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四篇文章,把五险中的前四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都介绍了,今天我们来了解五险的最后一险——失业保险。
受疫情的影响,许许多多的人失去了工作,这时候很多人会想到五险一金的失业保险。那么一.失业保险是什么?只要失业就能用吗?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通过社会统筹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资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知道了什么是失业保险,那么失业保险基金的享受条件有哪些呢?
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重新就业,这是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为了避免制度实施过程中人们的逆向选择行为,各国都严格规定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失业者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指失业者必须在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这样,失业保险就排除了未成年人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未成年人没有参加社会劳动的义务,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不负有法定的劳动义务,他们已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应该按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不再列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性的失业
就是说,失业者不是个人自愿要求失业或不就业的,而是由于个人无法控制的社会因素造成的失业。为了防止人们故意失业而领取失业保险金,形成“不劳而获”的局面,一般规定不给付失业保险金或者要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等待期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自动离职的; (2)因过失而被辞退的; (3)因劳资纠纷而罢工的; (4)拒绝接受适当工作的; (5)故意失掉就业机会的; (6)拒绝接受职业培训的; (7)不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寻找职业者和拒绝职业介绍的。
3.失业者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
这是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要求。一般规定失业者在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足一定期限、数额的失业保险费,或在失业援助的国家居住达到一定的期限,才具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4.失业者必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失业保险所保障的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否则就不是失业。而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则由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的体检报告来确定。失业者是否有就业意愿的确定相对比较困难,因为就业意愿是人们的主观意愿,一般使用相对客观的指标来测定。为了检验失业者是否有就业意愿,在有关法律中作出了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点:
(l)失业之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要求重新就业,或有明确表示要求工作的行为。
(2)失业期间必须定期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报告个人情况。这样做是为了及时掌握失业者就业意愿的变化并向失业者传递就业信息。
(3)失业者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和适当的工作安置。若失业者予以拒绝,则认定其无就业意愿,应相应停止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当然,安置不适当时,失业者可以提出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必要的考虑。
总的来说就三点:
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 1 年以上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满足失业保险后的失业保险后也给付标准
为使失业保险待遇既能确保失业者及其家属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又不会形成“失业陷阱”,失业保险的待遇给付一般遵循如下三种原则:一是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是待遇水平必须低于原工资水平的原则;三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方法有:一是工资比例法,即与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相联系;二是均等法,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者支付同等水平的失业保险金;三是混合法,是工资比例法与均等法的结合。
确实需要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可参考以下公式:
领取失业保险金额=最低失业保险金+个人失业保险金账户余额×系数
三.失业保险的给付还有一定期限
由于失业是暂时的或者是短期的,因此,失业保险不能像其他社会保险那样无限给付,而是根据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时间确定一个给付期限。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包括给付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
1.给付等待期。劳动者失业后,一般不能立即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要等待一个时期。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处理大量申请小额给付的烦琐事务;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冒领保险金,因为要去调查和证实失业的状况是有一定难度的,需要一定的时间。
2.最长给付期。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领取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领取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最长领取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需要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