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 过渡到“想”的用法的考察
摆脱语词的本质性用法的直接方法,就是作出不同语词的不同用法的对比。
我们在疼时,会呲牙咧嘴。疼的表现和喊“疼!”是替代的关系。就是说,疼的表现在在显现疼。这里就有一种直接表达的语言方式。我们在直接表达一个东西时,有一种并非遵从规则的情况。就是说,我们不是在工具理性的意义上说话。我说“疼”,不是在寻求安慰,不是在寻求治疗。
设想心疼的情况。心疼也感觉疼。脑子没法停下来,一想到某件事情,就疼。他可以辗转不安,可以无助地发呆。
“疼”一说出口,即使对自己说,就是在作一个表达。疼的表现,沉浸于疼之中结束,开始一个语言游戏。
但是,如果一个人把“疼”入诗,而不是放进小说。这时疼就像一个单音符号,一快色调,参与一种直观意象的构造。在直观中,摆脱语言游戏的工具理性地使用语言,而是一种图像的方式作出表达。
孩子还没有学会假装,基于的是还没有领会用法,有意识地遵从规则。孩子会遵从规则,但是还没有领会规范遵从规则的轴心的东西,通过这样说话和行动所考虑的东西。
这里,我们所考虑的东西,是我们文化制度的传统所留给我们的可以作为诉求的目的的东西。遵从规则是对于这个目的的实践中,行动的方式,规范。
行为方式要和遵从规则并置,而非和生活形式并置。
婴儿不假装就在于这里没有公共的生活形式。婴儿会用哭来召唤母亲,它并不痛苦,它只是在召唤母亲,它并不理解:
母亲听到哭会把它理解为痛苦的表现,母亲基于这种痛苦再因果上需要照顾而过来看它。
语言游戏在于生活形式的公共。参与语言游戏的人设定对方基于这种公共的东西的考虑来使用语言和理解语言。
在婴儿用哭来召唤母亲的情况里。母亲假设婴儿是动物,还不会假装,只会凭本能反应,身体有问题时才会哭。婴儿大概是有这样一个时期。但是随后,在它学会语言游戏之前,就已经可以观察到一种规律性:一哭,母亲就会过来。然后,它就开始使用这种规律性。就像我们敲一下钟,听一个响那样使用哭。这里,它并不把哭和痛苦联系起来,也不认为只有痛苦到难受才哭,把哭看作一种语言游戏,看作有意识的语言表达。它只是没心没肺地用哭这种嗓子的活动来召唤母亲。
那么,这和大点的孩子说:
“妈妈,来。”
有区别么?
后者是语言游戏,其使用基于知道对方了解语言游戏的用法,了解要求这种生活形式。而前者和我们敲钟类似。我们敲一下种来听一个响,并不基于钟理解我的诉求,基于这种理解而按照我的要求作出回应。
认知到对方的理解,有一种公共的生活形式,和有意识地遵从规则。而这里,是无意识地遵从规则,自然现象并非有意识地遵从自然法则,而是无需意识对于自身自觉的支配,无意识地就恰恰好地服从了自然规律。
假设钟还会想一想,来决定怎么发音,钟就可能想错,即使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也会发错音。钟被敲响,其服从自然规律,自然规律似乎精密计算和决定了钟的运动,只是计算着这一切的不是钟。那么谁在使得必然律的自然规律的运行?只能归于物质的本性。本性是无需自觉无意识地就总是如此的东西。
而意识的特征恰恰是对于自身本性起作用的中止,而代之以理性的自觉来支配自己的行为。未经审视的行动,还不能称为存在。还不是实践,其中并没有一个自我意识,和自我意志作为核心,它开始这一切,这一切也是为了它的存在。
孩子使用哭来召唤母亲,不是语言游戏。这里没有公共的生活形式,并不基于双方的理解的公共性:
孩子在这个活动里遵从规则,母亲遵从另一个规则。它们遵从的不是同一个规则。孩子使用哭只是在结果产生的对于行为的规范。这里面并没有公共的生活形式或考虑的东西在规范这种使用。婴儿某个阶段还没有到领会生活形式,还没有生活形式的概念。母亲也是把婴儿哭看作身体不舒服之间的因果的必然联系。
但是哭在这里,既不是母亲以为的不舒服的表现,这里没有遵从规则;也不是语言游戏,婴儿哭在遵从规则,但是这种遵从规则是对于近于自然规律的使用,而非人的有意识的遵从规则。这里是一种中间状态。
考虑把生活形式和遵从规则撕扯开来看。它们有联系,但不是同一个东西。
回到诗的语言。直抒胸臆的语言,都是直观的。它们不是语言游戏,需要拐弯抹角地在遵从规则里使用和理解。
虽然这种工具理性在日常语言中是逻辑上必要的,而非俗话说的言不由衷,言非所想,虚伪。后者也是一种文化,也是语言游戏的一种。它基于考虑的东西,语境的复杂,需要面面俱到,导致不得不的语言上的虚伪和矛盾。
艺术和哲学把语言带回到澄澈之境。
感性语言不是语言游戏。艺术是感性语言。
感性的语言发乎于心,而心不是外在的东西,不可以公示。但是心的东西也有其一套内在规则。
见识更多的我们日常所考虑的东西,具有更多的生活形式的概念,充实社会现象的理解的弹药库。
疼和疼的表现,是两个现象,它们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而“疼”和疼之间,是语言和意义之间的关系。这是把“疼”用作感觉表达式的情况,一种虚构语法的使用。
回到316文本
“想”的语法。
“疼”作为感觉表达式是虚构语法。但是,它毕竟有这种用作指称的冲动——理性病。
想是一个思维活动。它是内心活动,而非外部的现象中的行动。
这里,想的表现都不可能。这里没有疼的情况中,可以用“疼”替代疼的表现。思想没法外在表现。
设想疼,和设想一个苹果,不同。我可以设想一个空间中的现象。一个圆的,有柄的,红的,咬一口酸甜的东西。但是疼,不是空间现象。我怎么设想它?设想前因后果的东西:被砸一下,呲牙咧嘴,倒吸凉气。但是感觉疼本身就是现象,它不是客观的或外在的空间现象,它就是感觉本身,难以设想。
如果可以设想一个感觉疼,就意味着可以对自身使用它,作为感觉表达式。但是,在列车时刻表的例子中,已经指出这种设想缺乏标准。
内在的东西和外在的东西需要同样的标准么?
但是语言是公共使用的。这种用法注定使得语言需要外在标准。
317
喊叫表达的是感觉,句子表达的是客观思想。这里有表达的不同用法。虽然它们都称为表达。
以为它们都是表达,根据“表达”这个概念就总是具有某种本质的相同的用法。这是理性病。或者可以称为一种反语境的问题。
318
参考量变到质变。
这里是相应于考虑的东西的不同的思考方式的区别。
譬如我使用直觉推动思维,和用计算的方式推进思维,它们是不同的。前者是一种语境原则的,总体的把捉。我先于细节的给出就根据直觉一下子抓住一个总体的情况/判断。后者是从部分到整体的推动。离开步骤的走完,结果是不能给出来的。
319
句子就是用来表达思想的。
320
最后一句什么意思?
看涂纪亮的译本就没有这个问题。
这里指出的,是或者由规则本身给出下一步,或者“将由成功来加以辨明。”
这就是说,结果是基于语境可以得到确认的。
譬如科学的猜想。我们并不能单单通过理论的自洽就说它是切中实际的,还要实证。实证就说语境中可以看到的结果。当然,实证也并非绝对的。设计一个实验,也可能存在别的原因导致同一个结果。但那有待进一步的实证。
闪电般的思想,代数公式,规则。
说出来的思想,写出数列,遵从规则。
321-322
恍然大悟的表现,和恍然大悟的内容。
和疼不同的是,疼的内容就是感觉疼。“焕然大悟”不是一个名称,而是对一个过程的描述。
321第二段。指出表现是不自觉的活动,并非有意识的行动。它处于一种规律性的支配之下,而遵从规则总是基于对于规则的理解,以及有意识地使用。
这是针对第一段最后一句,恍然大悟的表现。参考疼的表现。
322把体验的描述拉回到标准来。这个标准指的是体验的用法,我们在体验中考虑的东西是什么。
这时,我们的体验就可以分为表现,和在用法中所考虑的东西。
323“我知道怎样进行下去了!”单从这个句子,我们并不知道他怎样进行下去,能不能进行下去。这个句子可以是一个表现。
下一段。似是而非的顿悟。说明“顿悟”可以只是表示徒有顿悟的表现——感觉明白了,而非明白了。它们是两码事。
324w这几节都在谈论思想的感觉,和思想本身之间的区别。前者是表现,如同疼的感觉之于疼的表现,是现象之间的因果,而非逻辑的因果。
这里的归纳问题,指什么?
楼巍:“一种 归纳” 说的 是“ 我能 继续 这个 系列” 和“ 一 松 手书 就 掉在 地上” 的 理由 就在于 以前 的 经验, 即 以前“ 能 继续 这个 系列” 和和“ 一 松 手书 就 掉在 地上” 的 经验。 以前 都是 这样, 所以 现在 也会 这样。
我 肯定 能把 这个 系列 继续 下去, 就 像 我 肯定 只要 我一 松手 这本 书 就会 掉在 地上
这句话,相应的,是320指出的两种情况中,没有根据,而用成功的演算作为理由的那种。
(基于一个函数式写出数列,这是有根据的情况。)
这样一种肯定无疑我们不需要任何根据。什么能比成功为肯定无疑提供更好的理由呢?
这就是语境原则出场了。看到的东西的确定性。
325
上一节考虑语言游戏使用/理解的根据。
这里根据和原因,含义不同。根据指出的是逻辑的决定。原因,则可以是现象之间的因果决定。
这节继续讨论根据。
讨论根据和原因的区别,关乎前面指出的顿悟的表现和顿悟的过程之间的区别。前者是原因,后者是根据。
语言表达意义,是基于根据达成的。根据是综观语言游戏的统一的轴心、形式的东西,生活形式,我们所考虑的东西。
但是语言/意义的本质主义的用法,使人误会,从看见的东西的本质中寻找直接通往意义的作为原因的线索。
疼的表现之于疼基于一种行动的无意识而某种程度上是本质用法。
原文:
325“ 在 我有 了 这种 经验 以后—— 例如 看见 了 这个 公式 以后—— 我确信 我将 能 继续 下去, 这种 确信 简简单单 是以 归纳 为 根据 的。”
这 说的 是什么?
——“ 火 会 烧伤 我, 这种 确信 是以 归纳 为 根据 的。” 这可 是说 我自己 推论 道“ 我 总是 被 火 烧伤, 因此 火 现在 还会 烧伤 我”? 抑或 从前 的 经验 是我 确信 的 原因 而 不是 其 根据?
从前 的 经验 可是 确信 的 原因? 这 取决于 我们 借以 考察 确信 现象 的 假说 体系、 自然规律 的 体系。
我们 的 信心 有没有 理由?—— 人们 把 什么 当作 有理由 的,—— 显示 出 他们 怎样 思想 怎样 生活。
看见一个公式和写出一个数列,被火烧伤和看见火就知道被烧到会受伤,这对比较不恰当。
用下面的例子来理解前面的话,似乎不妥。
公式之于数列之间是一种根据。而火伤的经验之于被火烧会受伤是一种经验。
但是,这里的看见这个公式,指的还是一种对于写出数列的教学中的领会,而非公式先于数列的情况。那样的话,就是一个公式的使用的展示而非写出数列的教学了。
现在只是给出一个数列,要求写下去。写出来的数列就是看见的语言游戏。
从其自身的本性中,其中的规律性去推断继续这个数列,就相当于基于一个有限数列来断定它所处于其中的一个无限数列的唯一确定。这在数学上看,明显就是错的,或不合法的要求,是不可能的。
我们可以在具体的语境中,在某个工程中作这个推断。这是因为具体的语境会另外对于这个数列作出规定。它和看见的数列的结合使得一种推断是可能的。(联想摹状词中有赖于语境的地方,离开亲知的语境,摹状词只是一个概念)这其实也就是语言游戏中对于行为方式的基于语境的领会。只是这里近似对于大自然在说话的自然法则的设想。
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到对于人类的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基于我们日常考虑的东西而产生出来语言游戏的用法,和科学中自然规律作为支配自然现象的用法,两者之间的类似。区别在于,用法在前者基于考虑的东西所规范,我们在一个语言游戏中考虑的东西可以变化。同一个句子在不同语境中会有不同的用法,表达不同的东西。而后者的用法是不变的。给出物质对象,其性质就确定下来了——客观思想。现象就基于这些性质在彼此的关系中产生运动和变化。这些关系和运动变化因此也是固有的。满足什么条件(看见的现象中的条件,没有人的存在的事实)就发生什么变化。自然法则/规律也可以看作是物质的性质。在这里,对象是在先的东西,关系是随后产生的东西。对象或物质是根本的。
但是自然现象自身,和我们对于大自然的认知是两件事情。我们并不了解大自然的本性。我们人不是造物主,没有它的全知全能。因此,对于大自然的了解,就是对于造物主的游戏的有限尺度的逐步揣测。可以把科学看作学习一个语言游戏。一个关于造物主的造物,如何使用物质——赋予其种种性质,产生关系和变化的游戏。
但是,这里是语言中不是学习一个语言游戏,而是学习一种文化。在理解一个语言游戏时,我们可以在语境中基于既有的有限数目的生活形式的东西,基于我们既有的文化和规则来综观语言游戏。这里是一个选择题。文化中的生活形式系统或者作为诸选项给出来了。
选择题和填空题是不同的。前者是一个谓词系统的情况,只需要一种判断。后者却有赖于综观形式基于想象力的设想把它产生出来,是一种综观形式的从无到有的创造。如果把它看作一个选择题的话,其选项就是无限的。
语境原则在科学里,不是体现为综观形式的资源,那付诸于人的想象力来产生,而是体现为结果上的成功的直接给出来:实证或证伪,真和假的判断。就像根据语境(看见的东西)写出一个代数式的情况,我不知道其中代数的值,但是可以先于这个值的给出就给出这个代数式的真。
写数列这个例子,指出的就是一种只给出看见的东西,而不给出其语境的情况。其结论,只有在写出来,然后在教学中被判断。被判断:
这个数列是教的人写下来的,有其用意或者说这么写出这个数列的规则。这里标准就是教的人知道但是没有直接说出来的规则。而非没有规则。对于这标准,或这么写这个数列的用意,不需要怀疑。不然就是对于一个教学这种生活形式的规则的否定。这是语法命题的相反情况的不可设想。
这个数列如果是从自然现象中分析出来的。那么,这里就没有这么一个规则作为标准。写出下一步就是理解这个数列,就是理解自然现象,其自然规律。这里语境就在于成功预测出下一位:成功——真。
这里,写出这个数列在不同语境中,是不同的规则。量变到质变,是日常语言和科学的区别。
这个例子具有规则使用的开放性。可以跨越日常语言和科学,被不同方式使用。
科学的语境落在真上。真是逻辑。真可以在现象中直观验证。
弗雷格的句子意谓真作为对象的指出的语境。可以把一般语言的句子看作一个代数句子,其中句子意谓真由语境给出。(假句子通过指出其假,它还是一个真句子)
而日常语言的使用,其语境一方面落在用法上。并且,另一方面,也包括科学的情况中的真,或正确的判断。用对了,理解对了,可以通过参与语言游戏的它人给出判断反馈给我,指出我对于理解和使用语言游戏的正确与否。
至于为什么可以靠参与者来判断我的理解,这是语言游戏本身的语法所决定的。我们就是这么规定一个语言游戏的。或者说,它就是语言游戏的普遍规则。
确信的根据和原因。
根据指出的是思辨性的端点,它还处于思辨之内。语法就是语言的理解的根据。从语言和语法,产生的是意义的理解。
至于作为理解的根据的语法用法,我们就是这么使用语言的。这里是思辨的端点。
它总有自身的原因。语言的传统有其产生的历史原因。但是那原因并不参与语言的使用和理解。它们已经体现于产生出来的结果的用法(生活形式的传统)之中了。语法的原因和语法的使用是两件分开来的事情。我看着一张桌子时,看到的就是这张桌子本身。这里认知是关于事物的经验。无论这张桌子是从哪来的,谁作的,都和我关于它的经验无关。它们不影响关于这种桌子的经验命题。不影响这张桌子的存在自身。
在语言的使用里,在语言和意义之间是有根据地说话。用法,规则,就是这样的根据。
我们并不追究一种用法的原因。只是使用这种用法。或者说,我们在一种用法里使用语言时,并不考虑这种用法的原因。语言的用法,行为方式,是参与一个语言游戏这件事情本身所指出的东西。
回到开头,公式和经验作比较的区别。
公式其实也是基于一种猜测,如同科学理论,并没有命题先于实证的先验性。我们不能谈论一种绝对的理念/理论,说它就是大自然的摹本。反而我们关于大自然的理论都是使用概念去描摹大自然的结果。就像我们在经验中用概念去把捉对象。离开对象,概念就无从谈论真假,它还只是一个具有空位的函数,它意谓真还是假还无从谈起。
因此,从数列中看到的公式本身就不是在先的理念,而是可以在随后写出的数中被否定的东西。这里,公式本身具有有限的经验性。
不同的情况是:写出如下这个公式,自变元从0,1,2,到10 的值。这时可以不用给出这个数列的若干位,就可以仅仅根据这个公式写出一个数列。在这里,公式是在线指出的东西。它之于随后写出的数列,就是摹本,理念的角色。
因此,这节里的公式和经验情况是可以类比的。
1
关于江怡的思路,在康德那里也有。或者说,这是理论构建里普遍的情况,如果这理论的目的在于解释现象。
就此而言,罗素对于传统形而上学的攻击就是成立的。笛卡尔虽然自圆其说,但是没有实证,难以洗脱作为自说自话的情况,虽然它也能自圆其说,在逻辑上自洽。
1·1 从现象出发去解释时,探究其原因。这是考虑经验的产生在逻辑上的根据。这是做一个代数题:
我们从某些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出发,设定它们,思辨地产生出经验的结果来。
这里有一种语境原则。结果的东西,经验是给出来的,并且在语言考察中给出了契机。就是说,这个从显现和知性的结合产生现象的经验的整体,作为语境中给出的东西。显现和知性是我们作出的设想。
1·11 这里,这种设想有亚里士多德的多和一,质料/形式——实体的划分的痕迹。只是,这里指出的是认知作为行动的过程。亚里士多德在建筑的例子里,也提到了行动。而非仅仅局限在认知。
1·12 康德把认知看作一种行动,把它剖析开来看。这里不是一种有目的的实践中有意识的遵从规则,不是w的语言游戏的使用的情况。思维遵从思维规律,是不自知的。日用而不觉。
这里类似现象对于自然规律的服从。现象并不自觉,而是无意识地处于被支配之下。风中滚石。
但是,在知觉经验的产生中,是人的意识现象。这里意识以一种什么角色参与认知?
不是自觉地遵从规则。对于知性概念并无概念或并无有意识地运用知性概念的情况,只要一处于认知活动中,意识就总是如此这般地服从思维规律了。
反过来,意识如果自觉地使用知性概念,带着对于知性概念的遵从去处理经验材料,那么产生的就是理性的谬误。是先验概念的先验使用。
1·13 这里看一对区分。
1·131 我们从给出来的显现,感性材料开始,那么,运用哪种知性概念,这是取决于我们的目的的。
1·1311 就是说,如果我在辨识某物,那么这时自然是量范畴起作用。把多带入一个意识,看作一个某物。虽然这里,多的辨识难免又要基于质的运用。譬如辨识出一段线,就要基于线的部分在颜色上区别于背景。但是,这里是使用质作为根据辨识材料多,把某些特定的材料显现出来,带入我们的意识。最后的一步,也是决定性的这步,是量范畴的运用。虽然基于质的辨识也是不可或缺的,但它只是一种阶段中准备性的工作。
1·1312 就是说,知性概念虽然是先验的,但是在经验中运用何种知性,这却是分析的。 我们的认知活动的目的是经验。而一种经验认知的目的,相应的知性概念是这个经验分析而可得的东西,或者说分析的普遍形式。我们要辨识一个对象时,这个对象作为实体意识,一个某物的意识,它就是我们的目的:辨识某个对象。
1·1313 对象在这里和弗雷格在句子的分析中名称意谓的对象的给出做类比。
通过名称意谓的一个对象,它还不是事物的给出,而仅仅是指出实体x,它是一个代词,表示普遍性。它还不是任何给出的事物。
我们在经验认知的诉求或动机里,这个经验的东西还是有待认知活动中给出来,落实。并非这目的就已经是一个经验了。
1·1314 考虑w对于感觉表达式的语法虚构的阐述。它仅仅是一个企图,却没有相应的行动来达成这意图:感觉没法公示出来。
但是在康德的认知里,知性在经验材料上的运用,产生的恰恰就是经验。作为我们认知活动中有意识的行动,知性作为要产生的经验的范畴的指出,这是合法的。我要辨识一个对象,这是可以的。至于最后辨识到的经验,是怎样一个对象,这是在经验材料中的运用而得到的。这里不会出现康德的先验概念的先验运用的情况。
1·1315 这可以和行动上的遵从规则类比。区别在于前者是目的中分有出来的规则——思维规律。后者是我们考虑的东西,生活形式的东西,和遵从规则之间,前者作为目的设定在经验情况的结合中,工具理性地计算而得到的规则。这种规则对于产生一个行动而言是满足的。因为它本身就是基于目的和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所产生出来的衔接两者的过渡或桥梁。它基于这种嵌接而被产生出来,就产生行动的要求而言自然也就是满足的。
弗雷格指出对象和概念的满足和不满足的区分。那是在命题/判断/知识的领域。是在做认知。
在实践领域,目的是满足的,基于目的的实践的行动是满足的,或者说遵从规则是满足的,而目的或遵从规则的的原则性则是不满足的。这原则性就是譬如人作为主体这样作为实践中原则性的东西而非目的的东西。譬如宪法指出的人权,这样的东西。当然,也可以是人性自利这样的原则。
1·132 如果我们从规则出发,从逻辑出发,来给出整体的东西。那么这是现象学的情况。或者说,罗素的逻辑原子论也是这种情况。在认知的对象不是人的现象,而是自然现象时,这没问题。
即使罗素主张的,在多个对象的关系中,多而不一。整体的东西是一个关系,而非一个对象。但是作为整体的东西还是基于对象给出来进而产生关系。这里还是可以看作部分对于整体的构成,这里,语言的理解中没有用法的余地。
1·2 回到开头,从语境——现象、经验,考虑其何以可能的原因:逻辑的东西。这是考虑逻辑,逻辑的探究。
而事情发生时,我们在认知时,发生的是我们运用知性,产生经验。
1·21 在认知的情况里,在康德,知性作为一种应认知的目的而唤起的机能,它不是有意识的运用。或者说,也可以把它看作一种有意识,在于它就是作为目的本身,而目的在此是结果的经验中分有的形式。
认知中目的和实践中的目的有区别。
实践中结果即目的。它们之间是相等。或者结果的东西要以目的作为用法来看。这里用用法在其中。
而认知中,目的是不满足的,还只能看作结果的原则性。目的还知识一种动机,它作为形式的部分参与最后产生出来的结果。或者说,它作为结果的形式的部分,从结果的分析的产物。
1·22 在实践中,w的语言游戏的遵从规则。遵从规则是有意识的,基于规则的理解而在行动中表达它。基于遵从规则使用语言游戏。从考虑的东西产生出行动来。这是使用规则。
在知性中,是无意识于自身在服从思维规律。抓住对象,思维就总是能处于统一之中。
1·3 康德的纯批的知性部分,可以和w的逻辑哲学论的编排对比。
它们都存在一个逻辑探究的考虑而带来阅读时理解上的秩序的区别。可以把纯批前半部关于知性的阐述,看作一个反思的结果的逻辑,把它正面阐述出来的结果。但是如果考察康德的思路,他根据什么作出这样的逻辑设想的,那么,就要从语境出发。
语境在康德,就是首先我们的日常认知的经验。然后,是语言学考察得到的,对于命题的语言分析为契机得到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机能。感性材料,显现,是基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和质料的划分,在抽掉形式的东西之后,所余留下来的东西的指出:命名。质料不分有形式的思想。
一种是先给出整体的东西。基于整体理解部分的东西。角色。
另一种是部分的东西,原子凭其自身实存,整体的东西是基于部分的给出在逻辑关系中构成。
一和多,哪个在先的区别。
在自然界,自然现象中,有多先于一的情况。物质这个概念就是非形式的概念。就像质料这个概念,质料不分有形式的思想。质料是哲学概念或逻辑概念。物质却是直接考虑对象的概念。不是哲学概念。
在意识中,从巴门尼德一来,存在就是关于一的。意识就是一。设想我们谈论某物,某物总是在名称中被谈论,而名称就是我们人的生活世界中赋有的角色。我们以说出了一个东西的名称,就附有一整套系统的指出。w说理解一个句子就是理解一种语言,理解一种语言就是理解一种文化,就是这个意思。
而人作为主体的自我认知,自觉,就是一种角色的自我赋予。它带来了随后种种人作为客体的情况的不同。整个生活形式的背景在此改变了。
在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里,语境原则就是一种整体先于部分,部分只有处于整体的考虑中才能得到理解的情况。
多作为处于某种形式之下作为某种质料,它规定了形式的可能性。譬如一个红苹果,它不可能是绿的。
这种材料或多方面所规定的形式的可能性,类比语言游戏的用法的可能性——即生活形式系统,我们的文化制度的传统和约定的空间。认知总是使用概念把捉对象,而概念处于一个概念系统中,处于语言和文化中。
2
老点后,可能这些书看不下去。阅读、理解和发散,需要生命力的推动。这不是一个僵死的过程。要以活泼的生命参与为条件。不然读出来的,就是不同的东西了。成色有差。
3
艺术的美,一目了然却无迹可寻。难在无从模仿。模仿在于归于遵从规则,形而下的日常东西的考虑。但是,生命的痕迹或表征却不是遵从规则所可以把捉的。
善良可以用施舍来刻画么?
善良是伦理概念,施舍是行为方式。后者用于对人的行动的理解。前者则是对于人的判断。但是,根本上来说,它和感觉表达式类似,都没有外在标准,因而难以断言。我们大概只能从一个行动考虑其原因时,撇除它明显的外在的原因,排除这行动作为工具理性的产物,而把行动的原因归于内在的人性的东西。一个人可以基于避税,基于社会名誉而做施舍。也可以不求回报就做施舍。但是真正的原因,只有他自己清楚。
但是,考虑伦理命题本来就不是用来判断它者,而是用来规范自身的践行中目的的东西的选择,它不在于语言游戏中的行动那样要述诸于被理解,而是有助于实践中达成人对于自身的服从,所以,外在标准问题不重要,可以不考虑。它达成的是人在不同时间空间中言行之间基于同一种普遍原则的运用而不相冲突。达成一种生活世界在总体上综观的统一的可能。这种不能统一带来的是人格分裂。而其统一带来的,是这种普遍原则的践行和实现。譬如,活成人作为主体而非工具。
那么,在人作为主体之外,还可以从经验中,或从工具理性中取得这种统一的资源么?工具理性只是对于既有给出来的目的的遵从,它为目的所规范,而不是反过来具有规范不同的目的之间的统一的根据和考虑。它只会带来目的之间原始的混乱。总体上没有一种统一。
如果搁置人作为主体的考虑,而就事论事,回到事物本身呢?事物本身会对于我们的思维和行动提出逻辑的要求来。而这种逻辑性就恰恰是人作为主体在实践中的诉求。人作为主体,带来的并非经验的任性的意志,而恰恰就是回到事情本身。所以,看似相反两端的东西,它们其实是一回事。
遵从规则怎么确定生活形式?作为我们考虑的东西,生活形式的东西,它就是一个概念系统,是一个离散系统而非连续系统。这就为遵从规则的衔接留下了可能。量变到质变。
遵从规则是一些刻板的东西,而生活形式却是实实在在的我们日常考虑的东西。类似我们使用概念作判断,思想本来就是以概念为粒度。它不是连续系统。
4
价值判断和内在标准——理念。
我们考虑的东西,在语言游戏里,日常的东西,遵从规则,总是会落在在外在的东西里,有外在标准。
这里是考虑的东西本身的不同。
日常考虑的东西,生活形式的东西,带来相应的遵从规则的行动。遵从规则产生行动,遵从规则是满足的。
而价值判断里,其标准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理念。理念对于由其产生的行动,仅仅是一种原则性的指出,它并不为落到实处的行动,在现象中的行动,提供充分的根据。
康德的数学性范畴,量和质范畴难以表述,原因在于,语言的意义单元是句子相应的判断。概念要置于命题中,作为其组成部分,才参与经验。单单一个概念,并非经验。
而量和质范畴,正是相应于命题的成分——概念的东西。
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考察的是人类的相互依赖的社会生活。比如看病,命令,语言和行为处于一种对于对方的反应有基于确定的行为方式的期待。它们需要一种格式化的理解。行为方式就是这种格式化的范本。
可以类比于命题总是使用概念来谓述对象。概念是一个谓词系统,如果概念单薄,思想就难以开阔细腻。
对行为方式的认知如果单薄,就是文化知识欠缺,见识不够,就会带来理解的困难。它们就是理解所赖于的资源,就是综观语言游戏的统一所赖的形式的可能性。一个人不能理解自身文化见识之外的语言游戏。
遵从规则具有标准。就在于这种行为方式的可预期。
但是在应然如何的选择时,是价值判断,其标准是一种内在根据的原则。比如喜好,观念,难以避免主观感情的参与。它引出的是主观意志。
伦理判断,应然如何,一经作出,就是付诸行动。就像遵从规则是用行动来表达的,产生行动。它们不是两个环节,而是行动看做逻辑命题本身,是其表达出来。伦理不是用来说的,而是用做的,做出来的。类似的是语言游戏和行动的交织。语言游戏置于社会生活的背景下,嵌入行为方式之中。就是说我们日常语言不是单纯的表达活动,它还是在社会生活,在表达某种要求。看病时期待医生的诊治,命令时要求对方的服从。话说完不是语言游戏的结束,而是语言游戏的开始。
伦理/价值判断,也是在行动中落实,实践出来。撇开行动,伦理命题就还是一种不完整的,不满足的活动。就像弗雷格的句子中的概念的不满足性,它需要满足的东西来补充其满足性。行动就是这样满足的东西。但是行动又类似于弗雷格的名称意谓的对象,不能单凭自身受到认识/理解。对对象的认知要落在概念的刻画上。对于行动的理解在于领会其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它的遵从规则。
对于行动的理解,解读出其遵从规则。以及同时的领会其行为方式。这里的遵从规则有外部标准。
但是,在伦理判断所决定的选择行为,选择可以看做一个行动,它是一个伦理判断的决定,表达。选择做一件事情后,这件事情的遵从规则,就是w的语言游戏所谈论的,具有外在标准。但是根据什么选择做这件事情,本来我可以什么都不做,或开始另一件事情,它的根据就是讨论伦理判断本身的根据。它的标准也就是伦理判断的标准。这里,可以有外部需要,但是一定有我们主观的东西。并且外部需要的引入,就是我们处于一个语言游戏之中的情况了,而不是伦理判断的情况。比如我今天是看牙疼呢,还是先收拾一下院子?如果牙疼的厉害,这是一种命令式的或因果的决定。就像我们在日常权威的命令面前会不假思索地服从。这就是已经处于语言游戏或社会生活之中了。而伦理判断考虑的是开始怎样一个,或者去做这个还是那个事情,这里有自由决断的成分。它的标准或根据,是主观的喜好,观念,意志的东西。
类比于实践中的理念。我要画一个三角形。可是任何一个三角形除了三角形概念,还有具体的个别的大小,形状。但我还是根据画一个三角形这个要求就能画出一个三角形来。这里,概念三角形是一个模本,理念。它对于画出来的三角形△而言还是不满足来说。它或者作为一种原则性,或作为足以带来行动的遵从规则所指出的标准。前一种情况下,我要的是一个三角形△。但是,具体的大小形状我不是没有要求,只是还没有想好。这时,就还不是画△的时候,它还不足以产生行动。对于产生行动而言,这种原则性还是不满足的。后一种情况,我要的仅仅是一个三角形而已,大小形状无所谓。这时,它就不只是还不能产生行动的原则性,而是产生行动的遵从规则,三角形概念就是指出行动的标准。而画出来的三角形△,并不用作特定大小形状的这个三角形的描述,而只是用作概念三角形的一个图示。
主观喜好,观念,意志的东西,可能要把意志区分出来。意志有目的诉求,足以付诸实践带来行动。而主观喜好,观念,还只是一种原则性,它们还不足以作为规则在遵从规则里带来行动。
比如忙完一阵子想放松一下。是看几页书,还是去爬个山?想高兴一下只是一种原则性,还不足以决定最后一次行动。最好是看书还是爬山,还要看精神状态,体力情况,以及感觉。类似康德的理性指出的先验概念不能做先验运用,只能在经验中运用。先验概念就是一种原则性,不同的是,它是认知中的固有原则,普遍逻辑。
在这里,背景是闲暇,没有具体事情的逼迫。这和日常语言总是处于语境或具体事情之中的情况不同。哲学病都产生于务实的实在的事情的语境中离题遐想瞎想。但是伦理判断恰恰需要这种闲暇,不考虑外在影响,而是考虑内在感受,基于主观意愿作出选择。选择就是伦理实践。最后在社会生活中的行动,已经不是伦理判断的时刻,而是语言游戏的遵从规则了。就像社会生活中的立法环节和执法环节的分割。它们有不同的主体。
想到一些日常活动。朋友闲聊,譬如和一个捣鼓心理学的朋友,听他讲对人的观察,或者听另一个朋友对社会的观察和看法。或者我们的读书会,不把他看做学校里的课程,有教学大纲那样完成任务的活动,只是一群人基于爱好分享和学习,聊天,那么这些都不是w的语言游戏。语言游戏在于语言的用法的既已存在,行为方式是确定的,并且是日常考虑语言事情。可是一种追索原因的讨论,对于人、社会对于现象本身的兴趣,对于其规规范现象的根据或原因的东西的兴趣,对现象的理解的尝试,譬如对于w的哲学研究的理解和解读,又不适用生活形式作为既已给出的制度文化的传统资源作解读。这里更类似谈到理解时写出一个数列的下一步的例子。理解在这里还是开放的。在既有的生活形式系统的边界探究学习新的没见过的生活形式的可能性。w基于日常语言的使用的观察分析得到其用法的理论。但是,伦理判断的根据不是基于观察,不是基于经验,而是基于内省。
5
思考:出不去,出的去回不来,出的去回得来。
第一部机能和敏感不足。第二步,理性和逻辑不足。第三步,能完成一次完整的陈述,
我还回来有困难
6
逻辑形式可显示,不可谈论。
在于谈论是语言的,而逻辑形式的谈论也是语言的,我们不能使用语言谈论语言的逻辑形式。
超越事实和语言(命题)之外的第三领域,能看它们两者的关系。但是没有这样的东西。
考虑命题的构成,我们使用概念来把捉对象。把对象和概念带到一个命题里来的根据是什么?根本不同的东西怎么能处于一个统一里?
7
意志带来行动。行动作为现象中的事情而言,遵从规则的事情,是满足的。意志作为原因的东西,就是我们规范行动的轴心,是满足的。
自由意志是满足的,就其能带来行动而言。但是自由并没有指出任何经验的东西,它只是一种原则性,是不满足的。自由并不直接产生任何行动。自由意志是一个大词。虚构。
人作为主体,明确自身只是一种原则性,类似于康德的先验概念,它还并不是任何经验的东西。或本源统觉的自身意识,也只是指出一种一的冲动,诉求,而并不涉及任何经验的内容在经验性上的规定性。它们都是合法的。
8
自由这个大词,只是类似形式和质料这样相对的形式概念。作为一个形式概念,它并没有实质的经验内容。只是指出一种有意识的在经验的思维和行动中对于人作为主体的原则性,和无意识或被规定相对。
先验概念不能先验使用。自由在实践中也是如此。它仅仅表达一种遵从原则,达成存在,回到事物本身的诉求。这里不是遵从规则。
遵从原则和遵从规则的区别,后者产生行动,前者还不能,还不足以产生行动。对于产生行动这个结果而言,它还是不满足的。如果把现实中的行动看作满足的事情,遵从规则也就是满足的事情。它们是人的实践的现象,及其理解之间的关系。
遵从原则,则还只是一种行动的主观条件。它还缺乏事情的经验情况的考虑。譬如,在命题里,以真为逻辑。这真就是一种原则性,而非规则。
但是日常语言中,有指鹿为马这样的情况。理解这样的语言游戏,起遵从规则是考虑一种纯然经验的用法。这种用法源于人的主观意志。这里,命题的真是不被考虑的。
而遵从原则,也有各种情况。这里是对于人的意志诉求的自我定义,或者说,人为自身立法。一种情况,把人的意志仅仅作为一种原则性的东西保留,但是虚置其任何经验内容。把经验内容归于事情本身。这样,我们在探究大自然的原因时,就会以真为逻辑。引向科学。在探究社会现象时,引向的是社会科学。以及心理学。在探究人自身时,就引向哲学的逻辑。
另一种情况,把伦理命题,把应然,归于经验。从经验中产生应然。这里不是w的语言游戏的理解,以及行动的遵从规则。如果行动的遵从规则具有应然,遵从一个语言游戏的理解所遵从的规则,这里的应然是处于参与一个语言游戏,遵从规则这个决定之下的,是实践中行动受目的所规范带来的行动中的伦理的应然。这并非伦理命题作为开始一个实践的根据的情况。伦理命题指的是参与何种游戏,要做什么事情,或者说目的的选择和决定的环节。而语言游戏是这种目的和参与什么的决定之后的事情。这就是自由意志的人为自身立法的绝对理性和工具理性之间的区别。
自由指的,是任何目的总还是有经验中的契机,原因,动机,并且这些目的之间处于一种种类上根本不同,甚至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做它们中的哪个,这里的根据就不在选项本身之中,而是在人的主观的决定。这决定的根据,总是具有超脱选项之上的东西。
9
语言游戏的问题是约定的悄悄潜入。一部分内容在单方面了解的情况下,靠另一方面的不察觉,和无知,使得一个不符合其意愿的约定得以执行。
譬如,自由的不可绝对渡让。这就规定了约定的界线。
这也是由于自由是一个大词,一个形式概念,而非经验描述。自由总是相对的。就像亚里士多德那里,多和一是相对的形式概念,它们处于关系之中。康德的实体和属性或自存和依存也是这样的相对关系的东西。
如果一个约定涉及人的自由的绝对渡让,那么这个约定本身在逻辑上不合法。这是做不到,难以设想的。可以看作与“自由”的语法相违背的情况。
一个渡让自由的约定。由于约定者的无知得以成行。这必然带来守约,执行约定中的重重悖论和矛盾。
譬如守约基于人作为主体的自觉,自律。但是在渡让绝对自由的约定里,所守的约定又在取消人作为主体的情况。这说明,约定本身就基于自由,“约定”和“自由”在语法上处于联系之中。
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设想一套概念文字的系统的目的,是保证推理作为一种条件关系,指出其充分必要条件。充分必要条件的条件关系,在算术里相应于“=”的用法,“意谓相等”。
(“与概念F的外延等数”这个概念的外延,是一个数。概念F的外延,是一个概念类,一个集合。譬如维特根斯坦的孩子,他没有孩子,这是一个空集。0这个数属于这个空集。因此,“与概念F的外延等数”这个概念的外延,是一个二阶概念:一个数。一个数可以自身作为逻辑对象。
在约定中,考虑“约定”的语法。不让有没有察觉的条件溜进来,也不让必要而不察觉的条件被忽视,从而达成一种恰当、合法地约定的目的。
一种好的文化,遵守“约定”的语法,通过逻辑辨析作出合法的约定。而坏的文化,一个结点是语言的腐败。它总是伴随于奠基于暴·力的意志,用力而非自由意愿的约定来产生伦理规范,这样一种文化。
力是原始的。对于力的自我约束,自律需要基于自我审视,需要某种人作为主体的自觉,自我认知。这就是在最根本的逻辑上在讲理,而非看谁拳头大。所谓拳头就是道理,则是力在说话而非道理在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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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人,有着普遍的人性。
10·1 逻辑研究有助于对于现象从使用和理解推进到伦理。说它的目的是伦理判断,这还有犹豫。但是把现象通过语境的领会得到其理解和用法的给出,这本身已经是一种去魅。理解把现象推进到遵从规则的用法里。遵从规则作为既已给出的东西,作为对现象的“是”的领会。从而,把遵从规则的根据的考虑带到了我们面前。我们是基于什么根据如此这般地遵从规则的,或者说基于什么根据这样考虑事情?这里,我们考虑的事情本身的方式,受到根据的追问。这里不是w所考虑的理解的环节。不是我们参与一个语言游戏时考虑的东西。而是我们何以开始或参与这样一个语言游戏的原因的考虑。这里还会有经验情况的进一步给出,但是,不能回避的是,作为为什么这样考虑事情的根据的考虑,其中具有伦理/价值判断的成分在起支配作用。
10·2 逻辑通往存在,通往回到事情自身。回到事情本身,作为一种伦理命题的原则性的指出。在回到事情自身的实践中,给出了一种伦理的实践。在这里,目的和诉求是一种个人意志,但是这里的意志的内容并非主观随意的,而是在逻辑上客观的。或者说,它遵从逻辑/讲理。这里,是规则先于具体目的,规则作为一种原则性产生出目的的东西来,而非目的或我们考虑的具体的经验事务规范我们在语言游戏中的遵从规则。这里考虑的是伦理命题,而非经验中理解环节的遵从规则。处于语言游戏中,使用和理解,都基于这个语言游戏的给出为语境。而伦理命题中,我们考虑的是要开始怎样的一个语言游戏,或者在看见的社会现象中,有着种种的语境的领会。我选择怎样一种领会参与相应的语言游戏。只要我不混淆伦理判断的考虑,和某种语言游戏中的遵从规则。它们有层次上的区别。就像社会生活中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的活动之间对于规则来说具有逻辑上的不同。产生规则,设定规则,和遵从规则之间的不同。
回到事情本身,为伦理命题提供出来了一条原则性。这种原则性不是唯一的。但是对于人作为主体,使得一个伦理命题以人作为主体为轴心的时候,回到事情本身就是必然的。人作为主体,就需要把物化的目的诉求,在指出它对于伦理命题的原则性的指出时,撇除在外,仅仅留下其中说理的部分。不然,就是物化了的原则,带来康德所指出的从经验中产生出伦理命题的情况来。
约定产生的是经验的,遵从规则的应然。这里有经验的伦理命题。
但是我们谈论伦理命题时,更关注一种原则性。原则性为伦理命题指出一种普遍的东西。人作为主体作为原则,就是这样的一种普遍原则。
有一些拟是而非的原则。譬如人性自利。
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利益的标准。是这一件事情上的利益单独看,还是在总体上综观时总会有一个利益的标准。一件事情上食言而肥是自利,在总体上长远考虑,守约是自利。
另一方面,自利算缺德还是美德?从损害它人而言,缺德。就照顾好自己而言,承担起照顾自己的责任,自立,是美德。
这里关键在于划分个人权利的边界,给出标准,或规则。划分人与人的界线,划分人和社会的界线。而划出个体的权利界线,其根据的一条普遍原则,就是人作为主体。人作为主体作为原则给出了人的最初的定义,最初地规定了人。就如亚里士多德那里,诸范畴是being的最初的规定性,它们是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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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人的存在是做出啦、活出来的。伦理命题仅仅基于一些原则的指出,譬如人作为主体,而在语境中经验地产生。伦理命题要在实践中做出来。就如遵从规则在行动中表达出来。并且,人作为主体这个原则,也是人的自我设定。这个原则的指出,就已经是一种理念,和信念。信念不是用来证明真伪的,而是用来做,用来践行的东西。这是信念的用法。或“信念”的语法。
遵从规则是做出来的,伦理命题也不是用来说,终止于语言,而是在实践中完成其自身。意志之于行动也是如此。
一个不付诸于践行的伦理命题,它如同司法实践中不被引用的法律条文,只存在于纸面上,不介入我们的社会生活,与我们无关。
约定中,有定约和守约两个环节。语言游戏考察的是后者。伦理命题在基于前者的根据的考虑中被引出来。它可以看作人的存在的逻辑的东西。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范畴之于being的位置。
而人作为主体的设定,自觉,则是自由的根源,或者说最初的原则。如同本源统觉之于先验概念。先验概念,弗雷格的思维规律,是思维中服从而非遵从的规则的东西了。这里规则和规律区别于思维中有意识地运用它们,或者不需要具有对于它们的认知。基于它们就蕴含于作为结果的东西——思想之内,作为其分析的普遍逻辑,而注定总是服从这种规律性。思维规律其实是对于思想的普遍形式的分析和刻画,是命题这种语言形式的分析所得到的逻辑形式。逻辑在此看似约束规定思维活动,但是考虑到思维在以表达思想为目的时,逻辑不过是对于目的和结果的东西的刻画。思维规律并不神奇,仿佛我们何以总是就如此这般地思维呢?它产生思想。这是因为在思维规律的考察里,我们是在考察以产生思想的思维活动。它会产生思想,是因为它就是以产生思想为目的的活动,所产生出来的结果就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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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的1块钱,和私人的1块钱,它们是等值的。都是作1块钱用。法律不保障这一点,市场经济就没有基础了。钱作为等价物也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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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角色的东西之后,我们每个人都是赤裸裸的一样的境况。现实性,在于角色之中,继续一个角色,还是,一种回到事情本身的冲动带来的角色上的情况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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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游戏基于行为方式/遵从规则的领会而言的必要性,在于遵从规则指出了一系列可能性,但是要落实在某个行动,就要在语言游戏对它的补充。就像从颜色概念到红这种颜色的落实。后者是经验。
遵从规则产生行动。这里隐含了语言游戏和行动的遵从规则。或者说,在表达时,遵从规则基于语境的领会,但是在一种行为方式里我表达的东西,还要语言游戏或行动的补充来落实。
比如下一盘棋时,我走出一步。走出这一步肯定要基于下棋这种行为方式而言,但是下出这一步还并不是指出下一盘棋时能规定下来的内容。那要根据语境的判断。并且,下到某一步时,不同人基于不同考虑可以下出不同的下一步来。除非被将了,只能被命令地下出下一步。并且,这时王也可能有不同的下法,或者用别的子来抵挡。
在理解时,是先看到语言游戏,然后在语境中领会行为方式。
在使用语言游戏时,开始一个语言游戏,是先基于考虑地东西,生活形式的东西,落实到这件事情中具体的语言游戏里。是从行为方式推进到语言游戏。
语言游戏总是基于对生活形式的补缺,达成意义的完整表达。由此可见生活形式对于意义的表达而言是全局的整体的综观形式,但它是不满足的。要由这一个语言游戏,这一个行动来满足它的满足性。作报告——作这个报告。问候——这个问候。行为方式还并非行为,行为还要去做出来。只有做出来说出来,才达成一个表达。
15
to daihaiqiang:
15·1
W对于语言游戏的理解,基于的是我们日常怎么使用语言游戏的观察。把语言的使用嵌入到我们日常所做的、考虑的事情中来,嵌入到我们的实践活动中。w不是凭空设想一套语法的理论。它是经验观察的结果的东西,是从经验的使用情况中分析出其用法来。遵从规则。
把这个思路挪到我们应当如何的伦理判断的考虑里来。
有一条规范我们应当如何的线索:约定。基于某种目的,诉求,人为自身立法,然后在自律中实践它。这里给出一种目的自由,或自由意志的情况。
圣经有上帝与人立约的十诫。
近代有世俗的国王与封建贵族立约的大宪章。
以及后来普及各国的宪法和下位法结合的法制。
在个体之间,则是书面的合同、契约、以及各种非正式场合的约定。
它们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起到随后对于参与约定各方的行为规范作用。这是一种应当如何的规范。是伦理范畴,而非仅仅认知或理解范畴。虽然其中当然需要理解的基础。
自由约定创造权利。权利就是一种伦理。人应当守自身所立的约,应当自律。人有权基于约定要求和被要求应当如何。
这里的自由不是约定的内容的不具有外部的原因或根据,而是尽管内容具有外部的原因/根据,但是作出或不作出这个约定,还是由自身决定的。至于自身决定的根据或原因,是自己作出的考虑。这里没有命令式的必然支配。即使一个约定违背某种利益,我也可以立约。我可以基于另外的事情的考虑。自由并不是指没有根据。而是根据什么作出决定,这标准,具有主观性。
观察人日常细节中很多事情,并不是经理性的决断,而是看似不经意地就做掉了过去了。这里面就体现了一种主观性的个体风格的东西。指出主观性的一面,而非外部规定的标准,这引出自由。
我根据这个而非那个作出决断:我认为这是更重要的。这个价值判断,没有外在的标准可循。
而蠢笨在于两种根据之间可以相互化归时,可以归于计算而非选择,没有看到这点,而使得选择具有盲目的随意性。这是理性和逻辑不够导致的。
15·2
价值判断没有外在标准可循,或没有外在标准可以作为根据。
我试图表达的,是在作价值判断时,根据的东西。这个判断一经作出,它就产生我们所考虑的东西,成为w谈到的规范我们的语言游戏的使用的轴心的东西。它具有外在标准。但是作价值判断的根据,我凭某个原则作出价值判断,这个原则的给出或选择,始终基于主观的考虑。
固然,价值判断的根据的东西,又有其原因。但是根据的原因,并不需要在价值判断时考虑。这样,由于那原因的考虑而引入的经验情况(它可以而非必须有外在标准),就被排除在对根据的选择的环节里。我可以根据a产生A的诉求,根据b产生B的诉求。每个人基于自身的偏好选择自己判断的根据。这个选择本身就是一个行动,它盲目遵从规则。但是这里的情况不同于语言游戏中的遵从规则。后者的遵从规则基于语境的领会,是客观的,公共的。前者的遵从规则——根据某个标准作出价值判断,这里的标准不是公共的,而是个人的。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各人根据各自的标准作出价值判断,这是私人的选择和决断。虽然由此产生出来我们实践中作为目的被考虑的东西,总是公共的东西。萝卜白菜都是人所共知的,它们是公共的东西。或者说,“萝卜”、“白菜”作为名称都有公共的用法。
对w的阅读才这么半本书,没有大致周全地阅读w,还不了解w对于伦理命题的观点。就我现在一点了解,觉得日常语言的用法,考察的就是日常使用的语言游戏。w前面大致说过脱离具体事务的使用的对语言的用法,闲暇时抽掉这种语境中用法的给出,去理解语言,是哲学病。可是这恰恰说明w局限在工具理性中使用语言。这里是我们考虑的东西,语言所要表达的东西先于语言游戏的用法,前者作为轴心规范着后者的使用。但是,如果我们考虑目的的原则性,情况就变了。我们的目的是怎么来的?这并非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中:以我们考虑的东西为轴心,对于这目的的东西不再考虑它的原因。日常事务中的语言的使用和理解中,由于事务/我们考虑的东西的公共性,生活形式的公共性,我们不关心它的原因(并不否定它具有原因)。语言游戏所嵌入的生活形式就是现实中给出来的,客观的。我决定参与一个语言游戏,去理解一个语言游戏时,就这个目的而言不需要考虑这个语言游戏所嵌入的这个生活形式,其存在的原因。但是,当人决定参与一个语言游戏时,总是可以作出判断:我要参与它么?这里有可以拒绝的余地。我理解一个社会活动,但是我可以不参与它。这里就有一个价值判断的环节存在。这不可以看作哲学病。
而价值判断时(我把价值判断和伦理判断混为一谈了,我不知道它们是否有区别),我就总是具有某种原则。我根据什么下判断。这里,根据、原则,从它们产生的是价值判断,产生一个实践的目的,而非产生行动。行动是语言游戏中的遵从规则的结果,对于遵从规则的表达——把它做出来。在价值判断里,恰恰是我们考虑的东西何以产生出来的过程。所以,后者是受到原则、根据的东西所规定的。是原则在先的情况,而我们考虑的东西是在后产生出来的。后者作为结果的东西所具有的外在标准,就不能用作对于前者的规范。
这种原则性,我脑子里找了一下,有哪些例子。从日常看,一个人可以使用生存原则,亲情友谊情感,以及就事论事、回到事情本身。前面两种,都可以看作特殊的原则,可以纳入回到事情本身这条原则中去。当人为生存所迫时,生存所需考虑的事情是一件现实的事情。而一般地考虑回到事情本身,就需要把人抽离出事情的经验内容里,却又总是需要这么一个我在客观地审视这一切,作为一个超越的作判断的主体。因此,它就是人作为主体这一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