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二次惨案之后,隐私权是不是也该“整改”?

继5月份空姐遇害事件之后,本月又有一位温州女孩在乘坐滴滴顺风车时遇害,惨案再次发生,滴滴再次道歉。

作为责任单位,滴滴不道歉当然不行,但是它整改期间,依然出现类似的漏洞和人为,这种道歉要来何用?

道歉不是目的,不再需要道歉才是目的,滴滴,你何时才能不成为道歉专业户?

在滴滴这次的道歉中,我们看到,他们除了承认了一些责任,表示要用钱补偿生命之外,也强调了一个理由,那就是:

是隐私保护,造成了必然的信息提供拖延。

同样的情况,我们在微信上次处理7万钱款打错的时候也看到过。

这里的问题似乎都是,因为隐私权,他们无权随便提供对方信息,而投诉方或申请方由于不掌握信息,警方又不能迅速立案。

最终,这两起事件都是在警方介入后,才得到解决的。

这当然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这两起事件却有着非常重大的区别。

微信那边的解决虽费了很长时间,但钱跑不了,而滴滴这边则相对时间再短,人命也跑掉了。

本来,我们或许还有机会。

这两起事件都非常典型,我们先谈谈微信。

公民隐私权保护,这是必须的,但是它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隐私权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不得滥用。

这也就是说,隐私权在保护你的尊严、权益的同时,也意味着你对他人尊严、权益的尊重,它必须是合法的,你若违法犯罪,就不在保护之列。

那么微信用户得款不还,这属于什么行为?

我们的《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归还受损失的人。

此外,我们还有此类法律规定,捡到钱包不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而侵占罪是什么呢?

这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明知属于他人财物,仍非法占为己有的。

主观故意,就是本罪认定的关键条件。

这不管是代管财物,遗忘物,遗失物,还是他人埋藏物,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在本罪适用范围之内。

微信这一事件的当事人,当然很清楚这钱不是打给他的,他清楚而拒绝归还,那他算不算非法侵占?

7万绝对是数额较大,他的非法侵占事实如此清楚,那他的隐私权还在不在保护之列?

那微信作为服务平台,它是不是有责任与义务为受损方提供帮助?当隐私与公序冲突时,它是不是站错了队?

它即便仍旧不可以将用户隐私随便提供给当事人,那它是不是该积极主动地与执法部门联系,从合法的渠道去执行它的责任义务?而不是坐靠等?

它所服务的对象,难道不该是有合法正当诉求的一方,而是不正当甚至违法的一方?

它难道不该为了平台的健康与长远,做出更有益的选择?

隐私权不应当成为违法作弊的挡箭牌,更不应当成为违法作弊的保护罩,哪怕是受害人也有责任。

当然,微信方不会有这样的故意,但是也正因为没有这种故意,才显得这个问题更加严重,才会出现滴滴这样的事件。

表面看起来,滴滴在这方面确有比微信打错款事件更客观的理由,也即是两难,但真正分析起来,就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一般情况下,失踪案的立案,都需要24小时的时间限定,滴滴作为一个商业服务平台,并不能一接到查询就立刻认定此人失踪,遇到危险,它就是这样认为,实际也无权向执法部门之外的人提供隐私信息。

然而事实虽无法认定,滴滴虽无此权限,它有一件事却可以做到。

它作为责任方,服务平台,应该在第一时间行动起来,利用它掌握的资源,去追踪、追问司机与车的去向、动向,在发现异常,意识到危险的时候,立刻积极主动地向警方报案,并提供帮助。

否则,它就是失职,不作为。

更何况三个月前的教训犹在,那血还在嘀嗒。

更何况当时有那么多遇害者的朋友在急急追问,有人还提供了危险信息。

更何况当时有警方人员也曾查询。

更何况这个司机之前就有人举报。

说好的二个小时回复只是敷衍,滴滴这岂非犯罪?

它所称的警方快速破案,有我们的协助,这就能代表并非不作为了吗?

生命有多重,一夜有多长?

滴滴存在的问题非常之多,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也涉及到很多方面,但是,是不是有了这些,就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呢?

麻木与消极之下,恐怕任何规定都是虚设,都杜绝不了悲剧再次上演。

不能提供有效信息就不能立案,责任方只能提供信息给执法部门,那公民是不是更加两难?这有没有方法更好地解决?需不需要解决?

各类服务平台如果都不建立起积极有效的责任机制、畅通渠道,那隐私保护是不是将永远成为挡箭牌、保护罩?

什么时候隐私权也能“整改”?它是不是也需要一场“整改”?它该如何“整改”?

防范不代表能够完全杜绝,这是谁都无法否认的事,但是防范措施却首先需要尽可能地全面、到位,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这还真不单单是一个滴滴的事。

文 九鸦

图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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