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解释

拾得遗失物不归还当然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
因此拾得遗失物不归还既可以称作非法占有,也可以成为无权占有。
而对于无权占有,民法赋予所有权人以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
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
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
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
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
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
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
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另外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民法问题有如下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稍作改进,于第109~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公安机关有权要求占有人将遗失物暂存其统一管理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你可能感兴趣的:(非法占有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