仲裁机构是否明确或者为 “或判或裁”等无效条款。审查案件争议标的是否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5
工程内容
工程内容指的是承包的范围,常按照施工中的分部分项进行大致约定,实际按 照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约定。本项要查明承包人的主要施工义务和范 围。常见的如三通一平、桩基础、土建、二次结构、装修、消防、幕墙、暖通弱电、市政道路、附属等。
但是在指定分包等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分包范围与总包范围的联系与区别。此外,土建的含义在实践中最为不确定,其是施工中常见但不规范的用语。有时指的是±0.00以上至主体结构封顶的部分,有时包括桩基和承台,有时甚至包括了土石方工程部分。
在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件中,工程内容(承包范围)也是经常出现的争议点。需要合同结合施工图纸、联系单等进行综合认定。
6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往往有几种:包工包料、部分甲供料、甲指乙供、清包工等。
包工包料的,则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工程款,完全不承担供应钢筋、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
部分甲供料的,则是发包人作为甲方与承包人约定,对于部分特殊的材料,由 发包人提供而非施工方对外采购,如商混砼,但承包人仍然有义务与发包人共同对材料进行检查确保质量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有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虽然承包人负责材料的采购,但是发包人对材料的品牌、型号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只能在约定的数种品牌或型号中采购,这就是“甲指乙供”。换句话说,“甲指乙供”指的是由甲方指定产品厂家品牌等,由乙方负责采购安装。
最后,承包方式可能为清包工,即业主或者甲方自行购买所有材料,承包人提供纯粹的施工劳务的工程承包方式,这往往出现在装饰装修合同中或者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以上几种承包方式中,施工方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均不一样,所涉工程计价方式、费用组成等也不一样,这些不同之处构成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中的重要待查事实。
上述承包方式是在实行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中的常见 承包方式。实践中,还存在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模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设计-采购总承包(E-P)模式、采购-施工总承包(P-C)模式等。
7
工程造价的组成、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核心问题,常见的有总价、暂定价。较为少 见的有约定了单价而未约定工程造价,也有仅约定工程量,而对工程造价没有约定的情形。
工程造价的形成有一定基础,如招投标文件、预算书、定额标准等。将合同总价与预算书对照,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则可以推导出相应的下浮率。但是,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工程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仅仅是暂定价而非确定价,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的情况,或者人工、材料出现约定的风险调整因素,工程价款就会发生相应的调整。
故工程造价的组价文件较多,往往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签证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联系单、甲供材料、工期签证等。
此外,同样必须注意到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如由发包人单方复核、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价或者由财政评审机构审计)和工程价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质量保修金)支付时限和条件等约定。
8
工期与质量约定
如约定合同工期的,要注意实际开工时间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工期是否出现 顺延,当事人是否提出工期索赔等问题。工程质量方面,要注意存在工程质量标准变化的问题。
9
违约责任、工程索赔
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考虑双方合同中违约事由、违约责任承担的具体约定。此外,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工程索赔事项,要注意其属于工程价款索赔还是属于工期索赔。索赔事件的初步证据,合同中对索赔程序的约定,索赔金额的依据是否充分,合同中有无针对工程质量的约定,有无工程罚款、扣款的约定等问题。
10
合同解除条款
在涉及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中,需要查明合同效力,注意原告主张的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合同中对约定解除的具体约定、对解除合同后的清理条 款有无约定等。
本文内容参考《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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