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管理2:会计思维在庭辩中的应用

(论文模拟)

会计思维在庭辩中的应用

引言

我国教育行业在近十几年来得到长足发展,培养了大量各领域的专业人才,极大地缓解了现阶段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中所需要的人才短缺。但有一个问题也时隐时现地暴露出来,就是我们缺乏那种多学科、跨学科的人才,也就是缺乏那种能在两个不两只学科或领域都能够出才拔萃的人才,更别说在三个领域以上的人才了。

当然,或许我们不能要求太高,本身人才难得,再求其全才,更是难上加难。不过,退一层来讲,如果我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精通别一门学科时,我们不妨对另一领域有所涉猎,哪怕浅尝辄止,都会对我们所在的行业在工作中有莫大的帮助,并相信在工作中为此受益非浅。所以,基于这种想法,我想把我所知道的一些会计方面的知识、思维模式以及经验告知法律同行们,希望他们在庭辩中能多少运用一些会计思维,那么对自己和当事人都是极有益的,这也是我写这篇论文的动力,希望与同行们共同探讨会计思维在庭辩中的应用。


一、会计思维及其作用

(一)会计思维的概念

思维是指我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问题时,通过分析、概括、抽象、比较、和系统化等一系列过程,在头脑中对感性材料所形成的理性认识。

我们知道人类作为高级灵长类,之有别于其它动物,就在于人类持有非凡的思维能力。而人的思维水平又千差万别:不同的人,不同的行业都会有不同的思维。比如文科思维,理科思维,按领域分有经济学思维,建筑学思维。对于会计同行们来说,我们就有所谓的会计思维,即会计职业习惯,职业模式,长期的工作熏陶,形成我们会计行业特有的会计思维。

那么,什么是会计思维呢,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会计原则,会计准则的指导下,我们在面对工作中的具体工作的问题时,所体现出来的特有的会计的那种严谨,立足点,容错机制,方向感等一系列的思考活动集成之后的指导思想。

毋庸置疑,当我们拥有跨学科的不同思维后,那么看问题就会形成不同的角度,对别的行业就会有更透彻地了解,从而具有碾压另一行业缺乏此种专业思维的气势。比如,作为律师除了具有法律学的专业职业技能之外,如果再拥有会计思维,则会在律师实操中定会如虎添翼,特别是在庭辩中会有高维度辩论的优势,让我们的思维不致落于蝇营狗苟,似泼妇骂街般的低等口舌。

(二)会计思维在律师工作事务中的作用

本论文主要探讨会计思维在庭辨中的作用,但会计思维不仅应用于庭辩上,不是仅局限于庭辩中能发挥巨大作用,且在律师日常的工作事务中也能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比如以下几个小例,当然不限于此等以下几个方面:

记录

做好会计记录是会计人员的基本素养。那么在律师日常事务中,记录也有着很大的作用。比如,法庭最重视的各种证据,就是各种记录。而作为律师就要对这些记录有天然的敏感,比如及时制作访谈记录,证据收集,资料准备等等,记录之后还要对记录要进行分门别类。如果见有的律师桌面上乱腾腾一片,则说明这个律师没有很好的记录分类经验。

如何体现对记录的敏感度呢?我认为首先作为律师要能够识别哪些是重要的记录,其次是对记录的及时取证。

信息对于律师来说可以是海量的,又或者是鱼龙混杂的。那么如何从海量的信息中寻找到重要的呈堂证供,就需要律师像会计人员一样对数据,对证据有天然的敏感性,及时发现记录,及时识别记录。

当识别到重要记录之后,则紧接着是对记录的取证和保存。

要养成保有记录的习惯。比如我们日常中,到一个地方旅游,随手自拍,实际上就记录了我们到达时的准确时间;到餐厅吃饭,先把美食拍照上传也记录了我们的吃饭时间,甚至有时候会成为我们不在场的极佳证明。所有,有了好的记录的习惯,也往往会留下重要的证据,也会让我们相到某些证据的时候能够得来全不费功夫。

可以记录,不仅对会计人员有重要意义,对律师同样不可不重视。

确认

有了记录,之后,要及时确认,比如,新民法典规定了“只要电子数据保持完整,可以作为证据”那么律师就可以对微信聊天记录保存作为证据一部分。有的记录要找当事人或相关机构部门盖章确认,以形成证据效力。

立足点

比如会计记账是立足于本公司的收支,进入本公司的收入就是本公司的收入,支出,就是本公司的资金付给其它方。这种看似简单的立足点,有的律师就是不能很好地把握。比如,作为律师,应立足于“当事人”一方,可是,在庭辨时,有的律师就不自觉地说出立足于法官立场说话,比如说“我们审查了被告方提交的资料。。”审查一般是从上向下的核实,作为当事双方实际上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所有应该用“审视”比较妥帖。

二、律师头脑中缺乏会计思维所产生的局限性和主要问题

(一)律师普遍缺乏会计知识

一个人不可能对其它专业都有所了解,所以律师可能普遍对法律条文精通,但很少有律师同时拥有会计知识,或有会计基本证书。那么,从积极的角度考虑,学点会计知识是有益的,能超越同行一定距离。我们并不要求作为一个律师能对会计知识深入多少,但最起码地,只要明白基本会计原理,理解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包括看了本篇论文都能让您获益非浅。

(二)在庭辩中运用会计思维的优势

在庭辩中,作为律师,从心底希望自己一方能立于不败之地。不会被对方咄咄逼人的气势吓倒。而拥有会计思维就会有让自己立足于不败之地的底气。因为会计最讲究钩稽关系,它习惯哪怕是一张二维表格,都要从两个方向来验证数字合计的正确性。

所以,在庭辩中,律师就要一个方面让自己雄辩有力,另一方面稳住立足点,不让自己的后背支撑点面向对方,不要让对方看到自己的薄弱环节,让自己立足有足够坚实的理论地基上。不仅确认钩稽关系,核对自己方的无懈可击,还要考虑到平衡关系。

在会计上的平衡关系是批从制作会计凭证,到明细账,到报表,每一步都要讲究平衡关系,看是否有错,有错的话就必须找出错误才能进行下一步,而且是自带验证的,即自己具有纠错功能。这很符合律师要稳扎稳打的庭辩模式,不去踏地雷,发现有错误不前进,直到排除障碍为止。

(三)拥有会计思维增加庭辩中的说服力

在会计学第一章节中提到,会计是“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来入账的”,没有真实的业务不能凭空编制分录。也就是说对真实发生的事件才能进入会计人员的视野,这一点,和律师异曲同工,律师也必须以真实发生的事实为依据来进行庭辩,否则就是空中楼阁,根基不稳,没有说服力。也就是说,按事实来说话,不能弄虚作假,否则,不仅让自己经手的案子翻不了身,而且影响自己作为职业律师的声誉,这也是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道德上所不容犯下的错误,所以,以事实为依据,深入在会计人的内在精神中,这也是作为律师应该切实把握的。

(四)如果缺乏会计思维,会因逻辑感不强,立足不牢,容易让对手抓住漏洞

我们都知道律师要有很强的逻辑感,这样的庭辩中才能条理清晰,给人增加印象分。你很难想象一个律师要在庭辩中语无伦次,逻辑感不强,能有多大胜算。

那么逻辑感的培养也能从会计思维中找到源头吗。答案是能。

会计工作是最讲究逻辑感的工作之一。比如,如果你想制作报表,必须先要有总账,如果想要看总账,则凭证汇总表必须做好,想要凭证汇总表,则凭证必须要先做好。你会发现,这些工作是一环扣一环,缺一不可。而从最原始的凭证开始做起,保证做凭证不出错,则必须坚持一个重要的会计恒等式——“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可以看出,逻辑感贯穿于会计工作之始终,所以,让律师练习出一张会计报表,体会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如何能够自检错误,那将会极大地增加他对逻辑感的认识。

(五)律师需要掌握的领域要求广泛

有必要在本论文中指出的是,律师所需要掌握不仅限于会计思维,其它如经济学思维、金融思维、工程学思维等等,都需要去涉猎,去了解。多一个思维,就打开了一个看世界的角度,会计思维并不是万能的,它虽然很重要,但并不妨碍作为律师再去多关注法律圈以外的事,那些其它行业的特有的思维,学习它们思维问题的角度,方法总是好的。

(六)在庭辩中存在的几个的问题

1、要考虑到社会成本

会计人员在计算成本时,往往只计算本公司所耗用的费用,算出自己公司的利润。但新的《会计法》还要考虑到社会成本,比如纸厂排放污水,影响公共环境,需要缴纳排污费。

同理,作为律师除了要考虑为当事人辩护外,还要考虑到社会成本的节约。比如,有些证据明明很明目了然,依然向公诉方表示不信任,徒然增加社会调查成本,而于事无益。虽然律师有时候是为了当事人的权益,拖延时间,但这种做法还是尽量避免,浪费社会成本和时间。

2、资料的有序性

有的律师没有会计人员的工作习惯,资料没有排序,或者说不会整理。其它按会计人员归集费用到会计科目的办法就很简单,即注意分门别类,同一类别、性质的放在一起。大小不一的可折叠对齐,然后,再设资料目录,合适的话用文件夹做统一分类。这样,不仅很齐整,而且像光鲜的衣服一样,给法庭和当事人都是一个很好的印象。

三、解决律师普遍缺乏会计思维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既然会计思维对律师非常有用,则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开展对所辖律师的会计培训。除了基本的做账实际操作之外,建议参加每年一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课件中包括了大量与法律有关的讲解案例与知识,比如《会计人避雷宝典之民法典合同编》、《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合规指南》、《企业债务风险的防范》,等等,这些课件不仅对会计人员,而且也是法律领域的相关内容,对律师来讲,很贴近实际情形,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二)与会计事务所加强沟通,深入体会会计平衡式

在会计实务中,有一个一成不变的公式即:

借方=贷方

比如,制作任何一个凭证,都必须:

借方=贷方

某一期间的所有凭证合计都是:

借方=贷方

就是说面对所有的万千变化的经济业务,只要做会计凭证,都是基于借方和贷方的框架内的。两个是相反的方向,却又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这就和律师所面对的有相似之处;律师面对的是万千案件,但都必须有:原告和被告。

两个既互相对立,又不能孤立存在。虽然有时候法庭上会有“缺席审判”一说,但缺席并不能赞同于没有被告这个事实存在,就如同“0”并不能等同于“无”一样。这就如同会计提现金100元,虽说银行少了100元,现金增加100元,一增一减为零,但总数可用资金还是100不变。

这些知识说起来可能过于绕弯子,但律师作为思维敏捷的一类人才,只要深入到会计师事务所中,去实际操作一下会计账务流程,相信对这些会计平衡式的概念很快就能理会并融会贯通。

(三)融会贯通会计思维中几个原则

1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仅是会计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指导会计确认的一个重要指导性原则,而且在法律领域,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司法鉴定中许多时候不能简单地根据法律条文简单地进行判断,更应该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判断。比如,射击气球的枪,不能算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我们就不能简单地都归结为“枪支”中。还要看它的实质上有没有到达侵害公众生命、致人伤残的严重程度。所以,通过实质判断,我们就知道游艺场上的汽枪就不能直接认定为刑法上的枪支。

再比如,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申请表中不得由于文件中出现的未造成基本数据改变的微小失误而被拒绝。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和公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的规定,对信用证所称的严格相符,不应等同于绝对的字面相符,字母的大小写有误或明显的打印错误等情况,不能视为表面不符。在严格遵守某些原则时,应遵循理性审单员标准,即审单员根据其行业的安全有效的实践经验判断,法院的判断则应考虑“一个理性的审单员在相同的情况下会作出怎样的决定。

在庭辩中,有的律师没有遵守定位自己应作为一个理性的律师去从事与其职业相符的庭辩,反而借对方的小的瑕疵胡搅蛮缠,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增加法庭的审判成本。这是作为法律人一定的避讳的,作为律师,一定要向职业化看齐,而不能因为对方不可理喻,就自甘堕落,同落入泼妇骂街的怪圈之中。而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撇开细枝末节的争论,回到案件的关键点上来,为当事人作出合理,合法,有力的庭辩。

需要说明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仅是会计处理的重要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即法律上不承认那些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违背司法意图的行为。

同时,我们注意到,刑法的关于“法益”的概念也与会计上的“实质重于形式”有异曲同工之妙,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犯罪,我们不仅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理解,还要看其实质,即法律条文所内涵的是为了保护哪种法益。

比如刑法第223条描述说“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从这字面意思我们就可以知道其背后所要表示的法益,即实质的意思表示是“保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作为律师要能够探究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益,能够彻底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那么,在庭辩时,就更能吃透法律精神,更有雄辩的说服力。绝不能仅仅通过条文上字面的意思的片面理解,不去深入理解其背后的实质。所以,作为法律人,探究其根本原因,追寻其底层逻辑,才能让自己处于不败之地。

2、真实的原则:

其实这一条原则不仅仅是会计的原则,因为会计本身就是以“真实发生的事实”为记录依据。同样地,无论哪个行业,包括律师行业无不是以真实性为第一原则。

所以,无须多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条延续千年不变的原则,也是庭辩时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源,一切的辩论都离不开对真实事件的探追和还原,还原事实的真相,还清者以清白,洗冤者不实之诬,是作为律师孜孜以求的动力。

3、谨慎性原则

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是指在会计实务中,不谨慎地对待盈利,要考虑到是不是有什么成本漏掉了,要计提一些必要的潜在的成本,比如存货因市场价格变化,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等。

作为律师,更要遵从谨慎性原则,比如,口实严密,因为祸从口出,特别是为当事人保密,这几乎是一条定律和职业道德。

律师的谨慎性还体现在思维逻辑上要严密,不能让对方抓住漏洞,或是对一些不符合事实的夸大言辞,都违反了谨慎性原则。会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四)在庭辩中以事实为依据,防止情绪化语言

律师在法庭辩论时有时候仍把握不住自己的紧张和心理压力,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情绪化语言。这时候如何应对呢?

通过以上我们所了解学习的会计思维,我们面对情绪化语言就会多一个角度看待它。

如果对方出现了情绪化的语言,则只能说明对方没有你想象的那么思考全面,你会有种高屋建瓴的感觉,你甚至会感觉对方不可理喻——居然会有那样的不合逻辑的想法。这时候你往往是懒得和他们辩论,觉得降维打击实在是不堪一击他们。

这时候,我想你就没必要使用情绪化语言去回应对方,因为你代表的不是你自己,而是你的当事人,你的目的不是来炫耀你的思维高大,而是要达成你的目标:能胜诉为最终目的。所以,当你想到你的成功就在眼前的时候,你其实应该有的不是情绪化的语言,而是多了一层宽容,悲悯他们的逻辑判断的低下。

(五)庭前应听取会计专业人士的建议

以上说了许多会计思维的好处,但如果作为律师,你在庭审前又没来及去消化这么多的会计相关知识。不要慌,那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借势。你不必精通许多领域,但你要保持对别的领域的连接,比如在面对经济纠纷案件时,你就要考虑有一个会计人朋友,然后听听他在会计方面,从会计专业的角度给你讲一下这个案件的会计逻辑,包括收付款的记账方法,未达账面,与合同结算的差异等等,那么,相信你在面对庭审时,自然会多了一份自信。

(六)加强就事论事的思维立场

在庭辩时,我们有时候会不自觉地被对方牵着鼻子走,进入对方的思维模式中,对方是泼妇骂街,你也挼起了袖子;对方吡牙咧嘴,你也怒气横生。为避免这种情绪的出现,你还要坚持你的会计思维模式,即以不变应成变。虽然经济罗列万象,但不外乎以一借一贷来记录;经济案件虽然千变万化,但作为律师我只关注我这一件案件。我只评论和发表与我的当事人有关的案件事实与证据,不谈其它。因为我知道谈其它无用。没有必要自己作道德评判,指桑骂槐,虽说过了嘴瘾,但让法官批一句:与本案无关,不作为采纳证据。那会显示自己的低档次。

所以,时刻保持自己的思维不游离于就事论事的框架中,学会把握稳健性。

四、结语

作为律师,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被告,都离不开对事实的认知和判断。不同的认知,会形成不同的判断,从而影响律师在庭辩中的思维模式,最终影响庭辩效果。所以,掌握会计思维,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增加自己思维的广度和深度,让自己在庭辩中思维敏捷,逻辑清晰,判断迅速,有理有据,尽情展现自己的才华,作出最佳的庭辩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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