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 6-12个月,要运到地面进行全
面检修。
第二条 监测传感器每 天要用标准气样至少调校一次。
第三条 装置出现故障要及时处理,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
行有关规定,井下无法处理时,要在 24小时内更换,处理故障期间应
有安全措施。
第四条 传感器、监测分站及信号线,必须定期有专人维护,确
保运行正常,杜绝各类事故及隐患。 第五条 井下监测装置被砸坏或非监测人员私自拆卸造成损坏
的,要照价赔偿。传输信号线丢失或被截断,要追查管辖范围内的区
(队)长责任,并罚款。

你可能感兴趣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