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地承包协议中征地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而预留出的土地称作机动地。机动地往往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的方式被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经营协议中一般会有对在承包期内土地被征收时对征地补偿费归属的约定,如果协议约定征收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那此约定是否有效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征收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种,笔者认为在这三种费用当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的约定是有效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但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约定归承包人所有则是无效的。跟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和《民法典》261条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机动地承包人所有,且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法典》中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未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在机动地承包协议中征地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的约定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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