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废止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范围: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通知第五条规定“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湘价服〔2014〕10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湘发改价服〔2016〕220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发改价服〔2018〕150号、湘发改函〔2018〕9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显然,(2016)129号文件废止,就是律师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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