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假冒OPPO手机充电宝有罪,假冒VIVO手机充电宝却无罪

作者:王如僧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假冒注册商标辩护律师,原则上只办刑事案件,不办民商、行政案件






方某在深圳开了一间公司,雇佣工人,组装、生产各种移动电源,也就是人们俗称的充电宝,然后出售牟利或收取加工费。

某天,公安过来了,在仓库里扣押了假冒“OPPO”品牌、“VIVO”品牌充电宝一批,经过鉴定,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6万多元。

方某对其组装、销售假冒充电宝的行为供认不讳。一审时候,法院判处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9万。

方某觉得判得太重了,换了一个律师,提起上诉。二审律师介入后,还真的发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原来,商标注册证显示,“VIVO”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低压电源”,属于商品分类表中第九类13组中的商品,可是充电宝是第九类第22组的商品,低压电源与充电宝不是相同的商品,而是类似的商品。也就是说,“VIVO”商标使用在“低压电源”上时是注册商标,使用在“充电宝”时,其实是一个未注册商标。方某假冒“VIVO”充电宝其实是假冒了一个未注册商标。

二审法院毫不犹豫的将“VIVO”商标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排除掉了,涉案金额减少了一半,变成了8万多元。方某的刑期由三年有期徒刑变成了二年,罚金由九万元变成了四万五千元。

在司法实务当中,只要是当事人认罪的案件,办案人员就有可能放松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觉得差不多就可以了,包括辩护律师也有这个现象。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大行其道的今天,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案件的事实提出异议的,说不定还会被威胁,说你不老实,态度有问题,要从重处罚呢。

为什么会这样呢?

这有很多原因。有时候是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无暇细顾。有时候是水平有问题,不擅长审查一些比较专业的事实问题。有时候是理念有问题,只注重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不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内,大家都知道这些行为或者理念是有问题的,可是说起来容易,改起来难。

在制度上,只要罪名成立了,能够判下来,判决确定的刑期大于或等于当事人被羁押的刑期,就不算是错案,因此,那怕这个案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办案人员也是没有责任的。

在操作上,如果问题太大了,无法判决罪名成立的,可能要涉及追责了,各方也可能会互相配合起来,争取过关。

例如各种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我见过一个案件,由于定罪证据有问题,无法判决罪名成立,就迟迟不判,让侦查机关继续补充侦查,看能否完善一下证据链条,或者找一下当事人是否还存在其他问题,这个当事人是涉嫌经济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是侦查机关查到了十几年前,他家里曾经有一支猎枪,于是补充了一条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这样的话,就算原先的罪名不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能判下来,也不算办错案。

例如,有的人员还会暗示当事人,不要提什么争议了,认罪认罚吧,到时候适用缓刑,或者实打实销,判决书出来当天,你就可以离开看守所了。很多当事人被关在看守所大半年以上了,身心疲惫、度日如年,只要能出来,一切好商量。

这个案件中,对于律师提出来的问题,二审法官充分重视,积极核实,一旦发现确实存在律师提出来的问题,就毫不犹豫的改判了,没有一丝拖泥带水,必须狠狠的赞一下二审法官。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在一些有理有据的案件中,能够遇上一个好法官,也是人生一大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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