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代理人擅自行使代理权的处理

民法典·原文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总则编解释·原文

第二十五条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笔记

1.  主旨

共同代理人擅自行使代理权的处理。

2.  共同代理

1)  是什么

数个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委托就同一事项共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

2)  特点

a.     数个代理人,即二个或以上的代理人。如为一个代理人,属于单独代理。

b.     受托的是同一事项。如数个代理人受托代理的是不同事项,就各个事项而言,仍然是单独代理。

c.     共同行使一个代理权。被代理人将某一或某些事项的代理权交给数人共同行使,某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需取得其他代理人的同意,为共同代理;如各个代理人单独享有代理权,某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无需取得其他代理人的同意,则非共同代理。

3.  共同代理人如何行使代理权

1)  没有约定,法律推定为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即各代理人行使代理权需取得其他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权代理。

2)  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4.  共同代理人擅自行使代理权的处理

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即适用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规定处理。要注意“等”字的规定,表明一般适用前述两条的规定,在前述两条的规定无法适用时,可以根据民事法律适用规则确定适用什么。

参考资料: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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